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学术规范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7-04-19 点击率:0
章 总则
条 为弘扬求是创新精神,营造严谨踏实的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国家法律,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河南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学术规范制度(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制度》)。
第二条 以马列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敢于学术创新,努力创造先进文化,积极弘扬科学精神、人文精神与民族精神,不断推动学术进步。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教职工在论文撰写、发表,著作编著、出版,项目立项、结项、评奖,成果鉴定、评奖,职称评审以及院内外学术交流等方面的学术研究行为。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教职工在进行学术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1.遵守国家法规法令,尊重他人研究成果,不抄袭、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
2.坚持诚实守信,注重学术创新,倡导团队协作。
3.刻苦钻研,严肃认真,勇于创新,洁身自律。
4.严格遵守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基本规范,认真执行学术论文引文规范,杜绝弄虚作假、捏造数据和事实材料、抄袭剽窃等现象。
5.正确对待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名利,反对急功近利、粗制滥造、沽名钓誉、损人利已行为。
6.鼓励健康的学术争论,反对人身攻击。
7.文责自负,对自主发表的论文和学术著作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作成果中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不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做到不一稿多投。
8.不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
9.敢于同不良的学术风气作斗争,维护优良的学术氛围,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劝阻和制止,及时向学校举报。
10.严以律已,始终如一地自觉遵守学术规范和维护学院学术声誉。
11.在学院工作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归属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
12.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院有关保密的规定。
13.在报考、报奖时确保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14.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
第五条 教职工在进行学术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1.抄袭、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
2.捏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调查(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3.填报、提供虚假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变造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学术能力的材料。
4.重复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
5.在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的成果,未经允许,无偿使用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成果或将其变为非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的成果。
6.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院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漏。
7.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科技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已造成不良后果。
8.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
9.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行为。
第三章 学术研究规范
第六条 在进行学术研究时,应遵守以下学术研究规范:
1.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2.学术研究重在积累、贵在创新, 选题应具有理论价值(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
3.在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和学术信息的基础上,科学设计研究方案,注意科学方法的应用,力求论证缜密,表达准确。
4.在学术研究中,鼓励理论创新、方法创新和应用创新。
5.鼓励勇于坚持真理的科学精神。
第四章 学术引文规范
第七条 引文应注重原始文献和手资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
第八条 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伪注、伪造和篡改文献、数据等,均属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章 学术成果规范
第九条 不得以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第十条 应注重学术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避免片面追求数量的倾向。
第十一条 应充分尊重和借鉴已有的学术成果,注重调查研究,在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和学术信息的基础上,精心设计研究方案,讲究科学方法。力求论证缜密,表达准确。
第十二条 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
第十三条 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第十四条 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第十六条 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第六章 学术评价规范
第十七条 学术评价应坚持程序公正、公开,标准合理,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意见反馈机制。评审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国内领先”、“领先”、“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
第十八条 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十九条 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和披露不实信息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否则,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第七章 学术批评规范
第二十一条 应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
第二十二条 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第八章 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教职工涉嫌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的原则: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方针,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教职工申诉权的保障原则。
第二十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包括,涉嫌违反前述的学术道德规范、学术研究规范、学术引文规范、学术成果规范、学术评价规范、学术批评规范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五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教职工按照学院有关条款给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受到纪律处分的教职工,要附加下列处理:
1.本学年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参评各类荣誉称号。
2.涉嫌学术不端行为属实的学术成果,学院不予承认。
3. 由学术不端行为而已获的相关荣誉,学院追回或撤销荣誉。
4.停止其学年内申报各类科研项目、学术交流资格。
第二十七条 违反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同时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处理规程
第二十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研究部署学风建设的具体措施和要求,接受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对这一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学风建设办公室在接到涉嫌学术不端的举报、投诉后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一般不受理匿名举报。
第二十九条 学风建设办公室在接到举报后,均应将举报材料或情况进行备案。召开会议对举报情况进行讨论,并请事件相关部门列席,决定是否实施正式调查。如实施正式调查,需组成临时调查小组,临时调查小组成员由学术委员会委员、被举报人所在系(部)中学风端正、具有学术的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必要时可聘请院外专家共同调查。
第三十条 临时调查小组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近亲属等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第三十一条 临时调查小组在调查结束后应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及时提交学术委员会。如有特殊情况,可向学术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审议,提出处理建议,结果须以三分之二数通过,并将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及时提交院长办公会,同时,应视情况将处理建议通知举报人与被举报人,并听取举报人、被举报人的意见。院长办公会根据学院相关管理办法,责令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如果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处理建议有异议,可在接到书面通知5日内要求学术委员会举行听证,重新审议。
第三十四条 在学校做出处理决定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制度》由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制度》于发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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