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网查重检测系统-失范与规范:高校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及纠偏路径
发布时间:2018-10-06 点击率:0
摘要: 构建与完善高校学生学术不端行为惩处制度是规范学术研究、重塑学术共同体学术责任伦理的内在旨意。通过以法律规范和政策规范的核心要素为分析标准对50所高校的惩处文本分析,发现高校制定的学生学术不端行为惩处制度存在功利化的价值观念有悖教育的整体目标、制度文本诸条目规范内容欠妥、制度文本完整性有待商榷等瑕疵,未能真正实现制度“善”与程序正义的学术善治愿景。为此,需要重塑惩处制度的价值观念、规范惩处制度文本内容以及建立惩处制度的问责制度来构建公平正义的高校学生学术不端行为惩处制度。
关键词:高校学生;学术不端行为;惩处制度;制度“善”;公平正义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717(2016)05-0062-08
收稿日期:2016-08-11
基金项目: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高校学生学术不端行为问责制研究”(CYB16059);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法治高校建设研究:基于责任与问责的视角” (15YJC880003)。
作者简介:陈亮(1987-),男,辽宁鞍山人,西南大学教育学部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高等教育政策与法规研究。康翠萍,中南民族大学教师教学发展示范中心常务副主任、教育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黑格尔通过“法律规范确立了劳动和互动之间的相互关系——在此之上,基于相互认同的社会交往次在形式上获得稳定”[1]。学术实则是黑格尔和哈贝马斯所言的一种交往活动,交往合理性的维持必然需要一定的学术秩序。学术秩序也称学术规范,是维系学术共同体良好运转的保障。良好学术品质的形成需要受到学术规范的约束,但同时也离不开学术自由的向善延伸。现代大学制度所倡导的学术自由绝非的自由,它既是一种学术理念,也是一种学术管理范式。学术自由作为一种学术管理范式,既要彰显学术自治与学术秩序的内在学术道德,也要有法律和制度作外在保障[2]。虽然教育部出台了《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征求意见稿)》[3]、《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4]等规范性文件,但高校依然繁衍出诸如北大于艳茹博士因发表的学术论文涉嫌严重抄袭,被北京大学撤销博士学位等诸多“抄袭门”事件。面对此困境,从外部治理的角度,学界对此问题已展开过深入研究。制度作为政策研究重要的分支内容,它是推进政策有效运行的内核。本文将教育政策分析范式中的内容分析法作为分析高校学生学术不端行为惩处制度的分析方法,以法律规范中的“假设、处理和制裁”三大核心要素以及政策规范中的“目标、对象和措施”三大核心要素为分析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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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校学生学术不端行为惩处制度制定的总体状况解析
高校学生学术不端行为惩处制度从其本质来讲是学术伦理规制制度,是一种将学术价值观内化为学术人从事学术活动所应遵守的低限度的学术伦理行为准则。本文选取了国内50所高校的学生学术不端行为惩处制度文本,将其作为研究对象,分别从文本的历史清源与制定内容两个维度进行总体解析。
(一)历史清源
笔者基于目前通过调研收集到的资料、高校制定该制度的现实情况以及高校内部发展的诸因素(高校制定的有关学术不端行为惩处制度的完善程度、学校的文化底蕴、学术文化氛围)考虑,选取了50所高校的惩处制度文本。因为这50所高校的惩处制度的内容及形式相对完善,一定意义上能反映出目前我国高校学生学术不端行为惩处制度文本的整体水平。50所高校中省属普通本科院校19所,占总数的38%;“985工程”高校15所,占总数的30%;“211工程”高校31所,占总数的62%。
(二)制定内容
从这50所高校的惩处文本来看,大致分为三大主体部分:标题、惩处目的和主体内容。,标题部分又大致可以分为两类:有关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和学生学术规范。但各高校对这一制度标题的命名各有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五种。主要包括:《***大学(学院)研究生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大学(学院)硕士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试行细则》、《***大学(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试行)》、《***大学(学院)关于对硕士学位论文抄袭作伪行为的处理条例》和《***大学(学院)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及处理办法》。第二,各高校的惩处文本的惩处目的也各有不同,大致可以分为六类。主要包括:为了贯彻国家教育部出台的严惩学术不端行为通知;为了端正学术风气、力争打造学术强校;为了提高学生学位论文质量;为了培养有学术道德的社会主义全面发展的人才;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学术秩序;为了让学生遵守学术道德规范、避免教育纠纷。第三,由于各高校惩处文本的标题不一,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主体内容有差别,但大致可以分为颁布机构、适用对象等五个部分。如下表:
二、高校学生学术不端行为惩处制度 文本失范的表征释析
罗尔斯曾说,一门法律或制度即使运行得再有效率,倘若缺乏正义,那么就必须要加以修正或废除。秩序的维系要以正义合理的法律或制度为条件,完整的制度内容是秩序的正统性资源[5],也是确保共同体成员遵守行内规则的有效武器。制度作为一种公开的规范体系,若想得到公众的承认、服从并有效执行,确保制度“善”与正义是关键。通过上文笔者对目前我国高校制定的学生学术不端行为惩处规定文本内容考察来看,尚存在诸多问题。
(一)功利化的价值观念有悖教育的整体目标
价值观念是制度文本的核心要素,也是制度设计中的首要因素。从法的价值角度来看,自由、秩序、平等、人权、和谐与正义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要素[6]。从现有的文本调查来看,“贯彻国家教育部出台的严惩学术不端行为的精神”、“端正学术风气,力争打造学术强校”、“提高学生学位论文质量”、“培养有学术道德的社会主义全面发展的人才”、“维护学校正常的学术秩序”、“遵守学术道德规范,避免教育纠纷”是高校制定该制度的主要目的。这些目的主要偏重于对学术秩序的维护,更多地体现于一种功利化的利器规制,弱化了惩处的教化功能。能够被人们普遍接受的教育原则与规制原则必须承认维护和发展人的生命力、提高人的自主性,这是教育必须承担的两个基本任务,也是教育道德性的基础[7]。惩处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目的不是让学生对学术产生恐惧感、惧怕学术写作,维护学校的声誉,而是用温和的方式去教化学生,给予学生更多的关怀与指导,在保障学生低度权利下实施学生学术不端行为惩处,让学生从内心省思自己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上,若想真正实现学术秩序的良好发展,关键在于能否权衡法律体系诸要素之间的关系,人权、自由、平等与和谐是彰显法的价值的核心要素,让学生从内心中反思学术失范给学术共同体带来的危害。功利化的价值观会给学术场域中的学生造成一种“惯习”——学术研究是为了避免受罚。正如法国社会学家布尔迪厄所言“行动者无反思地认同被内化的社会结构,想当然信奉对社会的初感知”[8]。学生们已经习惯高校制定这种惩处制度的目的,出现学术不端行为就要受罚,无需解释理由,也无人对其进行教育疏导,已是一种默认的规矩指向,无人敢反抗或质疑这种目的,导致这种功利化的惩处价值观肆无忌惮地“发飙”。学校惩处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目的应更多从学生自身发展的价值层面来考虑,尊重学术共同体的利益,让学术规范内化为学生的伦理自觉。倘若只顾及学校自身的利益,缺少对学生内心的教化,制定这样的惩处制度又有何意义?
(二)制度文本诸条目规范内容欠妥
制度文本内容规范与否将直接影响其运行的效果。基于对制度文本的构成要素及50所高校惩处文本内容的考量,笔者将对惩处制度的文本名称、认定内容、惩处比例、适用对象及制定与解释机构四个维度进行分析。
,高校学生学术不端行为惩处文本名称五花八门。这些惩处制度名称各异,缺少法理依据,缺少规范性。虽然教育部颁布了有关处理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办法,但相关法律规范并未对其做出明确规定,决策者拍脑袋决定的事项较多,未能对“办法”、“细则”、“条例”、“规范”这些专有名词进行深入研究,随意搬用或模仿的现象较为严重。如此混乱的标题会给高校惩处学生学术不端行为造成乱象,到底是借用学术规范来逆推学术不端还是根据具有概括性的制度本文来自由解释,惩处的可信度也会引发质疑。从法理学的角度来讲,“办法”、“细则”、“条例”、“规范”均有着不同的法律释义,混淆使用这些用语会降低制度执行的效力。在调查的50所高校的惩处文本的名称中,有4所高校将该制度界定为学术规范,有7所高校将该制度界定为惩处办法,有5所高校将该制度界定为惩处条例,有21所高校将该制度界定为惩处实施细则,有13所高校将该制度界定为惩处规范。
第二,高校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内容存有差异,比例失谐,有失公正性。这50所高校对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内容各有不同。有40所高校将“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研究成果;过度引用他人学术作品中的核心内容;伪造或者篡改数据和注释;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在学术研究中出现低水平重复;一稿多投”六种较为一般意义上的学术不端行为列入学生学术不端行为范畴。有32所高校仅仅将其定位为研究生学位论文抄袭与剽窃,并且他们是在教育部出台了相关治理研究生学位论文造假的通知后才陆续展开对研究生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的彻查。仅有3所高校将本科生的课堂作业、毕业论文的抄袭与剽窃做了相应的认定。
另外,有些高校特针对研究生学位论文抄袭、剽窃他人观点以及编造虚假数据等学术不端现象提出了治理措施。但通过对所调查的50个高校有关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文本,笔者发现这些高校认定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文字复制比各不相同,轻重不一。有25所高校将学生的学位论文的文字复制比规定在30%以下;有10所高校规定在25%~30%之间,有10所高校规定在20%以下,还有5所高校规定在20%~15%之间。超过高校规定的这个认定比例,学生所在的学校会将其学位论文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但为何不同高校间认定学生学位论文的文字复制比有如此大的差别?学理依据在哪?通过考察文本,我们发现一个不成文的规律:“985”院校、“211”院校认定硕士学位论文的文字复制比要求比普通院校要宽松很多。这样的规定有何依据?学生的课堂作业、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抄袭是否是学术不端行为?又如何认定?
第三,高校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比例混乱,缺少依据。上位法没有对高校学生学术不端行为惩处以及比例问题做出明确规定,遵照“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高校按照自身的学术发展要求各自制定了学生学术不端行为惩处比例条目。从程序正义的角度来考量,这些比例各异的惩处条目缺乏规范性与依据,各高校都是在自认为合适的文字复制比范围内对学生施以惩处,在同一文字复制比范围内的学位论文会因不同学校规定的复制比不同而受到不同的惩处,这样势必会损害学生应有的受教育权利。惩处的比例原则和权利保护原则是保护弱者权利的低度原则,高校学生学术不端行为惩处作为一种高校内部行政管理行为,更应彰显人性,遵循基本的程序原则。然而现实中,各高校的惩处程序并不尽如人意,惩处比例失衡,缺乏完善的惩处程序与惩处依据,只是为了惩处而惩处,并没有将惩处看作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手段,终的目的是要实现教育的向善发展以及彰显教育公正内在品质。以所调查的50所高校对“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在20%以上,30%以下”的惩处为例,同一比例的文字复制比认定,却有如此大的惩处差别。有4所高校责令学生做出重大修改;有9所高校要求不可以参加答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适用的对象范围狭窄,颁布及解释的机构不明确。首先,纵观这50所高校有关学生学术不端行为惩处制度,谈及多的就是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的学位论文,只有3%的高校惩处文本简单涉及了本科生的学术不端。据了解,大多数高校对本科生的毕业论文要求较低,抄袭、剽窃现象屡见不鲜,笔者通过网页浏览很难找到完整、系统的本科生学术不端行为惩处程序。其次,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属于高校学生管理的一项基本事务。这一惩处制度也是学校学术委员会及导师规约与规范学生学术行为的一种必要方式。但通过对制度文本的考察,我们发现各高校颁布及解释这一制度的机构不够明确。多数高校的制度文本会显示“经过校长办公会审定”、“经过校学术委员会审定”的字样,并未广泛征询学生代表、教师代表对每条制度的意见,校长办公会、校学术委员会并不能代表学术人的民意,而是小范围内的“独裁”决定,致使制度的适用对象未能考虑全面,也没有明确规定解释这一制度的机构,进而会引发制度执行争议。
(三)制度文本的完整性有待商榷
惩处高校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作为学生纪律处分中的一种学术性事由处分应注重内容的完整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明确规定,对学生违反学校纪律规定,并对其做出纪律处分一定要遵循程序。如,对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时要经过学术委员会、校长办公室等问责主体,通过开会协商并记录的形式决定。同时,对学生进行处分时学生有辩解、陈述、申诉的权利,学校要举行调查取证、听证,并要完善惩处内容、惩处比例、惩处程序,做到问责程序正当、惩处公平、证据充分,不错判一桩案件,确保学生有申诉维权的权利。但高校学生学术不端行为惩处制度是从2009年才相继颁布,内容的完整性尚存在诸多问题。在访谈和文本调研中笔者发现,虽然个别高校有相对完善的惩处程序,但超过80%的高校惩处文本中缺少学生申诉等权利救济的环节,问责事由不充分,问责主体不明确,也没有事先将惩处事由送达给学生而是直接“宣判”。有的高校没有完善的学术不端行为惩处的听证程序或只是将其作为摆设,忽视了对学生合法权利的保护。有的高校依旧照搬教育部制定的指导性文件,未能真正体会到惩处实质,对一些涉及改变学生身份以及程序性的问责规定只是轻描淡写。如“对于学生有异议的处分,可以向相关部门提起申诉”,向哪个相关部门申诉?申诉的具体程序如何?这些都没有明确规定。缺乏救济程序的高校学生学术不端行为惩处文本是不完整的,无法保证学生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惩罚而惩罚、未有明确的听证、辩解程序的学术治理程序势必会侵犯受教育者应有的知情权、辩解权等权利。
三、正义视角下的高校学生学术不端 行为纠偏路径
亚里士多德曾指出,一项有完善内容的教育规则是维系城邦共同体成员发展的稳定因素[9]。制度本身不仅仅是一项社会整合机制,更是一种社会行为的引导机制。高校学生学术不端行为惩处制度作为高校内部学术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组织,应在制定内容维度上彰显法律的核心精神,实现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以期发挥纠偏高校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应有效力。
(一)重塑惩处制度的价值观念,实现教育的向善发展
“惩罚的目的也不是型塑一个个同质的个体,而是能保障学生的低度权利自由。”[10]从各高校制度制定目的的分类条目可以看出,高校制定这一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规制学生的学术失范行为,提升本校的学术研究质量,充分显示了高校管理学生的浓郁色彩及功利化的价值观念。事实上,高校对学生学术不端行为施以惩处的目的不在于训斥,而在于通过教化的方式保障学生低限度基本权利的同时能够维护学术共同体的学术道德,终实现教育的向善发展,将规训内化于道德教化,实现人权、自由、平等三者和谐统一。在此,我们可以参鉴哈佛大学惩处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目的[11],重新规定我国高校学生学术不端行为惩处目的:“高校是学术思想交流与传播的圣地,学术道德是每个学术共同体成员均应遵守的行动准则。在倡导学术自由的背景下,离不开学术秩序的约束。为了确保高校形成良好的学术风气,培养学生诚实、正直的品性以及端正学生踏实做学问的态度,在充分尊重学生学术权利及教育权利的基础上,侵犯他人著作权及学术共同体利益的行为应受到学校纪律规范的道德教化或法律的规制,为了保障学生的低度权利及确保惩处学生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特此制定《**高校学生学术不端行为惩处办法》。”
(二)规范学生学术不端行为惩处文本内容,凸显公平正义理念
哈耶克曾说:“对于人类的发展而言,必要的秩序规范是有意义的。因为人的根本属性是社会性,人不可能脱离社会而独立存在,成员需要相互合作,这种合作需要规范的秩序提供保障。”[12]学术共同体的发展也不例外。在尊重学生自由发展、基本权利的前提下,高校需要制定规范的、具有公正性的学术宪章,实现学术治理规范化、法治化发展[13]。
1.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宏观精神,统一高校学生学术不端行为惩处制度名称,做到有章可循。在法律意义上“规定”、“条例”、“办法”有不同的释义,“规定”强调预先性和法律效力,是对某一项行政工作的某个方面进行的规定。“办法”强调解决问题的方案,是对一项具体的行政工作进行较细致的规定。“条例”强调的内容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我国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要求行政法规的名称和标题不能随意乱改。其中第4条规定,国务院依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委托制定的行政法规可以称作“暂行条例”或“暂行规定”,但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不能称为“条例”[14]。因此,我们能看出“条例”有了专属归位。我国《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6条规定:规章的名称不得使用“条例”,可以使用“规定”和“办法”[15]。规章中只是对“条例”做了禁止性说明,并没有禁止其他名称。根据法律实践规律看,行政规章的标题可以是“办法”、“规定”、“实施细则”。我国尚没有出台专门法律来统一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校规校纪的名称,而且高校制定的各项学生管理规定一般都采用“办法”、“规定”、“实施细则”等,而高校制定的校规、校纪大多也采用了“办法”、“规定”、“实施细则”类似的表述。倘若高校校规、校纪的名称和学生各项管理规定的法律规章名称相同或相似,就会误导行政相对人,致使其无力寻求法律援助。基于上述对专有名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解析,国家应尽早出台一部统一高校规章制度名称的法律文件,通过立法论纲的形式来完善高校学生学术不端行为惩处规定的制度名称,建议统一调整为“高校学生学术不端行为惩处办法”,进而提高管理的效率及规范性[16]。高校学生学术不端行为惩处属于法律法规授权高校的一项具体行政行为,制定的文件属于高校内部的规范性文件,既不属于行政法规,也不属于部门规章,不能使用“条例”、“实施细则”、“暂行实施办法”,只能在“规定”和“办法”中进行选择,惩处就要体现条目的细致与明确性,“办法”比“规定”更能体现一项行政工作的具体性。因此基于综合考虑,在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宏观精神前提下,将高校学生学术不端行为惩处制度名称统一为“高校学生学术不端行为惩处办法”。
2.完善高校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内容,统一认定和惩处的比例标准。高校学生学术不端行为认定的内容应遵循法理依据,统一认定比例,科学公正认定。以目前高校认定的学生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例不一为例,30%、20%、10%各不相同(通过文本考察,笔者发现“211院校”和“985院校”的认定标准较为宽松),缺乏科学依据,也没有遵循比例原则,认定标准各有不同。在认定时应遵循比例原则中的四大核心要素,以国家的《著作权法》、《版权法》等上位法为依据,以教育部出台的行政法规为指导性纲领,科学合理地认定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并统一认定比例。建议高校参鉴哥伦比亚大学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判定标准,将其分为一般性和严重性学术不端行为[17],并对其做细化认定,明确认定标准。惩处标准应遵循低度权利哲学理论,尊重人性,合理惩罚。高校作为维系学术共同体有序发展的实体场域,需要有一定的规制和秩序,但这种规制和惩罚应建立在人权大师米尔恩倡导的尊重人的基本权利——保障自由权、获得公正权、生命权等基础上。另外,《德国联邦宪法》和《英国大宪章》中涉及的比例原则还警示高校处分主体必须选择对处分相对人侵害小的方式来进行惩处。因此,建议高校要明确学生学术不端行为惩处的目的,合理制定惩处比例,采用一种对处分相对人侵害小的方式。涉及学位论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高校在尊重人性基础上,依照教育部出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精神旨意,厘定统一的惩处标准,以便学生能够将其内化为行动文化自觉。
具体而言,教育部应厘定统一的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标准,以便各高校按照这一标准来执行,将人文社会学科的学位论文的文字复制比定在10%,理工学科的学位论文(除文献综述部分外)不能有文字复制比的存在。理工学科与人文社会学科不同,它是基于大量的数据得出的研究结论与研究观点。因此,科学规范的研究不存在借鉴他人的观点,实验的数据与研究结论不存在雷同,不存在文字复制比。人文社会学科的研究多数是思辨研究,需要在前人研究基础上进行某个点的创新研究,但作为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也应控制在10%以内。之所以这样厘定,也是借鉴国外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处理的“零容忍”机制,中国工程院院士黄伯云当选湖南省科协主席接受记者采访时曾指出,“要像体育界反兴奋剂、廉政建设反腐败一样,反对造假、抄袭等违背科技工作者共同准则的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行为,对学术不端行为予以‘零容忍’”[18]。基于此,各高校在制定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比例时应在教育部统一的标准范围之内进行裁量解释(人文社会学科不得高于10%这一硬性指标),以便教育部抽查各高校的学位论文能有个统一的形式标准,内容标准还需相关学科的专家来监控和把握。
3.高校学生学术不端行为惩处应扩大适用对象范围,明确制定主体的职能和权限。北京大学钱思进教授曾说,目前高校本科生的学位论文造假、剽窃行为日益猖獗,但各高校却没有将本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纳入惩处对象。本科论文造假谁来管?高校应遵照教育部出台的《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将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均纳入惩处范围,确保制度适用的广泛性。
多元制度制定主体在制定制度时会存在多元利益的交锋与制衡。从共同利益来看,高校的不同制定主体是为了规范管理,实现管理的效率化。但从特殊利益来看,研究生院是本着完成上级部门对学位论文的抽查,校长办公室是本着提高学校的声誉,学院学术委员会是本着规避来自学校的指责,这些不同主体均从各自的利益出发点来考虑。建议高校的制度制定主体本着法律保留原则,遵循上位法的规定与要求,以实现教育向善发展为理念,明确权力与义务的关系,在权力范围找到利益的契合点,以学生的发展为目标,谨慎对待涉及改变学生身份的处分。另外,制度的制定和解释机构应该做到相互一致,本着“谁制定谁解释,谁解释谁负责”的原则,做到公正、合理惩处。
(三)建立惩处制度的问责制度,确保制度内容的完整性
我国涉及法律层面的对高校学生学术不端行为惩处制度隐现于《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公正且完善的制度内容是权利得以保障的基石,权利的实现也只有通过公正的程序和正义的制度内容才能得以伸张。学术问责制度是一套完整的学术程序规范体系[19]。高校在完善学生学术不端行为惩处的制度文本时,应注意问责制度的设计,确保大限度地彰显公正、公开与公平,制度制定者应认真领会国家出台的有关惩处学术不端行为的宏观精神指导纲要,如《关于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宣讲》等。在此基础上,合理设计高校学生学术不端行为惩处制度问责体系。首先,明晰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问责主体,建立专门的审查机构。对高校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审查首先应在各学院的学风建设委员会进行初查,形成书面审查材料后,交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复审,学院学术委员会将复审后的结果交由校学术委员会终审。其次,细化高校学生学术不端行为问责程序。在整个问责过程中,注重问责程序的公开与公正性,逐步规范告知程序,引入回避和听证程序,增补救济与申诉程序,建立惩处的解除与消解制度,将学生的参与纳入到合法程序中,确保弱势群体表达合理诉求路径的畅通。由于很多高校的惩处制度文本中缺少申诉救济制度的相关规定,学生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伸张。对确实存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给予的学术处分事由要证据充分、程序合理、惩处比例不得与上位法规定相抵触。后,规范高校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问责内容与结果。问责内容的设定与问责对象应承担的责任密不可分。问责的内容包括课程论文、学年论文、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及硕博论文。制度制定者需明确问责对象的哪些学术不端行为属于道德责任、学术责任、法律责任。涉及法律层面的学术不端行为问责应包含两个标准:,问责对象的学术不端行为严重地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第二,对学术不端如学术剽窃、数据造假、学术论文买卖等行为的调查取证应公开透明,确保程序的正当性。总之,建立公平、正义的高校学生学术不端行为惩处制度要有完善的问责制度,明确行为主体的职责、权利与义务,同时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以教育向善发展为目标,建立学术人主体间共同参与的学术治理新模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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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学教育科学 2016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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