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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投资者与公司代理问题–万方论文查重样例

发布时间:2018-01-21  点击率:0

机构投资者与公司代理问题--万方论文查重样例,Berle和Means(1932)在《现代企业与私有产权》一书中指出,在分散的产权结构下,企业控制权落入管理者手中,而管理者与股东的利益冲突时有发生,管理者会牺牲股东利益为自己谋取私利,这是早的关于公司类代理问题的阐述。

Jensen和Meckling(1976)系统分析了管理层与股东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利益冲突、管理者对股东的利益掠夺,但却忽视了股权集中条件下另外一种代理问题———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的代理问题。学者们发现,除英美等少数国家外,上大部分国家(如西欧、日本、东南亚、中国等)的上市公司股权相对集中。在这些国家,控股股东不仅无助于监督公司管理层,甚至还常常采用各种手段掠夺中小股东,使公司治理趋于恶化。大股东会利用手中的控制权转移公司资源、谋取私利,损害其他股东权益(Shleifer和Vishny,1997;Claessens等,2002)。因此,控股股东侵占小股东利益,所引发的第二类代理问题———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可能更为严重我国上市公司大多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一方面,国有产权主体的虚拟化,导致“内部人控制”现象十分严重;另一方面,即便是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的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局面仍将存在。

这就决定了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控股股东两类代理问题都十分突出。从其表象来看,我国上市公司高管“天价薪酬”一直饱受诟病(陈艳,2008),高管薪酬与业绩的关系存在粘性(方军雄,2008),高管权力越大,高管与员工薪酬差距越大(卢锐,2007)。高管代理问题的另一种表现是在职消费,如专机或专车、乡村俱乐部会员资格以及豪华办公室等(李艳丽等,2012),但这并不是高管履职所必须配备的条件。种种迹象表明,在我国,控股股东代理问题也十分严重,大股东会利用手中的控制权优势,通过各种直接与间接的方式(即“隧道”行为),如关联交易、担保贷款、利益输送、恶意分红、资金占用等,从上市公司转移资源,从而造成对中小股东的侵害(吴红军、吴世农,2009)。

近年来,我国机构投资者愈加倾向于扮演“积极股东”的角色,主动干预公司决策。在招商银行2003年“可转债风波”中,多家基金联手迫使招行董事会修订再融资方案,以满足流通股股东的利益诉求;2012年重庆啤酒“乙肝疫苗神话”覆灭后,基金提出“罢免董事长”议案。我国监管部门也对机构投资者寄予厚望,2006年证监会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11条规定:“机构投资者应在公司董事选任、经营者激励与监督、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发挥作用。”

随着“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战略”的推进,我国资本市场已形成证券投资基金、券商、社保基金、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信托和企业年金在内的各类机构投资者共存的局面。与此同时,机构投资者持股规模也飞速增长。因而,在我国目前的制度环境下,多元化的机构投资者有足够的能力与动力对上市公司实施监督。可以预期,机构投资者对公司的两类代理问题都会产生重要影响。Boyd与Smith(1996)指出,机构投资者介入是更为有效的内部治理机制,这种机制不仅可以制衡大股东,而且可以克服小股东“搭便车”行为。国内也有文献表明,机构投资者介入可以影响代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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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松连和袁春生(2010)指出,相比于个人投资者,机构有信息获取、信息处理、专业知识方面的优势,能够有效监督上市公司高管和控股股东。李维安等(2008)分析认为,机构投资者降低了代理成本,机构投资者的付出得到了回报。王琨和肖星(2005)实证分析认为,机构投资者持股的上市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显著低于其他公司。综合上述研究可以发现,国内现有文献已经涉及到机构投资者对于高管、控股股东制衡作用的研究,并且少数文献提供了初步的经验证据,但鲜有文献提供关于机构投资者可以缓解高管-股东、大股东-中小股东两类代理成本的直接经验证据。本文认为,在我国,机构投资者介入对上市公司两类代理问题都能产生抑制作用。

,不论是上市公司高管的“逆向选择”行为,还是控股股东的“掏空”行为,都有损于“股东价值大化”,理性的机构股东出于捍卫自身利益的考虑,不会“坐视不管”。

第二,截至目前,我国已经形成多元化的机构投资者格局,机构持股规模大大增加,这决定了机构股东“搭便车”的成本是高昂的,他们有缓解高管、控股股东双重代理成本的“内在激励”。其三,机构股东更加理性、专业,持股规模赋予他们更强的公司决策“谈判权”,因此机构股东有能力对高管、控股股东代理问题实施监督。其四,根据“效率监督假说”,机构股东对公司高管、控股股东代理成本的抑制,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根据以上的分析,本文提出假设H1。H1:我国的机构投资者可以缓解上市公司两类代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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