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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范文-浅谈滥用职权——以交警部门滥用职权为视角

发布时间:2017-09-21  点击率:0

内容摘要】交通警察文明执法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公路“三乱”的有效措施,也是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和服务广大人民群众、在全国广泛推广文明执法的需要。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公正合理,自由裁量适当;要求执法人员对发生的违法行为敢于纠正并依法处罚,不搞“态度执罚”、“人情执罚”,;粗暴执法,既背离了严格执法原则,又违背了文明执法的基本要求。本文重读滥用职权的基本含义,针对目前一些交警部门滥用职权的现状分析其滥用职权的基本方式,解析其不文明执法的原因之所在,为避免交警部门滥用职权进,重构交警部门之光辉形象

【关键词】文明执法;滥用职权;禁止权力滥用原则;自由裁量

2005年5月23日,京城务工人员杜宝良在北京同一地点违章 105 次、被罚款 10500 元的新闻进入社会公众的视线,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杜宝良面临的问题是:他在没有得到交通管理部门违章告知的情况下,是否应当为近两年来由“电子眼”记录下的违章行为“埋单”。这个问题可以进一步转换为,在一个法治社会中,公民能否对执法程序存在瑕疵的行政行为说“不”。[1]无独有偶,2005年9月14日,南京市交警拦下一辆交通违法小客车。经查询,小客车竟有 111 次电子监控违法行为,责任人将面临 2 万余元的大罚单。江苏实行执法告知制度已经一个多月,为何还会发生此类事件?记者从南京市交管部门了解到,这辆车号为苏 A/D1773 的长安面包车自 2003 年 12 月登记上牌以来,共有 111 次违法记录,其中有 108 次闯信号违法,2 次违反禁令标志,1 次违法停车。[2]这个案例似乎就是“杜宝良事件”的重现。

上述现象是关于交通警察执法中出现的有关问题。交警部门有着管理社会交通秩序的的基本职责,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相应职权。只是由于各种原因,近些年来有关交警部门违法执法的现象屡禁不止屡见报端,这些问题确实值得我们再去探。下文中笔者试就该现象进行分析:

一、滥用职权的定义 行政滥用职权

迄今没目前,关于“行政滥用职权”的内涵及外延在我国尚无定论,已致使行政审判人员和行政复议人员难以认定行政滥用职权行为,从而影响了我国行政审判权和行政复议权的准确使用。究竟什么是行政滥用职权?纵观各国行政立法,对此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如在英国,滥用权力仅作为越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在美国把滥用职权界定为滥用自由裁量权,即不合理地行使权力;在法国、德国,权力滥用是指行政主体行使权力违反法律的目的。笔者认为,行政滥用职权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在其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但其不正当地行使职权,不符合法律授予这种权力的目的。它具有三个特征:1. 行政滥用职权发生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超越这一范围,便构成了其他违法。2行政滥用职权表现为不正当地行使权力;3. 行政滥用职权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而不是行政不当行为。[3]

滥用职权的刑事处罚,我国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交警滥用职权之形式分析

行政自由裁量权应该是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权,并对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就行为条件、行为程序、作出作为与否和作出何种行为作合理选择的权力。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行使行政权力,并对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4]在现代社会,依法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则更应该认真倾听,强化了这一有效的沟通环节,就会说出一番中听、妥当、能送到对方心坎上的忠言,同时,也拉近与群众之间的关系

与警务公开的长效机制,因为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既包括公民对法律法规的知之,也包括公民对执法程序和警务活动过程的了解,所以只有长期坚持不懈的“正面灌输”、“反面警示”和“警务公开”(凡能公开的都应公开),才能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良好执法环境

结语:自中国共产党十五大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以来,依法治国已成为我国基本的治国方略和不可逆转的法治建设方向。而加强国家机关的执政能力则是深化这一战略的核心措施和必然规律。当前,依法治国理念不断具体化及广范围的地方性实践,交通警察的职责是依法管理交通,维护交通秩序和交通,纠正违章,处罚违章人。交通警察如果能够切实加强对运政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警示教育、法律法规教育和业务教育,切实抓好学习培训工作,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较好地保证了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有力地推动了政治文明建设的深入开展,这是我们对公仆们的殷切期望。社会的一切活动,都在“法治”的轨道上有序的运行,让我们期待一个法冶的、持续、科学、全面发展的、和谐的社会闪亮出现。

[注释]

[1]刘敢生,胡夏冰.“杜宝良事件”与行政执法的程序正义[J].长江日报,2005-6-9.

[2]申琳.南京 “杜宝良事件”重现?[J].人民日报,2005-9-21.

[3]刘 沛. 析 行 政 滥 用 职 权[J].中国检察官, 2007(3):32.

[4]朱新力.《行政法学原理》[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1995:258.

[5]卢羽华,孙中海.流动电子警察执法是否合法[J].深圳商报, 2006(3):21.

[参考文献]
[1] 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2] 关保英.论行政滥用职权[M].北京:中国法学,2005.

[3] 应松年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

[4] 王茂华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5] 陈红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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