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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网论文检测系统样例–论劳动者的休息权及其法律保障

发布时间:2017-08-13  点击率:0

知网论文检测系统样例--论劳动者的休息权及其法律保障

根据规定休息权的法规范的效力位阶不同,可以把休息权分为作为宪法权利的休息权和作为法律权利的休息权。前者由宪法规范所确认,是劳动者所享有的且对立法、行政、司法权之行使有拘束力的权利;后者是法律对宪法休息权规范的具体化,虽然为劳动者所享有,但主要拘束平等的民事主体。本文基于研究需要,主要研究的是作为宪法权利的休息权。

休息权内容

1.休息权。从休息权规范条款所处位置来看,其处于宪法第42条关于劳动权的规定之后,故休息权与劳动权有密切联系。所谓“劳动”,其乃是一种活动,“一种对事物加工改造的活动,是对自然物‘赋形’的活动。”[4](p222)而休息是对此种活动的暂时停止,以使劳动者恢复体力,放松身心。这里所讲的休息权主要针对每日工作时间而言,目前各国对休息权的保障普遍实行的是每天八小时工作制,八小时以外的时间是劳动者自由支配的时间,属于劳动者的权利范围。

2.休假权。休假权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段时间以后,享有的用整天时间放松身心的权利。对休假权的保障,各国普遍实行的是每周有两天休息日,即双休日。除了双休日外,各国还根据本国国情,规定了一些休假日。比如,根据《劳动法》规定,我国劳动者享有的休假日包括: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以及其他法定休假节日。

由前文所述,在我国,劳动者牺牲休息时间加班现象普遍,加班费问题突出。而加班费的实质是对劳动者休息权的侵害。目前在侵害劳动者休息权的事件中,侵权主体主要是具有强势地位的用人单位,而非国家。但国家对劳动者休息权保障负有义务。因此,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离不开国家的积极作为,具体来说,国家的积极作为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一)立法机关应完善相关立法自现行宪法颁布以来,国家为履行宪法第43条规定的义务进行了大量立法,主要包括:(1)《劳动法》第四章用十个条文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做了比较详尽的规定;(2)《劳动合同法》第31条关于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的规定;(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了因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时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4)国务院为了实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在我国,近年来“过劳死”事件频频见诸于媒体。有媒体报道说中国已成为全球工作时间长的国家之一,人均劳动时间已超过日本和韩国,每年有60万“过劳死”。[10]这一数字尽管没有得到官方证实,但2012年3月,有农民工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预防“过劳死”的建议》却是不争的事实。这表明“过劳死”问题已经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然而我国目前尚没有相关立法,致使出现“过劳死”事件时,受害方很难主张自己的权利。基于这种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应适时出台“过劳死”方面的法律,对“过劳死”的认定机构资格、认定程序、认定标准、举证责任、受害者的补偿办法以及预防机制等内容做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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