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中损失与利益因果关系的构建–CheckPass样例
发布时间:2018-02-04 点击率:0
不当得利中损失与利益因果关系的构建--CheckPass样例,在哲学的意义上,因果关系是客观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主动现象为原因,被动现象为结果。但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并非科学调查意义上的自然因果关系,而需要根据常识原则来确定。〔39〕在学说史上,对法律上因果关系的界定存在要求原因的内在性质必然会导致结果发生的必然原因说、有效的导致结果发生的原因的有效原因说、每个必要条件均为结果发生原因的条件说以及区分客观盖然性与主观盖然性并要求原因不仅是结果的条件而且必须极大地增加了这一损害发生的客观盖然性的相当因果关系说等多种学说。〔40〕在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认定中,不仅要考虑行为与损害之间客观上的条件关系,还要根据相应法律的目的来选择、鉴别与归责有关的条件并赋予原因属性。
首先,不当得利制度的终目的是为了解决不公正的财产变动。因此,只要存在依公平观念必须予以纠正的不公正的利益变动,即应从法律技术上在引起该利益变动的必要条件与利益的变动结果之间建立起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具体来说,在不当得利因果关系的构建上,应分两步进行:首先是从客观事实上判断受损失是否为受利益的必要条件,即若无受损人受损失的事实,则无得利人利益的获得,若符合此条件,则认定受损失与受利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其次是自不当得利纠正不公平的财产变动的法规目的出发,若不建立法律上因果关系,得利人将确定地保有其所获的利益时,应认定受损失与得利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下根据不当得利中利益转移的主体是两人还是两人以上分别进行分析。
1.两人关系的不当得利因果关系的认定。在仅为两人之间的财产利益变动的情形,无论是给付型不当得利,还是非给付的不当得利,其因果关系的链条中因无第三人的介入,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可作同步的认定。只要同一原因事实同时引发受损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利益,即可认定受损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利益同时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依DCFR第VII—4:101条的规定,无论是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完成工作、使用或改良他人财产、免除他人债务,均为单一的事实,该事实在引起利益的产生与转移的同时,造成了交付人、劳务或工作提供人、财产所有人、债务免除人的损失,认定受益人的利益与受损人的损失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道理自明,无需赘言。
2.三人关系不当得利的因果关系的认定。当存在两人以上财产价值的转移关系时,情形较为复杂。三人关系的不当得利,不仅与物权变动关系密切,而且,涉及合同相对性原理以及第三人的保护问题。不仅是实质的正义观念影响到三人关系不当得利结果的判断,不当得利法与其他法律制度的关系亦制约终的结果。
在三人关系的不当得利情形,第三人以其行为介入财产利益转移的链条中,产生了两个原因事实,如骗取他人财产并以此为非债清偿,在财产所有人的损失与非债清偿受领人所获利益之间即有欺诈与清偿两个原因事实,此时对损失与利益之间的因果关系判断存在多种可能,不当得利债权人资格的界定亦随因果关系界定结果不同而生相应的变化,前述各种不当得利的因果关系学说结果的大的差别亦在于此。在第三人的行为介入损失与利益之间时,存在两个原因事实(一般是第三人先后的两个行为),此时事实上因果关系的判断仍应采前述的必要条件说,只要个原因事实为损害与第三人受益的必要条件,且第三人受益为后一原因事实以及受益人终受利益的必要条件,则损害与受利益之间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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