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网查重样例–农村税费改革与村庄公共物品供给
发布时间:2017-07-29 点击率:0
农村税费改革于2000年开始试点,2003年正式推广至全国。从试点开始至今已有15年,这一改革是否实现了既定的政策目标,并且是否产生了其他影响呢?已有很多学者对此进行了研究。大多数研究认为,农村税费改革显著提高了农民收入水平(周黎安、陈烨,2005;徐翠萍等’2009;田秀娟、周飞舟,2003;朱守银、张照新,2003),但可能同时会带来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下降的问题(周飞舟、赵阳,2003;周飞舟,2012;田秀娟等,2003;罗仁福等,2006)。虽然农村税费改革提高了农民的收入7K平,但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机制的缺失同样可能降低农民的福利。
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农村乡级政府历经了“乡政府一人民公社一乡政府”的变革②,村级组织的变迁与之对应。在人民公社时期’各村都有生产队,生产队不仅组织农业生产,而且负责提供公共物品。但是’当时各级财政预决算报告中缺少农村税费方面的统计资料’原因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人民公社或生产队直接从生产中提取“经济剩余”,形成隐形的乡村财政。当时农村公共物品的生产成本主要来自物质和劳动力两个方面,物质成本表现为所提取的公益金等,劳动力成本则主要表现为隐形的工分。在这样的体制下,农民无法准确感知税收负担和摊派。取消人民公社、恢复乡级政府、建立乡级财政后,农民与基层政府之间的利益分歧逐渐凸显出来。乡级政府作为基层政府组织,需要完成上级政府规定的各项任务,例如计划生育、农业税征收等,其部分职能无法使村民直接受益,有的甚至与村民的短期利益冲突。为顺利开展工作,县乡政府往往通过指派村干部,加强对村级组织的控制。
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效果很早就受到学界的关注。早期研究通过各类社会调查和计量分析,几乎都认为农村税费改革显著提高了农民收入7JC平,并且政策具备持续效果(例如周黎安、陈烨,2005;刘明兴等,2007;田秀娟等,2003)。随着研究的深入,学者们也开始关注这项改革带来的弊端:一方面’一些学者担心'‘黄宗羲定律”a会再次起作用(例如秦晖’2003;张秀生、王军民,2004);另一方面’税费改革在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可能会对县乡财力和村庄公共物品供给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一些针对局部地区的调查分析认为,农村税费改革导致乡级财力陷入紧张局面(田秀娟等,2003;李普亮、朱永德,2005;李芝兰、吴理财,2005)。
农村税费改革之前,乡级政府的绝大部分财源都依赖于农业税费。为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各项任务并维持机构正常运转,乡级政府需要村干部的配合,所以往往干预村干部的选拔。这不仅妨碍了村庄治理民主化建设,也让村干部陷入两难境地:一方面,为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任务’他们必须加强税费征缴力度;另一方面’村干部至少形式上通过村民选举产生,他们作为村民利益的代表应该努力减轻村民负担。农村税费改革之后,乡级政府无权再对农民征收各类税费或实行摊派。对县乡政府而言,村庄的管理权不再如改革前那样重要,加上国家积极推动村庄治理民主化建设,村民自治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村民对村庄民主治理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乡级政府通过控制村干部选举和任命而获得预算外收入的可能性大幅下降,导致乡级政府自身财力缺口扩大’对转移支付的依赖程度逐步提高,加上转移支付包含大量的“带帽’’资金②’乡级政府不能根据自己的偏好自由安排使用,这就造成乡级财政处于‘‘悬浮性”状态(周飞舟,2006)。
本文认为,导致上述结果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农村税费改革之后,农民赋税总水平农村税费改革与村庄公共物品供给下降,县乡千部无权随意征收税费’基层行政组织的总体收入下降’而来自中央的转移支付并不能解决村级公共物品供给下降的问题。这是因为,虽然转移支付能够弥补改革带来的财力缺口,但是一方面,部分转移支付属于‘‘带帽”资金,需要地方政府另外出资配合,另一方面,农村税费改革改变了乡级政府的行为模式’由改革前强行征收税费,转变为改革后‘‘跑项目”和‘‘借债”,从“汲取型”转变为“悬浮型”(周飞舟,2006;周飞舟、赵阳,2003)。第二,改革规范了税费征收方式,县乡政府减少了干预和控制村干部选举的动机,而随着村庄民主制度逐渐完善,村干部无法再像以前那样随意增加行政开支。第三,2001年教育支出的责任上收到县级政府,村庄不再承担提供教育公共物品的主要责任’导致村级教育支出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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