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人文学科类研究生学术规范
发布时间:2017-04-16 点击率:0
章 总则
条 为弘扬求是创新精神,营造严谨踏实的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国家法律,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浙江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浙江大学学位授予细则》、《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等精神,结合浙江大学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浙江大学人文学科类研究生学术规范。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浙江大学人文学科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和已经取得学位人员在校期间的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 对研究生涉嫌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方针;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理结合的原则,坚持保障研究生申诉权的原则。
第二章 学术研究规范
人文学科研究生应当遵守以下学术研究规范:
第四条 重创新
提倡原创性,独立而不雷同。
铭记“求是创新”校训,不做重复研究和滞后研究。
第五条 重实证
实事求是,忠实而不欺饰。
尽可能全面地了解搜集相关研究成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已有的成果进行认真的分析和评价,反对忽视、隐匿前人已取得的成果,或有意贬低前人的相关研究;反对隐匿不利证据,弄虚作假,将未经证明的假设当做“新成果”。
第六条 重质量
强调出学术精品而不以数量取胜。坚持高质量、有价值的学术研究;杜绝急功近利、粗制滥造行为。
第七条 重道德
尊重他人学术成果。
鼓励公正的学术批评,既反对借口学术批评而恶意诽谤他人,也反对不适当的吹捧。
第八条 重自律
真诚而不作假。不得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写文章。严禁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提供个人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等证明材料要真实可靠。
第三章 论文撰写规范
本部分内容主要针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其他论文撰写规范建议参照执行。详细规则见后附《浙江大学人文学科类研究生论文写作格式(试行)》。
第九条 论文行文细则
1、论文一般应使用国家规定的简化汉字,如确有需要,也可以用繁体字,但要统一,应避免繁简混杂和因转换产生的错误。
2、一律使用新式标点符号。英文或其他外文的书写格式和标点按照通行的规范格式。
3、文中书写格式要统一。如年号、文献卷数、杂志卷、期、号、页等用中文还是用阿拉伯数字要前后一致。1949年以后台湾出版书目应改用统一的公元纪年方式,不用“民国”字样。
4、论文后应附“征引书目”及“参考文献”。可以按照作者或书名的音序排列,也可以按照时间顺序排列。引用论文须交代作者、刊物名及刊期,引用著作须写明作者、出版地、出版者和出版时间。不应将实际上未曾引用或参考的书目列入“参考文献”。
第十条 论文引文规范
1、遵守学术刊物引文规范,在学位论文和公开发表的论文中,应具体注明引用他人成果与观点等内容。
3、援引教师授课观点或例证,应征得教师本人同意并注明,否则视为抄袭。
4、注重原典(原著)的阅读。严格核实资料来源、引文出处。
5、提倡使用原始文献,慎用二手资料;不鼓励转引的方式,若确实无法找到原书,必须注明所转引之书名。
6、论文中的每条引文(无论直接引用还是间接引用;无论明引还是暗引;无论全部引用还是局部引用),均须加上注释或标明出处。不得出现没有标明具体出处页码的引文。
第十一条 文献综述规范
1、文献综述有叙述与介绍,也有归纳和评价,要体现出鲜明的个人观点和对所研究问题的历史与现状的把握程度。
2、不能大段抄录他人的综述或介绍。
3、引用他人的综述统计资料包括表格、数字等要注明。
第十二条 文字表述规范
1、注意文字表述前后一致,简称或术语要一致。
2、论文表述应做到文从字顺,提倡平易简洁的语言风格,不生造晦涩艰深的语句。
3、倡导语言表达的“信、达、雅”,即在准确、真实的前提下鼓励流畅和优美。
4、根据一般刊物要求,论文标题、关键词、提要必须有中英文两种文字。
第四章 论文发表规范
第十三条 论文署名规范
1、在浙江大学学习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应归属浙江大学。以浙江大学作为署名单位的研究成果,在申报或发表时建议征得导师同意。
2、不得在未参与研究的成果中署名;不得在研究成果发表时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署名;严禁篡改、伪造指导教师、领导或专家的意见和签名。
3、合作完成的论文要共同署名,不得未经合作者同意单独署名或稍作修改后重新单独署名发表。
第十四条 论文发表规范
1、研究生在读期间拟发表论文,提倡经过导师审读同意后寄投相关刊物。
2、反对变相重复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
第五章 研究生培养规范
第十五条 注重课程学习
3、鼓励选修二级学科下的“专业公共课”(由若干名导师讲授的学术报告性课程),以便熟悉不同导师的研究领域、风格和方法,及时了解相关学科的前沿成果。
- 注重专业英语的学习。
第十六条 活跃学术氛围
1、建立系列专题讲座制度,由校内外、国内外专家主讲,合乎规范的可以作为一门课程。
2、建议结合读书报告,积极参加由导师、其他老师或各专业研究生会组织的各种类型的学术讨论会或不定期的学术沙龙。
第十七条 规范培养环节
1、鼓励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选择合适的研究方向和论文选题。
2、研究生开题报告不合格者,须在两至三个月内重新做开题报告。建议硕士研究生在入学年内进行开题报告。
3、读书报告应在学位论文答辩前一个大学期内全部完成,由导师签署意见后交学院研究生科备案。
4、实行中期考核制度,结合课程与读书报告撰写情况,在二年级初期进行考核,由研究所、导师和任课教师共同组织,签署意见并上报学院。中期考核不合格者须由研究所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学位论文撰写,建议适当延期毕业。
第六章 论文答辩规范
第十八条 答辩资格审查
1、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所要求的各个培养环节,成绩合格并达到规定学分。
2、,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必须符合学校有关发表论文的要求。
3、研究成果均须以浙江大学为署名单位,研究生为或第二(列第二的,完成人应是该研究生之导师)完成人。
第十九条 论文预评审程序
1、论文经导师审核后,须隐去研究生和导师姓名及相关信息,打印一至二份,由各学科聘请校内外同行专家对论文进行隐名预评审。
2、如有重大疏误,或者格式严重不合规范,或者文字讹误超过千分之一,定为不合格,暂缓送审答辩。经认真修改,再次评审合格后,视情况在三个月或半年后方可提交答辩。
3、预评审通过者方可送专家进行正式评审。
4、有条件的学科,建议实行论文预答辩制度,以保证论文质量。
第二十条 论文评阅程序
1、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实行隐名制。论文送审由学院研究生教育科统一办理,在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名单。送审的论文中不得出现作者、导师的姓名和相关信息,论文评阅书一律寄回学院研究生科。每位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送5位专家评阅,校内专家不超过1人。
2、博士论文评阅结果均为“同意答辩”者,可以进入学位论文答辩;其中有“同意经过小的修改后答辩”者,申请人需先对论文进行修改,并填写《浙江大学博士学位论文修改定稿申请表》,经过审核,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其中有1位专家的评阅意见认为未达到学位论文要求,可申请加送一位专家评阅。若加送的评阅意见仍未通过者,取消申请人本次答辩资格。
3、评阅结果中有2位或2位以上专家的评阅意见认为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取消申请人本次答辩资格。
4.建议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实行隐名制,酌情参照博士论文评阅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组织论文答辩
1、博士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报学院研究生科备案。博士评阅专家与答辩委员原则上重复不超过1人。
2、答辩程序必须按照学校研究生院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七章 对涉嫌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管理处负责受理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学术失范问题的举报、投诉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位办公室负责受理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研究生以及已经取得学位人员在校期间的学术失范问题的举报、投诉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研究生视情节和后果轻重,按照《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2005年7月修订)》的有关条款给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受到纪律处分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要附加下列处理:
1.本学年内不得评定优秀奖学金、不得评定各类荣誉称号、不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2.已获优秀奖学金者,停止发放未发的奖学金。
3.将有关材料提交学位办,按《浙江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浙大发研(2004)37号文件)相关条例进行处理。
4.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其善后问题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离校,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六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受到纪律处分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研究生、已获得学位人员,要附加下列处理:
1.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撤消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各项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
2.对已获得学位人员要递交校学位委员会讨论,情节严重的,由校学位委员会决定撤消其学位。
第八章 处理规程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管理处或学位办公室在接到涉嫌学术失范的举报、投诉后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一般不受理匿名举报。
第二十八条 对正式立项调查的事项,由研究生管理处或学位办公室通知被举报人所在的学院,学院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成不少于3人的调查小组(调查小组人数应为奇数,也可以是校外相关学术领域的专家)对投诉的事实进行调查和认定,如有必要,可要求投诉人、被投诉人和证人接受调查,提交书面报告和所有相关材料。调查小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交调查报告和认定结论。学院依据调查结果,参照本规范第二十四条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将书面处理报告连同调查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交研究生管理处或学位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学校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其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在校研究生给以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对已获学位人员给以撤消学位的处理,在学校处分、处理前,应告知研究生有权申请听证。研究生申请听证的,由研究生管理处或学位办公室组织召开听证会,研究生本人及代理人享有充分的辩护权,听证部门应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处分决定。
第三十条 研究生管理处或学位办公室对相关材料进行审定后,起草处分、处理文件,主管校领导签发。对在校研究生给以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需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对已获学位人员给以撤消学位的处理,需经校学位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 处分、处理决定作出后,要及时送达违纪人员本人,违纪人员在接到处分决定时,必须在处分、处理决定送达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由处分、处理决定送达人员记录在案。
第三十二条 处分、处理决定送达违纪人员本人后,违纪人员对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在接到申诉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违纪人员作出答复。对违纪人员的申诉,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相关部门对违纪事实进行复查后,报申诉处理委员会审议。如认定原处分依据清楚、处分恰当,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及时通知申诉人;如认定原处分依据有误、处理不当,须及时按处理程序重新处理;经过核实无违纪事实的,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要给以严肃处理。同时保障各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违纪人员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撤消学位人员可以向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学位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甚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违纪研究生作出的处分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学院在收到违纪研究生的处分决定后要做好相应的教育工作,处分决定书必须放入违纪研究生档案。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研究生以及已经取得学位人员的处理意见均应通知其工作单位并进入其学术档案。
第三十五条 在学校作出处理决定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于发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由浙江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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