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东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评估办法
发布时间:2017-05-06 点击率:0
(试行)
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的管理与监控力度,不断提高本科毕业论文 (设计) 水平和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对毕业论文(设计)的要求、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通知》精神和《陇东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评估对象为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的毕业论文(设计)。
第三条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评估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时间为每学年第二学期。
第四条 毕业论文(设计)评估工作由高教所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成立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评估专家组, 专家组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教务处、高教所、各教学院系分管教学的副主任(副院长)以及部分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担任。
第五条 毕业论文(设计)评估采取教学院系自评和学校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各教学院系应根据学校毕业论文(设计)评估指标体系,逐项进行自查自评,给出自评结论,写出自评报告。教学院系自查毕业论文(设计)量不得少于本单位当年毕业论文(设计)总量的30%。教学督导员深入各学院,依据《陇东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工作评价方案(试行)》中的评价要素逐项进行检查与评估,并做好记录。
第七条 学校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评估专家组,对各教学院系的毕业论文(设计)进行评价。评价时抽查毕业论文(设计)数量与专业、选题覆盖面均不低于该单位总量的10%。
第八条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评估工作的内容包括论文(设计)管理和论文(设计)质量两个方面,主要观测点为组织领导、相关教学文件、经费使用、指导教师、指导过程、答辩、评阅与成绩登录、论文(设计)保管、选题、规范、能力水平等。
每项二级指标评分满分为10分,依据其重要程度,分别设有不同权重。每项二级指标得分=评分×权重,各二级指标得分之和为后得分,满分为100分。
第九条 各教学院系评估结论以参评专家给定的后得分的平均分为依据。评估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90以上为优秀,76以上89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条 专家组对各教学院系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的评估应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评估结果在学校范围内予以公布,并作为教学单位、相关教学管理单位、相关教师和管理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评估结束后,各被评单位应于一周内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在一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效果由专家组予以验收。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高教所。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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