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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农学类研究生学术规范

发布时间:2017-04-16  点击率:0

章 总 则

弘扬求是创新精神,营造严谨踏实的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国家法律,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浙江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浙江大学学位授予细则》、《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等精神,结合浙江大学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具有浙江大学农学类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和已经取得学位人员在校期间的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 对研究生涉嫌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方针;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研究生申诉权的保障原则。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浙江大学农学类研究生在进行学术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1. 坚持诚实守信,注重学术创新,倡导团队协作。
  2. 尊重他人研究成果,不抄袭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
  3. 不捏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实验数据
  4. 严格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及实验操作规程。
  5. 合作成果中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不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做到不一稿多投
  6. 不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
  7. 在浙江大学学习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归属浙江大学。
  8. 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
  9. 报考、报奖时确保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10. 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
  11. 第五条 浙江大学农学类研究生在进行学术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1. 抄袭、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
  2. 捏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3. 填报、提供虚假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变造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学术能力的材料。
  4. 重复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
  5. 在学位论文或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包括指导教师、授课教师)的成果,未经学校允许,无偿使用浙江大学成果或将其变为非浙江大学的成果。
  6. 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漏。
  7. 未经导师或项目负责人许可,将集体研究成果私自发表或故意藏匿、隐瞒重要科研成果或科学发现。
  8. 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科技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
  9. 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第三章 文献综述规范第七条 学位论文文综述必须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10.    第六条 文献综述是对某一方面的专题搜集大量情报资料后经综合分析而写成的一种学术论文。要求反映当前某一领域中某分支学科或重要专题的新进展、学术见解和建议;要求能反映出有关问题的新动态、新趋势、新水平、新原理和新技术等。
  11. 10. 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行为。
  1. 学位论文文献综述是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有机组成部分,必须在论文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完成,并列为学位论文的部分,排版在正式研究结果前面。
  2. 在学位论文研究课题或研究题目确定后,要通过搜集、整理、阅读国内外相关学术文献资料,就与该课题或题目直接相关的主要研究成果、学术意义、研究方法、研究动态、新进展等问题进行归纳总结、综合分析后再作出评述。
  3. 所评述的学术文献必须与研究生所撰写论文保持高度一致,必须对可能影响所撰写论文主要论点、政策建议或反驳依据等主要学术结论的相关文献及其主要论断做出清晰、准确、流畅的说明,必须保证综述本身结构的完整性,能够反映研究生利用学术文献的综合能力。
  4. 文献综述中来源于文献的内容一定要忠实于原文,一定要注明文献出处。不得整段、整片抄袭文献内容,或整段、整片翻译文献内容。引用文献的图、表时必须注明文献出处。对在参考有关文献基础上整理而成的图、表也必须注明文献出处。
  5. 文献综述所评述的重要论点、论据不得以非学术性文献、未发表文献作为参考文献

第八条 研究生在有关期刊上发表文献综述,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通过搜集、整理、阅读国内外相关学术文献资料,并在充分理解、消化的基础上,就某一领域中某分支学科或重要专题的新进展、学术见解和建议等进行归纳总结、综合分析作出评述。同时,撰写格式应符合所投期刊的具体要求。

第九条 文献综述的主要撰写步骤与基本格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选题:学位论文文献综述的选题应与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相关的主要研究成果、学术意义、研究方法、研究动态、新进展等。题目可大可小,大到整个相关的研究领域,小到一种方法、一个理论,可根据实际需要而定。
  2. 搜集阅读文献:选定题目后,要围绕题目采用检索法等文献搜集方法搜集有关的国内外文献。搜集好文献后,要认真阅读、归纳、整理、理解、消化。
  3. 格式与写法:文献综述的格式与一般研究性论文的格式有所不同。研究性的论文注重研究的方法和结果,而文献综述要求向读者介绍与主题有关的详细资料、动态、进展、展望以及对以上方面的评述。因此,文献综述的格式相对多样,但总的来说,一般都包含以下五部分:即题目、前言、主题、总结和参考文献。撰写文献综述时可按这五部分拟写提纲,再根据提纲进行撰写。

(1)题目:一般以主要论题为题目。题名要求用简洁、恰当的词组反映特定内容,把论文的主题明白无误地告诉读者,并且使之具有画龙点睛,启迪读者兴趣的功能。一般情况下,题名中应包括文章的主要关键词。题名用字不宜超过20个汉字,外文题名不超过10个实词,应尽量避免使用化学结构式、数学公式、不太为同行所熟悉的符号、简称、缩写以及商品名称等。

(2) 前言:主要是说明写作的目的,介绍有关的概念及定义,以及综述的范围,扼要说明有关主题的现状或争论焦点,使读者对全文叙述的问题有一初步的轮廓。

3)主题:是综述的主体,其写法多样,没有固定的格式。可按文献的时空顺序,层次顺序综述,也可按不同的问题进行综述,还可按不同的观点进行比较综述,总之要将所搜集到的文献资料进行归纳、整理、分析、比较、评述,阐明有关主题的历史背景、现状和发展方向,应特别注意对代表性强、具科学性和创造性的文献引用和评述,注意发现已有成果的不足

(4)总结:将全文主题做出简明扼要的总结,对所综述的主题有自身研究经历的,好能提出自己的见解。 对学位论文文献综述,要重点说明对学位论文具有启示、借鉴或作为学位论文重要论述依据的相关文献已有成果的学术意义、应用价值和不足,提出自己的研究目标。

(5)参考文献:参考文献的编排应条目清楚,查找方便,内容准确无误。学位论文文献综述中所涉及的文献可与试验研究有关的参考文献一道列在论文参考文献部分。

第十条 文献综述必须注意的有关事项:    

  1. 学位论文的文献综述应始于学位论文选题,结束于学位论文完成之后,构成学位论文组成部分之一,与学位论文合订为一册。
  2. 搜集文献应尽量全面。要求尽可能大量、全面搜集有关文献资料,不能随便搜集一点资料就动手撰写。
  3. 注意引用文献的代表性、可靠性和科学性。在搜集到的文献中可能出现观点雷同,有的文献在可靠性及科学性方面存在着差异,因此在引用文献时应注意选用代表性、可靠性和科学性较好的文献。
  4. 引用文献要忠实于原文内容。由于文献综述有作者自己的评论分析,因此在撰写时应分清作者的观点和文献的内容,不能篡改文献的内容。
  5. 参考文献不能省略。文中引用的文献资料必须是作者直接阅读过的,否则不得引用。文献引用格式可直接注明作者及出版年份(如,XXX,年份;XXX等,年份),也可依据参考文献引用的序号以上标序号注明(如[1];[1,5,8];[1-3])。

第十一条 文献综述的具体写作规范、引文规范和署名规范分别参照本规范中《第五章论文写作规范》、《第六章学术引文规范》和《第七章学术署名规范》执行。

第四章 学术研究规范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科学研究基本程序包括选题、文献调研、开题、科学实验和科研总结等五大环节。在这些环节中必须遵守下列阐述的相应规范。

第十三条 选题必须符合下列两个要求:

  1. 选择的课题必须具有意义。其中基础性课题要具有科学理论意义和前沿性;应用基础课题要在具有学术价值的同时,显示有良好的应用前景;应用性课题要能解决生产实际的关键技术问题。
  2. 选择的课题必须具有创新性。选题应注重探索前沿,要有特色和创新,体现有新观点、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等,不能单纯地仿造或略微改造已有的类似研究。

第十四条 文献调研应遵循下列原则:

  1. 要通过数据库和检索工具的检索、学术期刊文献阅读等多种途径,广泛收集文献,掌握本领域重要文献。
  2. 在掌握本领域重要文献的同时,还要了解、收集相近、相关学科的重要文献。
  3. 文献调研中力争全面,不仅要利用文献来源广、文献来源级别高的数据库和检索工具,而且还要通过学术会议、学术报告等途径收集新的动态信息。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的开题必须按下列程序与规范执行:

  1. 执行《浙江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规定》和《浙江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规定》,并按时进行开题报告。
  2. 开题应在大量查阅文献、分析国内外有关研究发展动态及趋势的基础上,在导师指导下做过一定预备试验后,方正式作开题报告。开题报告由研究生所在的二级学科范围内举行。
  3. 开题后,要在专家组意见的基础上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必要时,可根据国内外新进展及时调整开题报告中有关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案。
  4. 开题确定学位论文研究题目后,原则上一般不进行研究题目更换。若因某些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则应征得指导教师同意,重新组织开题论证,重新填写开题报告有关表格。
  5. 开题报告有关表格必须上交学院研究生科存档。

第十六条 实验计划的制定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 对每一个具体实验,应该制定具体的实验计划与时间安排
  2. 计划内容应包括:实验材料及有关药品或试剂的准备;实验具体方法及其详细的操作过程;实验结果记录的方法及记载表格等。

第十七条 实验材料的保存与处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 对实验所用的种质材料(育种材料、品系和品种)要严格编号,列出清单目录,并加以保存。
  2. 对实验用或克隆获得的基因、基因载体、基因文库等基因资源要严格编号,详细说明其有关信息(如基因名称、载体酶切位点等),列出清单目录,并加以保存。
  3. 活体动物实验不应给实验动物造成不必要的痛苦或不适。应保证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动物在实验的全过程中遭受不必要的痛苦。
  4. 实验中涉及到以检疫性动植物和微生物为试验材料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
  5. 所有实验材料未经导师许可不得转让合作者之外的个人或单位。

第十八条 实验仪器的使用与实验室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 使用从未使用过的仪器设备时必须先认真阅读仪器操作说明书,并在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或熟练掌握操作技术的相关人员指导下进行。
  2. 对于大型公共仪器,使用后要保持清洁,并及时登记使用时间;若使用中出现故障应及时向仪器主管人员如实汇报。
  3. 不得无故损坏仪器设备。
  4. 必须遵守实验室管理规则,自觉保持实验室清洁卫生;对含毒性或放射性的污染性废弃物应按规定进行集中处理,不得按常规废弃物随意处理。

第十九条 开展田间试验要注意下列问题:

  1. 田间试验一定要根据具体要求进行试验设计,确保减少试验误差;明确试验设计方法,如随机区组设计、裂区设计;确定小区大小和重复次数;合理设置对照及保护行。
  2. 田间试验在必要时要详细记录所在环境的气象条件等。气象条件的记录要按照气象观察规范进行。
  3. 开展有关转基因动植物试验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实验结果的记录与存档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 应将实验方法与操作步骤,使用仪器设备名称、生产厂家与型号,所用关键性试剂或试剂盒名称、生产厂家与批号,观察与测定的研究结果及实验条件等等翔实地记录在成册的记载本上;电泳图片或分析仪器获得的记录图也应该附在记载本上。
  2. 每次记载结果时,在记载本上方应注明实验时间(年/月/日)。田间或野外调查除表明时间外,还应记载详细的地点及所在生境的基本特征。
  3. 记载本必须要有页码或标注页码。在记载本上不得涂改数据,记录有误的,不能用橡皮擦掉,只能用铅笔划去,再在一旁写上正确数据。不得随意删除记载本中的一页。
  4. 记载数据应用铅笔,以防止水或其他有机溶剂污染;不得使用圆珠笔记载数据;计算机中记录的研究结果要进行整理和归档,并及时拷盘备份。
  5. 所有的实验数据(包括不发表的数据)的记录均应存档保存;对记录的项目有详细的说明,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原则下,所有的研究数据应该对合作者和监督机构开放,并能保证合作者和监督机构可以阅读、理解。
  6. 所有的实验记录(无论是发表的和不发表的)都应该被保存足够长的时间,以便别人分析或必要时做重复实验。一般少保存5~7年,一些关键的记录须保存。
  7. 记录实验设计、操作过程、研究内容、实验结果和数据的记载本、其它记录资料(如各种图片或照片、仪器测试记录图)以及相关材料,属于浙江大学所有,所在研究组使用。研究生在离校时,为方便今后的研究工作,经导师许可可以复印这些资料,但要签定复印与使用的有关协议,保证不泄露。

第二十一条 科研总结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 要及时总结每个实验的结果,以及时整理发表或发现问题作进一步研究。
  2. 不能片面选取符合自己设想的研究结果,舍弃与设想有矛盾的研究结果,更不能篡改或伪造研究结果。
  3. 在使用有关软件整理、分析数据时,要在做到正确使用软件,以免得到错误的结果。
  4. 对数据整理后的结果、图表要作详细说明其计算分析方法。对核酸序列、蛋白质序列和蛋白质晶体结构的分析要正确使用并说明相关的生物信息学分析软件及分析方法。
  5. 有关核酸序列、蛋白质序列和蛋白质晶体结构之类的研究结果整理后,应送交相应的公共科学数据库。
  6. 所有科研总计小结和总结,实验设计的文字说明和图纸,相应的图片、照片及其底片、录音带、录相带、幻灯片等均应存档保存。它们均属于浙江大学所有,各研究组使用。研究生在离校时,为方便今后的研究工作,经导师许可可以复印这些资料,但要签定复印与使用的有关协议,保证不泄露。

第五章 论文写作规范

第二十二条 论文写作必须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 写作格式,术语、缩写、符号与计量单位的使用等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这些国家标准有《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编写格式》(GB7713-87)、《量和单位》(GB3100~3102.1~13-93,共15个标准)、《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 7714-2005)、《文摘编写规则》(GB6447-86)、《数值修约规则》(GB817-87)等。
  2. 注意政治性和保密性。要注意国家政策导向,文稿关于政策的表述和阐明应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方针。文中不允许引用保密技术资料和内部文件,不允许发表未经公布的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经济信息等。
  3. 要讲求科学性。论述的内容具有科学可信性,表述的观点须符合客观规律和科学道理,应实事求是,符合逻辑;概念和定义要正确;说明要清楚、透彻、有力。论证使用的语言要准确、科学,一般不宜用俗语、方言、土话和行话。
  4. 论据要真实、可靠。论据取材要可靠,实验数据或现象观察要准确无误,可以复核验证的;数据统计分析要正确;提供的图片或照片等不仅要真实可靠,而且要清晰明了。
  5. 逻辑性与简明性要强。论文思路清晰、结构严谨、前提完备、演算正确、符号规范,文字表述精炼、明快流畅、图表精致、推断合理、前呼后应、自成系统。不论文章所涉及的专题大小如何,都应该有自己的前提或假说、论证素材和推断结论。通过推理、分析、提高到学术理论的高度,不应该出现无中生有的结论或一堆堆无序数据、一串串原始现象的自然堆砌。
  6. 物理量与单位符号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的规定,选用规范的单位和书写符号;不得已选用非规范的单位或符号时应考虑行业的习惯,或使用法定的计量单位和符号加以注解和换算。
  7. 对已有的知识避免重新描述和论证,尽量采用标注参考文献的方法;对用到的某些数学辅佐手段,应防止过分注意细节的数学推演,需要时可采用附录的形式供读者选阅。
  8. 引用文献要正确规范。凡是文中涉及到的他人的理论、观点、方法、结论、推理等应该列出文献出处。不得成段、成片抄袭有关文献,不得将未阅读过的文献列作参考文献。
  9. 撰写中文期刊学术论文,应根据具体期刊所要求的格式进行写作。
  10. 撰写外文期刊学术论文,应根据具体外文期刊所要求的格式进行写作。

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写作的规范要求按《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编写规则》执行。

  • 学术引文规范1. 只引用新、必要的文献。引用参考文献时,应尽可能引用新的参考文献,参考文献越新,就越能反映该领域研究的新动向和成果从而使其科研选题更具前沿性。在近期文献中,还应以期刊为主以更能反映科学研究的新进展情况。另外,所引用的文献还要精选,以突出重点并仅限于作者亲自阅读过并在论文中直接引用的文献,而不能间接引用他人文献后引用的参考文献,即尽量不要引用二次文献。同时引用的文献还应有充分的数量以保证信息来源的全面性。3. 采用标准化的著录格式。文中参考文献的引用处以及文后参考文献的著录,现行的著录标准主要有两个,一是1988年实施的国家标准GB7714 - 87《文后参考文献者录规范》二是1999 年试行的《中国学术期刊( 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 论文的作者和编者都应熟悉这些标准,并严格执行。参考文献按标准著录便于大型数据库的建立以及对文献数据进行交换、处理、检索、评价和利用,从而利于文献管理和学术交流。在撰写外文期刊学术论文时,应根据具体外文期刊所要求的格式进行文献著录。第二十六条 引用参考文献不得出现下列问题:2. 文后参考文献表中著录项目不齐全。如缺少作者姓名,只写出作者就加“等”(至少列出3位作者);缺少期刊卷号或期号;不著录引文在原文献中的位置(页码)。4. 参考文献表的表题不合规定格式。如有的以“主要参考文献”作为表题。正确的表题是“参考文献”。6. 参考文献的错误书写。作者应对参考文献表中的所有信息负责。正确而完整的参考文献表是作者严谨的学术风格的体现,错误而残缺的参考文献表是作者粗心的标志。8. 文中参考文献的序号是上角标还是作为语句的组成部分未分清,两者常常混淆。当作者想直接引导读者了解背景资料时,就要采用这样句子。例如“参见文献[8]”,这时的文献序号就是句子的组成部分,不要用上角标来表示。

 

    1. 7. 把没有读过的文献列为参考文献。作者在著录参考文献时应实事求是。例如,如果作者读到的仅是某个数据库中的一篇摘要,并没有读期刊上发表的整篇论文,那么,所著录的参考文献就是某数据库中的一篇摘要。
    2. 5. 正文中引用的参考文献与正文后参考文献表不一致。作者必须确保引用的每一条文献都出现在正文和参考文献表中,并且正文中的标注和参考文献表的条目在拼写和日期上要相同。如果前后不一致,已排好的版面就需要改动,其代价是很昂贵的。作者将承担这一后果。
    3. 3. 著录符号不符合要求。参考文献表中各著录项之间的符号是著录符号,而不是标点符号,所以不要从标点符号的概念上去理解。
    4. 1. 只列文后参考文献表,未将参考文献序号标志在文内引文处;或者不按所引文献在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编码,而是先列参考文献表,后将表中的著录项序号注入文中,结果常常是先出现的文献序号比后出现的大。
    5. 第二十五条 参考文献的著录格式可采用GB 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中规定采用“顺序编码制”和“著者-出版年制”两种。其中,顺序编码制为我国科技期刊所普遍采用。但学位论文还应采用“著者-出版年制”。
    6. 2. 只引用公开发表的文献。引用的参考文献必须是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科学技术文献,包括期刊论文、科技图书、科研报告、会议论文、学位论文、技术标准、专利说明书、报纸等。未发表的论文及资料、译文、文摘、转载以及内部资料、非公开发行书刊的文章以及个人通讯等,均不能作为参考文献引用。非引用不可时,其作者、文题、刊名、出版年、卷( ) 、页等可用圆( ) 括号插入正文内。未经查阅或未找到原文者应在该资料来源之前加“引自”二字,不能直接写原文。已被正式刊物通知采用但尚未出版者可引用但在刊名后应用括号注明“待发表”。凡属保密文献一律不得作为参考文献引用。
    7. 第二十四条 参考文献的引用必须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  学术署名规范1. 在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或在科学杂志上发表论文时都要写上一位或若干位作者的名字,这就是署名。署名既表示署名者对此项研究负责,也代表署名者在此项研究中的学术贡献。署名次序一般代表各位作者在研究项目的提出、设计、执行、结果分析和总结成文等研究工作各方面所作的贡献的大小,以及对此项研究工作所负的相应的责任。3. 有的人虽为课题组成员,参加了部分研究或实验工作,但由于其工作性质是辅助性的,如实验设计与统计分析的建议、数据收集或录入、调试计算机程序、观察实验动物等,没有必要列入作者名单,但应在正文后的致谢栏里注明。承担日常性事务的人也不应列入作者名单。不够署名条件但确对研究成果有贡献的、在提供经费支持或试剂,或帮助做过少量实验分析的个人和单位,可作为致谢栏(排在正文全文末,与正文末行隔开1行,用不同字体排)中的感谢对象。因此,好在进行一个研究项目时能够尽早确定作者名单及排名顺序。5. 学位论文改写后在期刊上发表由研究生和导师共同署名,一般是学生在前,导师作为通讯作者在后。7. 团体作者和执笔者。如果由一个组织机构或数人组成的团体对一篇作品(论文)承担责任,可以用该团体的名称来署名。集体署名时,按对研究工作贡献的大小排列名次。9. 在论文中所有署名的作者都应对文章的准确性负责,因此,在论文投递前,每个作者都应认真审阅,提出意见、参与修改。1. 无端侵占他人成果,使该署名的人不能署名。3. 无贡献者列为论文作者之一。第二十九条 署名者所属机构的排序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 4. 论文投递前未作认真审阅。
  2. 2. 次要贡献者占据排序的前面,而将主要贡献者列在后面。
  3. 第二十八条 署名不得违反的原则:
  4. 8. 通讯作者是主要的作者,一般应由通讯作者决定其它作者的署名次序是否合理地代表了他们的贡献,他也负责征得所有作者对论文内容和署名次序的承认。在论文投稿、修改直至被接受发表的过程中的一切联络工作也由通讯作者负责。通讯作者应该是论文对外责任的承担者。学位论文改写后在期刊上发表由研究生和导师共同署名,其中 通讯作者应为导师。
  5. 6. 多位作者共同完成的作品联合署名时,署名顺序按对该文的贡献大小排列。作者是论文研究手资料的具体操作者和掌握者,也是论文的主要执笔者。作者应对论文的细节(论文各部分的撰写、数据处理、分析和使用,图表的绘制、参考文献的查阅和遴选等)均负有主要责任,负责回答该论文研究全部的实验原理与方法、主要实验过程和主要实验现象,以及主要实验数据等方面的问题。
  6. 4. 学位论文应由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署名就是研究生本人,但要标明导师姓名。
  7. 2. 论文的署名者必须要参加了下列一项或多项工作:即(1)实验的设想和系统性设计;(2)具体操作了实验并收集和保存了重要资料;(3)分析和解释过原始数据和原始资料;(4)参与了稿件的准备、撰写和修改。
  8. 第二十七条 署名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 署名者所属机构应是署名者开展研究工作所在的单位,通常是一个机构。只有当两个或多个机构都为研究开展了实质性合作,才列出相应的机构。如果研究工作完成之后机构发生变化,则应在署名者身份注释中列出署名者当前所属机构。
  2. 署名者所属机构顺序按署名者顺序排列各自所属的机构。研究生学位论文改写后在期刊上发表,其所属机构为其培养单位,不得改成研究生毕业后所在的工作单位。

第八章 学术评价规范

第三十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学位授予工作,必须根据《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有关规定》(浙大发研[2002]16号)、《浙江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隐名评审暂行实施办法》(浙大发研〔2005〕173号)及《农学学部关于研究生申请学位应取得的研究成果要求》(2004年6月)等文件规定执行。

  • 对涉嫌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第三十二条 学位办公室负责受理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研究生以及已经取得学位人员在校期间的学术失范问题的举报、投诉和处理。第三十四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受到纪律处分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要附加下列处理:2.已获优秀奖学金者,停止发放未发的奖学金。4.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其善后问题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离校,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1.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撤消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各项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

 

    1. 2.对已获得学位人员要递交校学位委员会讨论,情节严重的,由校学位委员会决定撤消其学位。
    2.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受到纪律处分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研究生、已获得学位人员,要附加下列处理:
    3. 3.将有关材料提交学位办,按《浙江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浙大发研(2004)37号文件)相关条例进行处理。
    4. 1.本学年内不得评定优秀奖学金、不得评定各类荣誉称号、不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5. 第三十三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研究生视情节和后果轻重,按照《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2005年7月修订)》的有关条款给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6.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管理处负责受理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学术失范问题的举报、投诉和处理。
  • 处理规程第三十七条 对正式立项调查的事项,由研究生管理处或学位办公室通知被举报人所在的学院,学院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成不少于3人的调查小组(调查小组人数应为奇数,也可以是校外相关学术领域的专家)对投诉的事实进行调查和认定,如有必要,可要求投诉人、被投诉人和证人接受调查,提交书面报告和所有相关材料。调查小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交调查报告和认定结论。学院依据调查结果,参照本规范第四十二条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将书面处理报告连同调查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交研究生管理处或学位办公室。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管理处或学位办公室对相关材料进行审定后,起草处分、处理文件,主管校领导签发。对在校研究生给以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需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对已获学位人员给以撤消学位的处理,需经校学位委员会讨论决定。第四十一条 处分、处理决定送达违纪人员本人后,违纪人员对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在接到申诉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违纪人员作出答复。对违纪人员的申诉,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相关部门对违纪事实进行复查后,报申诉处理委员会审议。如认定原处分依据清楚、处分恰当,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及时通知申诉人;如认定原处分依据有误、处理不当,须及时按处理程序重新处理;经过核实无违纪事实的,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要给以严肃处理。同时保障各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违纪研究生作出的处分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学院在收到违纪研究生的处分决定后要做好相应的教育工作,处分决定书必须放入违纪研究生档案。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研究生以及已经取得学位人员的处理意见均应通知其工作单位并进入其学术档案。第十一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规范由浙江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1.  
  2.  
  3. 第四十五条 本规范于发文之日起生效。
  4. 第四十四条 在学校作出处理决定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5. 第四十二条 违纪人员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撤消学位人员可以向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学位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甚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6. 第四十条 处分、处理决定作出后,要及时送达违纪人员本人,违纪人员在接到处分决定时,必须在处分、处理决定送达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由处分、处理决定送达人员记录在案。
  7. 第三十八条 学校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其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在校研究生给以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对已获学位人员给以撤消学位的处理,在学校处分、处理前,应告知研究生有权申请听证。研究生申请听证的,由研究生管理处或学位办公室组织召开听证会,研究生本人及代理人享有充分的辩护权,听证部门应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处分决定。
  8.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管理处或学位办公室在接到涉嫌学术失范的举报、投诉后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一般不受理匿名举报。
  9. 以上是本站就原文内容做的整理,仅供参考,具体公告文件还请到该校官网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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