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毕业论文(设计)抄袭行为的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4-21 点击率:0
条 指导思想。为维护学术尊严,规范学术行为,加强我院学风建设,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校生撰写的毕业论文(设计)。
第三条 毕业论文(设计)抄袭行为的界定。本办法定义毕业论文(设计)的抄袭和剽窃为同一概念,以下统称抄袭,是指把他人具有著作权的内容,如学术观点、数据资料、内容情节、架构或研究成果等原封不动或虽改变形式但未改变内在本质后在本人毕业论文(设计)中据为己有或采用他人成果时不注明出处的行为。
第四条 毕业论文(设计)抄袭行为的认定标准。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认定为抄袭:
1、连续引用他人作品超过200字而未注明出处。
2、使用他人已发表的数据、图表等内容未经授权或未注明出处。
3、原文复制或通过改变个别单词、词组及重排句子顺序复制他人作品内容超过本人所撰写毕业论文(设计)总字数的15%(引用法律法规,政府公文,时事新闻,名人名言,经典词诗,古籍书,公认的原理、方法和公式,通用数表等内容除外)。
4、将文献直接翻译或在翻译中改变字词、重排句子顺序等用于自己的论文中,且总字数超过本人所撰写毕业论文(设计)总字数15%。
5、照搬他人论文或著作中的实验结果及分析、系统设计和问题解决办法而没有注明出处或未说明借鉴来源。
第五条 抄袭程度的认定。已认定为抄袭行为的毕业论文(设计),其抄袭程度分为轻度抄袭、中度抄袭、严重抄袭三类。
1、已认定为抄袭行为,且与他人已有论文、著作重复内容占本人毕业论文(设计)总字数比例在30%以内(含30%),可认定为轻度抄袭。
2、已认定为抄袭行为,且与他人已有论文、著作重复内容占本人毕业论文(设计)总字数比例达到30%-40%(含40%),可认定为中度抄袭。
3、已认定为抄袭行为,且与他人已有论文、著作重复内容占本人毕业论文(设计)总字数比例超过40%;或全文引用均未注明来源出处、被普遍误认为是其原创的;或不论重复字数多少,其表述的核心思想、关键论证、关键数据图表抄袭、剽窃他人的,可认定为严重抄袭。
4、难以通过以上条件认定抄袭程度的行为,由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
1、毕业论文(设计)抄袭行为的审查。
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负有对所指导学生进行规范学术道德、端正学术学风、防范学术不端的教育责任,并对所指导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严格把关,从根本上杜绝抄袭行为的发生。对指导教师工作不到位、把关不严或指使、放任抄袭,导致所指导的毕业论文(设计)发生抄袭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将追究该指导教师的相应责任。
各教学系负有对本单位教师、学生进行防范毕业论文(设计)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规范学术道德的教育责任和义务,并负责对本单位的毕业论文(设计)论文答辩提交前进行审查。所有毕业论文(设计)在提交答辩申请前,须由教学系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方可正式答辩。
教务处在组织专家对毕业论文(设计)检查和评估中发现具有抄袭嫌疑的毕业论文(设计),由学院成立专家组对抄袭行为和程度进行认定,给出处理意见,并书面上报至学院学术委员会。
2、举报受理机构。毕业论文(设计)被举报有抄袭行为的,受理机构为教务处。
3、举报要求。对于毕业论文(设计)抄袭行为的举报者必须为实名举报,并提供详实的证据材料方予以受理。
4、认定机构。教务处受理的举报,由学院成立专家组对抄袭行为和程度进行认定,并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提出书面初步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术委员会为院内毕业论文(设计)抄袭的终认定机构。对于被认定为抄袭行为的直接责任人,由学院学术委员会作出书面终认定结论。
第七条 对抄袭行为的处理。
1.认定为轻度抄袭者,由所在教学系对毕业论文(设计)作者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向指导教师指出,提请注意。
2.认定为中度抄袭者,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记为不及格,并给予通报批评,并对指导教师进行通报批评。
3.认定为严重抄袭者,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记为零分并给予警告处分,对指导教师给予三级教学事故处理。
第八条 各教学系可结合其学科、专业特点制定相关认定标准和实施细则,但对于抄袭的认定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所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开始实施,其他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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