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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学术不端和期刊的责任

发布时间:2018-11-27  点击率:0

关于学术期刊在防止学术不端行为方面的责任作用的讨论,已不是什么新鲜话题。2008年10月由《中国社会科学》发起,参加第七届全国综合类人文社科期刊高层论坛的50家学术期刊,就曾经发表过《关于坚决抵制学术不端行为的联合声明》。第五届高校学报名刊主编论坛又重提这一话题,表明了学术期刊对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的重视,并想在这方面有所作为。但是,我们认为,防止学术不端行为应当综合治理,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学术期刊在防止学术不端行为方面的责任和作用是有限的,不宜估计过高。现就这个问题,讨论如下:CNKIcheck论文查重网提供知网论文查重服务,所有论文查重系统均来之官网检测,查重报告均支持验证真伪!不论您学习哪个专业,写作什么类型的论文,只要您有文本相似度检测的需求,知网查重检测系统总有一个版本适合您。

一、学术期刊是否应继续强调“文责自负”

学术期刊与学术论文之间的关系,犹如商场、超市之如商品。商场、超市是林林总总的商品的展示平台。防止假冒伪劣产品,商场、超市的责任和作用是有限的,关键是要有对商品质量进行有效监管的部门和所采取的措施,生产厂商要各自对自己的商品负责。如果生产厂家盗用其他厂家名义、技术或专利牟取利益,则应由生产厂商负责。同理,学术期刊也只是学术成果展示的平台,作者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侵犯知识产权,或制造学术垃圾、学术赝品,也不能要求学术期刊或期刊编辑负主要责任,作者应对自己的作品负责,学术期刊所能承担的只是“失察”之责。
有的作者学术不端行为被揭露曝光或因抄袭剽窃侵犯知识产权发生法律纠纷后,竟大言不惭地质问:“你们编辑当时为什么不指出,编辑是干什么的?”编辑不是学术警察。每一家学术期刊的编辑人员都是有限的,不可能去查阅海量的文献,并对每篇待发文稿进行逐一比对。通过期刊编辑审稿,去制止并防范学术不端行为,可以说这是不可能的。
学术期刊向来强调“文责自负”。钱穆先生认为,学术著作“不比政治行事,可遵会议决定。学术著作则须作者本人负责”,论著作者理当“字字斟酌,语语谨审”,作为期刊编辑对文章体裁、观点、材料过多干预,有悖于“学术自由”之精神,也不利于学术的创新、繁荣与发展
整体学术生态的恶化,学术环境的污染,必然使学术肌体产生毒瘤。我们认为,防止学术不端根本的途径是要营造一种良好的学术氛围,改变现有的学术管理评价体制,使学术研究从重现实利益转变到重学术良知、重学术自律,从重一己之利转变到重学术研究中的一己之见。
当前的学术管理和评价体制,以及各高校、科研机构对获取现实利益的诸多规定、诸多条件,至少在客观上使得论文作者不是为了学术而写作,而是有意无意地推动他们为了功利而写作。毕业答辩职称评定、课题结题、博士点申报、基地评估、重点学科建设等等,无不需要硬性的论文指标作为必要或参考条件;学校排名、科研评估、奖金发放,也把发表论文的数量作为重要的评价指标。
近几个月来,有骗子盗用《北京大学学报》的名义,以收取论文出版补贴的名义非法牟利,其他刊物也曾遇到过这种情况。之所以总有人受骗上当,就在于当前的学术评价机制和管理体制,在一定程度上成了滋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温床。

二、学术期刊是否应收版面费

近来,关于学术期刊收取版面费的报道较多,对期刊编辑的指责也较多。毋庸讳言,学术期刊收取版面费的现象的确存在,而且,有的期刊还相当严重。虽然《北京大学学报》从不收取版面费,但我们反对把收取版面费的现象简单地斥之为期刊的“自甘堕落”。
学术乃天下之公器,学术期刊本应当作为公益性事业,由主办单位保证足够的运行经费。可现在的现状并非如此。在一些主办单位眼里,学术期刊被视为经营性企业。据了解,不少主办单位对期刊采取市场化运作,把学术期刊推向市场,经费投入不足甚至不投入(更有甚者将学术期刊作为单位创收的工具)。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有些期刊不得不采取“以刊养刊”的办法维持生存,通过收取版面费来缓解经费紧张。不了解部分学术期刊惨淡经营的现状,不加分析地对学术期刊收费横加指责,可谓是“饱汉不知饿汉饥”!
如何在学术质量与市场操作、学术压力与经济压力之间求得平衡?一些学术性期刊做了大胆的探索,特别是部分省市社科院、社科联系统的刊物,它们采取了部分收费的办法,即对质量一般的稿件收取版面费,以维持生存;而对少数优质稿件不仅不收费而且还向作者支付较高稿酬,以保证刊物的学术性。
不让学术期刊收取版面费,前提条件之一便是:主办单位必须保证足额的办刊经费。学术期刊也要生存和发展,不让马儿吃草,又要马儿快跑,这是不现实的。
如果主办单位能全额拨款,我们坚决赞成学术期刊不准收取版面费。虽然支付版面费的文章不一定学术质量不高,但是,“收钱放水”,收取版面费难免会以牺牲学术性为代价。虽然与论文发表网站、公司、中介勾结,把办刊当做敛财的工具的期刊只是极少数(一些不法网站、公司、中介为了牟取暴利,打着文化传播的旗号,盗用某些期刊的名义,他们所罗列的正规期刊并不一定与之有合作关系),但是,这种为了收取版面费置学术性于不顾的做法,其社会影响是极其恶劣的。人们对学术从来都应该是充满敬畏的,知识分子和学术被称为“社会的良心”。良心坏了,对社会的影响就太大了。
一方面,少数学术期刊的“堕落”确实助长了学术不端之风;另一方面,学术不端之风又诱使一些学术期刊堕落。一般来说,能自觉交费来出版论文的作者,应该说是在学界没有多大名气的人。但是,一些学术不端行为者头上却自我或被人戴上了耀眼的光环:知名教授博导、国家课题承担者。正因为有这些令人羡慕的头衔,对于这样的作者,期刊和期刊编辑往往更容易在信任和尊敬中疏于防范。一些学者在申报课题时,为了追名逐利,往往使尽浑身解数,请客送礼,拉关系走后门,可是,一旦申报成功也就万事大吉,到了要结题时,情急之下,胡拼乱凑,抄袭剽窃,敷衍塞责。在某种程度上说,学术不端行为贯穿于课题申报至课题结项的全过程,而不只是在论文发表环节。当然,为了使拼凑的论文能找到发表的园地,这些学者会向期刊表示:“多少版面费不成问题,有的是经费。”有些学校为了刺激科研,明文规定:在什么期刊上发一篇文章,奖金多少钱。作者当然可以不在乎这些奖金,发表文章可以使他当上教授、博导、学术带头人……,或许,在作者与期刊、编辑之间会达成某种默契。这都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学术赝品的生成,有的学术期刊也乐于从诸如此类的经费、奖金中分一杯羹。
因此,学术期刊和期刊编辑应洁身自好,严格自律,抵制诱惑,拒绝与学术不端行为合作或为其开绿灯,切不可助纣为虐,与学术不端行为同流合污。

三、学术期刊是否应为“一稿多投”承担责任

毫无疑问,不管我们怎样定义“学术不端行为”,“一稿多投”都是属于学术不端行为之一。一稿多投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它不仅造成了学术资源的浪费,阻碍了学术的繁荣与发展,在学界乃至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而且,也损害了作者本人的学术声誉。
在指责学术不端行为的同时,我们是否应该想到:对于一稿多投,学术期刊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造成学术论文一稿多投的原因,部分的是因为作者,部分的却是因为学术期刊。
《北京大学学报》2009年第l期就曾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当我们把作者清样交寄作者校阅时,作者告诉我们,这篇文章已经在另一学术期刊上刊发。作为期刊编辑,我们忍住愤怒问作者为什么要一稿多投。作者在尴尬中显出一份无奈、一份无辜,因为这篇文章投给某刊物后一直没有消息。在苦苦等待了将近10个月后,便将这篇文章改投了。没想到,在接到我们学报清样的后两天,当初的那家期刊竟然寄来了刊发这篇文章的样刊。
这样的事情不只是发生在一两个作者身上。把一稿多投的责任算到作者的头上,想当然地认为作者一稿多投是为了赚取稿酬,这多少有些冤枉。
这位作者还是明智的,他没有让我们刊物重复发表该论文,也没有让他自己因为一稿多投而成为学术行为不端者。
大多数的学术期刊,对于作者来稿,为了省事起见,都有这样一条免责声明或者说是“霸王条款”:“来稿3个月内未收到本刊的录用通知,作者可自行处理。由于人手有限,来稿一般不退,请作者自留底稿;也不奉告评审意见,敬请海涵。”这样的声明,对于编辑部来说,确实省了些事。可是,对于作者来说,确实是不公平的。辛辛苦苦写出来的稿件,投出去就像是石沉大海。
对于教师来说,他可能等着这篇文章来进行年度考核、职称评定或课题结项。对于研究生来说,他可能等着这篇文章来进行论文答辩。在焦躁中等待消息确实是一种煎熬。在等得不耐烦又毫无消息的情况下,他们也只能“改投他刊”了。
这些年,为了尊重作者的劳动,我们编辑部规定:对于作者来稿,不管是否录用,一般在三个月之内给与回复。我们也希望更多的学术期刊能对作者来稿及时予以回复,以免造成作者不得已的一稿多投。

四、学术期刊是否该启用“测谎仪”

近些年来,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披露和报道一直不断。社会各界也一直致力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止,如,教育部出台了《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近来,媒体上关于使用软件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的介绍多了起来,似乎人们已经找到一种新式武器,足以对付学术行为不端者。
2008年4月,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教师沈阳自主研发了“ROST反剽窃系统”软件,目前已在全国20多家高校和100多家期刊社使用。该系统检测效果如何呢?沈阳本人借助该系统对某部属高校师生撰写的783篇论文中的学术剽窃现象进行了检测,涉嫌抄袭者过半:全文剽窃的有161篇,占20.4%,段落抄袭剽窃256篇,占33.3%。面对这种检测结果,我们要么感叹:论文剽窃、抄袭已如过江之鲫,天下文章一大抄;要么对这种检测结果提出质疑,这种检测科学、准确、可信吗?
据2009年3月《光明网》报道,由清华大学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和同方知网公司研制的基于全文的“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简称AMLC),被称为“学术不端行为测谎仪”,已经在全国各地1000多家科技期刊中使用,个别人文社科期刊也开始使用。该系统可以在期刊审稿、学术论文评审中发挥重要作用,开辟了采用技术手段防范学术不端行为的新方法
据报道,新疆、湖北等高校已启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检测。有关人员也指出:该系统只作为初筛工具,论文是否合格,终还要由学位评审委员会专家鉴定。
反剽窃软件作为学术审查的便利工具,的确具有搜索速度快、范围广、精度高的特点,但它只是一套机械系统,其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的:这些数据只是“表面功夫”。学术研究往往是以已有的研究成果为基础,承前启后,因此,引用别人的思想观点或论据是极为寻常的事情,但是,反剽窃软件不能分辨是正常引用还是抄袭、剽窃。而且,它对改头换面的抄袭、剽窃也无能为力。有的作者对外文文献进行翻译、整理并加以剽窃,有的作者抄袭剽窃的是数据库里还没有的图书资料而不是数据库里已有的文献资料(数据库都是有限的,都不可能穷尽一切材料),诸如此类的情形,反剽窃软件都不能加以比对、甄别。这样,反剽窃软件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便受到学术界有关人士的质疑。真正的学术鉴定还需要进一步的学理评判。
学术“测谎”折射出的是学术生态的恶化。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不难想象,学术“测谎仪”的使用,将会使抄袭、剽窃者头脑更加精明,手段更加高明和隐蔽,矛盾进一步激化。学术“测谎仪”的使用实乃下策。的确,这种“测谎仪”的出现,不能不说是中国学术界的悲哀。

五、学术期刊能否对学术行为不端者进行惩罚

遏制学术不端行为,应该是自律与他律、道德教育与法律究责相结合。从他律方面看,外在的惩罚措施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对学术不端行为,谁来实施惩罚呢?我们认为,“责权利一致”原则仍然适用。查处学术不端行为,有责任、有权力、有利益的,主要是高等学校。
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明确指出:高等学校对本校有关机构或者个人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负有直接责任。高等学校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作为学术期刊,我们虽然可以发表声明或倡议:“学术期刊作为学术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净化公共学术平台,维护正常的学术生态,倡导优良学风,促进学术事业的健康发展,承担着不可推卸的使命和责任”;但是,诸如此类的声明或倡议只不过表明学术期刊“铁肩担道义、学术为己任”的诚恳态度和良好愿望,对学术界发出自己义正词严的声音。除此之外,学术期刊是否可以联合起来建立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机制并付诸实施呢?如果不建立惩处机制,诸如此类的声明或倡议难免显得空洞无物、流于形式;如果建立惩处机制,又如何能保证实施,法律是否赋予学术期刊这样的权力?
2008年,参加第七届全国综合类人文社会科学期刊高层论坛的50家学术期刊发表的共同声明,提出的惩罚措施是:参加本声明的学术期刊将相互通报行为不端者的有关情况,并在各自刊物上对其曝光,揭露其欺骗行径,清除其不良影响;凡被发现有一种学术不端行为者,签署本声明的学术期刊将在十年之内拒发其文章,以示惩戒。
这些措施是否切实可行,能在多大程度上遏制学术不端行为,都值得我们反思。我们是否有权建立立足当下、更行之有效、更为具体的惩戒办法呢?如果学术行为不端者改过自新、潜心学问,在十年之内,写出了优质稿件甚至是国内的科研成果,学术期刊又凭什么拒发其稿件?学术期刊能否充当“学术法官”,判处学术行为不端者“学术徒刑”,剥夺作者的学术权利?学术期刊这样做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真正有利于学术的繁荣与发展?
学术期刊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措施有限、权力有限,这也从另一方面反映了学术期刊在防止学术不端行为中的作用有限。

注释:
①参见《核心期刊何以轻松圈钱》,载《文摘报》2009年4月30日。
②上海大学教授、博导、上海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陈湛匀主持完成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制造业的竞争优势及其跨国投资战略”,被发现有两篇论文存在抄袭,抄袭率分别为25%和30%以上。见《文摘报》2009年4月26日。
③参见《武汉高校将启用“论文反剽窃软件”》,载《文摘报》2009年4月12日。
④参见http://www.gmw.cn/CONTENT,2009-03-17。

[参考文献]
[1]王国华:《钱穆也曾出书难》,载《文摘报》2009年4月26日。
[2]曾伟明:《书号实名申领制给学术期刊敲响警钟》。载《光明日报》2009年5月4日。
[3]钱建强:《学术测谎背后的警示》,载《光明日报》2009年4月28日。

作者:程郁缀 刘曙光
来源: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2009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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