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学科学术不端及学术腐败的法律规制探究
发布时间:2018-10-02 点击率:0
摘 要:本文主要从高等院校自然学科(理工医)科研立项和中期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学术造假和经费腐败问题,从法律的角度进行系统分析,指出目前科技腐败存在的几种表现形式。通过分析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科技腐败的规制现状,进一步提出完善我省科技腐败法律规制方面的建议。探究从准则性立法和惩治性立法两方面完善科技腐败立法,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估机制,建立科学的监督体系, 引入相应的责任机制、积极推进科技申报审批网络活动,阳光化、改革科技活动的管理体制、重点掌握全面放开的行政职能。对科技活动实行全程管理、多级监督,并积极推进科技活动的网络化、阳光化,使科技腐败无所遁形。建立一个全省乃至全国统一、开放、规范的科技环境。
关键词:自然学科;学术不端;学术腐败;法律规制
学术腐败现象在如今的几年学术界日益严重,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律规制的缺失。没有统一的学术行为规范,现有法制力度过小,缺少必要的行政制裁,刑事制裁涉及面过窄等。既有外部环境因素,如高校科研数量指标、监管薄弱;也有內部原因,人心浮躁、腐败低成本高收益等。如何应对学术腐败这一社会毒瘤,用法律来规制无疑是基础有效的手段。
一、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问题是困扰科学界的全球性问题
“学术不端”于1989年被定义成为伪造、篡改、剽窃或在研究的申请、执行或报告过程中严重偏离科学界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学术腐败”包含:学术研究方面的消极腐败现象、学术评价中消极腐败现象以及在学术界的权钱交易、权学交易和权色交易等腐败现象。
20世纪80年代后,科研诚信问题逐渐引起各国的普遍关注。拉福莱特在其《出版物中的盗窃:科学发表物中的欺瞒、剿窃和不端行为》一书中指出,进入20 世纪后半期,社会对科学的信任已经崩溃,人们开始怀疑追求真理的科学,对其原来所拥有的高度信赖性产生怀疑。后期韩国黄禹锡、日本的小保方晴子等轰动性学术造假行为也是学术不端的冰山一角。
在中国,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问题频频见诸报端,科研诚信问题成为广泛关注的焦点。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问题如同跗骨之蛆,没有随着媒体广泛曝光而减少,反而有越演越烈之势,严重影响了学术界的纯净。光怪陆离、层出不穷的科研诚信问题不仅仅极大损害学术形象,而且严重败坏学术风气,阻碍学术进步,给科学和教育事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我国正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国家逐年增加对于科技方面的投入。据统计,2015年全国研发经费投入总量为1.4万亿元,比2012年增长38.1%,目前我国已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研发经费投入国家。2015年我国基础研究经费为670.6亿元,比2012年增长34.4%,年均增长10.4%;其中作为知识创新主体的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基础研究经费分别达到347.2亿元和295亿元,比2012年分别增长26%和49%。十八大以来,我国基础研究成绩斐然,在量子反常霍尔效应、铁基高温超导、外尔费米子、暗物质粒子探测卫星、热休克蛋白90α、CIPS干细胞等研究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屠呦呦研究员获得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王贻芳研究员获得基础物理学突破奖,潘建伟团队的多自由度量子隐形传态研究位列2015年度物理学十大突破榜首。
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为改善我国民生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如何保障大量投入的资金有效利用于科学研究,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的应对和处理也就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近年来,我国科技主管部门科技部也认识到了自然学科的科技腐败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先后出台了《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察办法》、《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等30多项政策文件,从多个方面加强制度建设,治理科技不端行为,铲除滋生自然学科的科技腐败的土壤。
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发展自然学科的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是我国科技事业的宪法性渊源。
20世纪80年代,我国科技立法全面启动。在邓小平同志提出“科学技术是生产力”这一当代马克思主义论断以后,尤其是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和“科技兴国”和“可持续发展”两大战略以后,我国科技立法工作得以全面推进。
迄今为止,除了在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等传统法域的立法中确立大量的科技法律规范以外,还进行了科技领域内的专门立法。
2014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了对科研经费的监管,督促科技管理方式适应新时期快速增长、不断发展的科技发展。科技部对于在费监管中发现的违反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的典型问题进行通报。
国家自然学科的基金委推行在项目相似度检查系统主动排查申请书,并于2014年申报受理专栏特别推出《 科学基金项目申请科研诚信须知 》,起草了《国家自然学科的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草案)》。广东省也大力实施了“科技业务管理阳光再造行动”进一步肃清了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滋生的温床。
科学技术进步法全面系统的构筑了我国科技法律制度体系,但是大多还是纲领性的、政策性的宣示,还需要由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加以衔接,需要有相应的配套立法予以完善除科技进步法外,其他法律对于自然学科的科技腐败也有一些规定。应尽快完善我国的科技立法,加大惩戒性立法规范的范围和幅度,使自然学科的科技腐败无法置身法外,让一切肮脏的自然学科的科技腐败行为在法律面前都无所遁形,同时形成威慑。
二、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产生的主要问题和表现新式
现有的科技法律制度规范的大多是科技主体的行为,如科研人员,科技工作者,科研机构等,我国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主要以公办为主。因而,学术机构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政府的管理,基本上沒有自主权。我国政府以行政手段对科技事业进行规范,从课题审批到学科设置到学术机构的建设,无不在其内。
以课题审批为例,近年来,国家启动了多项大的课题项目,其审批权大都掌握在政府机关手中。如科技部掌管国家自然学科的基金项目、863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等; 在学术机构的建设上,政府更是发起了多项规范工程,如211工程、985工程等,对学术机构进行等级划分。另外,在科技成果的评奖上,在技术职称的评审上,权力基本上都集中在政府行政部门。从中央到各省地市,以行政手段对科技事业进行整体规范。
这些所有的项目评审的结果都紧密关系到学者个人和科研机构的发展,而权力又掌握在行政官员的手中,这就为学术贿赂、权学交易提供了土壤,在我国高等院校里,基本上每一个系、所为争一个重点工程、重点学科,以便得到政府部门的资金倾斜,都费尽心思。
三、建立有效的法律规制,铲除学术腐败的温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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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制度法律化,完善科技评估制度,提升评估的准确度和公信力。我国可以将大学学科评估的等级与拨款挂钩,每位成员的年度经费拨款数取决于科研评估的结果,而且此拨款数与个人相关联,人员流动,拨款也跟着流动;有关部门和机构向财政部门提出的款项申请基于评估;如要争取保持或增加经费,三至四年需要向财政部提交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会反馈到管理部门,必要时进行调整甚至重新设计。并将项目研究的成功率和研究者的学术信誉以及今后资格直接挂钩。
再次,实行科技项目分类评价。对于无保密要求的重大科学技术活动,逐步推行科学技术评价化;强调公平地对待“小人物”和“非共识”项目。
后,建立专家评审机制。剔除评审中的“人情”因素,专家评审机制应与接轨。评价费用由委托方支出,不得由被评价方支出,以保障评价工作的公平、公正。中国可以设立评估学会或者协会,让评估的专家们走到一起共同促进行业发展,特别是在科技评估这一方面。
设立专门的学术打假机构。建议与教育部门的监察机构合并,扩大其职责和职权范围,履行如制定、宣传、执行有关学术规范,监督检查各种学术腐败防治情况,受理并调查学术违规举报,处理学术违规人员等行政职能,使其能很好地履行学术监察之责。此外,还可建立公示制度、申诉和听证制度以加强行政监督。
通过法律规定,在职称评定、科研立项、成果鉴定与评奖、学位授予等学术评审中,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对申报材料、评审标准、评审过程和结果进行全方位、全过程公示,增加评审透明度。同时将申诉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通过行政法规,改变现行学术评审工作中,申报者无法知晓评审的标准和过程,只能听命于评委的评审结果的局面。由评委接受申报者的质证,让落选者享有知情权;同时,也有利于评委评审的公正,减少甚至避免学术评审中的腐败现象。
积极推进科技活动的阳光网络化建设,腐败的滋生害怕阳光,杜绝自然学科的科技腐败不妨将科技活动公示化、透明化,将科技活动的全程暴露在阳光下,这样自然学科的科技腐败也就无处藏身了。为了杜绝腐败,申报人以及课题组成员建议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对申报材料、评审标准、评审过程和结果进行全方位、全过程公示,增加评审透明度。
从科研项目管理的源头申报立项着手,进一步深化科技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制度和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改革,确保立项全程的公开、公正和透明。实现政府对科技活动管理的自动化、系统化和网络化,科技主管部门可利用严密的系统对招投标进行集中统一管理,有利于加强行政部门对科技活动的监督和政府宏观调控的力度。
思想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提高科技工作者的思想修养,强调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和威慑力,强化严格按照制度办事的行为模式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执法观念。并通过教育使各级科技领导干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领全体科学技术人员严格执行法律和制度,从而形成权力主体不愿腐败、不能腐败的社会氛围。加大自然学科的科技腐败的成本,让自然学科的科技腐败分子无法逃避违法违纪所带来的后果,使权力主体在自然学科的科技腐败行为面前望而却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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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蒋寅.治理学术腐败和学术不端行为的思路与对策《社会科学论坛》,2009.09(上).
(1.510630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科研科 2.510275 中山大学科技发展研究院基础处 广东 广州)
作者:刘安琪 邬华东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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