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网查重样例–我国区域环保督查中心论
发布时间:2017-08-03 点击率:0
区域环保督查中心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钦定”的区域环境保护工作督查机构,其部门的职能定位体现着国家直接垂直监管环境保护工作的特性,突破了传统的中央环保部门间接指导的管理模式,开创了中央和地方配合直接监管环境问题的尝试,借此打破地方环境保护主义与部门保护主义对环境执法工作的桎梏,利于推动新环保法的顺利实施。同时其突破了当下环境监管体制无法从整体角度把握和处理涉及跨区域、流域性质的环境突发事件的尴尬局面。区域环保督查中心的垂直式监督和直接式管理模式理论上就是为了应对地方环境治理不力问题而设计的。简言之,基于当下环境保护工作三大特性,区域环保督查中心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成了环境监管工作的应有之义,成了环境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环境保护的博弈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
(1)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博弈。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博弈是环境保护博弈性的个表现,也是环境保护博弈的基础表现。这两者的博弈是每个国家转型的必然表现,是社会发展参与者的有限理性以及生产力发展过渡阶段的必然结果。从中国生态环境现状来看,可以简单地推断:长期以来生态环境在与经济发展博弈中处于下风。至少在改革开放的30多年的前段时间里,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实际上几乎处于一种偏向于经济发展的“零合”博弈状态之中,这种欠思考的“零合”博弈所带来的必然后果是较严重的环境污染和较多的生态破坏。
(2)地方权力行使者与特殊经济贡献者的博弈。地方权力与特殊经济贡献者的博弈是环境保护博弈性的第二个表现,也是现在环境保护博弈的主要表现。特殊经济贡献者是指在片面追求经济发展逐利过程中以浪费自然资源和以牺牲生态环境的粗狂式发展群体的代表。此种博弈可谓是种博弈的倾向性表现,滋生此种博弈的土壤形式上主要是不合理的地方当权者政绩评价规则以及地区经济的不平衡发展。在生态环境问题潜伏时期,这两者的博弈主要表现为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下的地方权力所有者和特殊经济贡献者达成的一种“合谋”。“合谋”的具体表现为:一是地方当权者无底线地降低特殊经济贡献者的环境保护义务,二是地方当权者为特殊经济贡献者提供双重的环境标准。〔4〕这种“合谋”博弈所带来了负面影响有二:从环境强势主体(主要是部分地方权力行使者和特殊经济贡献者)的角度观之,这是对地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的蔑视,也是对生态环境法治的现实践踏,降低了政府公权力和生态法治的;从其他环境弱势主体(主要是指生态环境污染受害者,生态环境保护者等一系列的弱势群体)的视角观之,其会产生对环境保护力不从心的感慨和对环境保护公力救济的失望。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仍然存在的这种“合谋”博弈现象,这种现象成为了当下环境保护工作博弈性的主流表现。
(3)中央指导和地方响应的博弈。中央指导和地方响应的博弈是环境保护问题博弈性的第三个表现,这也是未来环境保护博弈的理想状态。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制度这个中心问题,〔5〕正努力推动着这种理想化的“合作”博弈。一方面,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国务院与环保部一系列的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制度的出台以及高人民法院成立的环境资源审判庭来看,无不体现着中央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另一方面,从地方政府政绩考核中生态GDP的考核指标,地方环保“军令状”的签订以及地方生态环境法律的制定和完善等一系列的转变来看,无不充分表现出地方在生态环境保护上的巨大转变。中央的理念指导结合地方的实践操作,这种双赢式的“合作”博弈正在悄然形成,在公权力作为环境保护的中坚力量的时代,这种合作理应能大限度地保护好当前的生态环境,以达到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的良性统一。区域环保督查作为环境监管的重要制度,督查中心作为区域为直接的督查执法机关成了保障区域环境保护博弈平衡的重要参与者。
总之,建立健全区域环保督查中心工作制度是国家政治文明与生态文明的重要体现,科学合理地定位区域环保督查中心的工作职能,充分发挥区域环保督查中心的督查作用是国家环境管理公权力依法有效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区域环保督查中心的设置及其相应的制度规范设计不仅是完善我国环境行政执法监察体系的重要内容,更是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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