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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融学院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21  点击率:0

条 为规范我院科学研究工作加强学风建设和职业道德修养,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进一步发展和繁荣我院科学研究事业,惩治学术不端行为,根据《教育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和《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粤金院党[2008]47号文相关精神,特制定《广东金融学院学术规范即违规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由我院广大专家学者广泛讨论、共同参与制订,是我院师生及相关人员在学术活动中的自律准则
一、 基本规范
第三条 科学研究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不断推动学术进步。
第四条 科学研究工作者应以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己任,具有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敢于学术创新,努力创造先进文化,积极弘扬科学精神、人文精神与民族精神。
第五条 科学研究工作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
第六条 科学研究工作者应模范遵守学术道德。
二、 具体学术规范
第七条 学术引文规范
(一)学术研究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关于引证的公认的准则。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手资料为原则。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内容。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
(二)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均属学术不端行为。
第八条 学术成果规范
(一) 不得以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剽窃是指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冒充自己所创。抄袭是指将他人已发表或者未发表的作品,不有名出处,而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在自己的论文中、著作或其他成果中抄袭部分占10%的,属于严重抄袭。侵吞他人成果指把不属于自己的成果归属自己名下,包括合作的学术成果。
(二)不得篡改实验数据。篡改试验数据,是指故意选择行地忽略实验结果,甚至伪造数据资料,但不包括诚实性错误,或者在解释或判断数据时地诚实性差异
(三)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告时,要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不得伪造专家鉴定、证书以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四)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
(五)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实质内容相同,或者重复内容部分超过1/3稿件,发表在不同期刊,属于重复发表行为。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重复发表”不包括转载文献的复印、转载等情况,也不包括在没有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期刊上发表的情况。
(六)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合作作品应按照当事人对学术成果所作贡献的大小并根据本人自愿原则依次顺序署名,或遵从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共同的约定。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承担相应责任,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负主要责任。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署名、未经原作者同意或违背原作者意愿署名等,皆属于侵吞他人成果。
(七)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八)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第九条 学术评价规范
(一)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学术评价机构应坚持程序公正、标准合理,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评审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国内领先”、“领先”、“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四) 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
第十条 学术批评规范
(一)应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
(二)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三、 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学院在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规范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举报,调查并评判学术不端行为。学术规范委员会负责人由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任。
第十二条 对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人都有义务向学院学术规范委员会举报。
第十三条 学术规范委员会在接到实名举报后的22个工作日内,指派专职委员分别联络被举报人和举报人,(1)会同被举报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共同讨论,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并形成书面材料;(2)要求举报人向学术规范委员会提供详细说明和相关证据,并形成书面材料;(3)安排相关学科领域的专家对被举报学术成果进行鉴定,并形成书面材料。
必要时,学术规范委员会直接聘请校外专家对被举报学术成果进行独立调查。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召集有学院纪委、科研处、人事处以及被举报人所在部门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术规范行为鉴定会议。学术规范委员会专职委员向会议报告(1)被举报人的申辩和解释情况,(2)会同被举报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的讨论结果;宣读(3)举报人提供的详细说明和相关证据,以及(4)专家对被举报学术成果的鉴定结果。
第十五条 学术规范行为鉴定会议对上述书面材料进行审议,做出明确的审议结论,并依照本规范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惩罚标准,作出相应的处理建议。会后将审议结论及处理建议形成纸质材料,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和举报人(如果可能)。如果被举报人对学术规范行为鉴定会议的审议结果不服,可在接到书面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要求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举行听证,重新审议。
院长办公会议的复议结果,是学院的终决定。
第十六条 在院长办公会议做出处理决定之前,除非举行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内,所有人员不得泄漏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七条 学术规范委员会在受理举报和调查、处理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回避原则。学术规范委员会委员涉及学术规范问题,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或有其他应当回避的理由,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和讨论。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因而不宜参加调查和讨论的,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学术规范委员会以外的成员的回避由学术规范委员会决定;学术规范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院学术委员会决定。
第十九条 经调查确认举报不实的,被举报人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学术规范委员会有维护当事人名誉和权益的义务。对于故意诬陷或捏造事实的院内举报人,学校将严肃处理。学校保留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学校和被举报人利益的权利。
第二十条 对于在报刊杂志、电视、广播以及互联网络等媒体公开报道的我院人员违反学术规范的事件,院相关职能部门为纯洁学术、维护学校声誉,可以积极主动地和相关媒体联系,展开调查核实,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在相关的公共传媒上公布。对于报道不实的,院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设法恢复学院声誉。
四、 惩戒标准及惩戒的解除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本规范规定的程序,经查实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校内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可单处或并处下列惩罚措施:
(一) 对于违反本规范的人员,学院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训诫、调离研究项目并追回研究经费、暂缓申报职称资格(期限为一年至三年)等学术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低聘乃至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停止行政职务;停止相关教学、研究工作等处分(三年至五年)。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利权,引起法律事端并进入法律程序的,学院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二) 将违反学术规范情况及时通告相关机构,包括资助机构、经费来源机构,合作机构及合作研究人员,与被举报人有关的期刊编辑部、出版机构、专业学会等。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范人员的处分期限,应在处分决定书中予以明确(一般为一年至五年)。
处分期限届满后,被处分人可向学术规范委员会申请终止处分。学术规范委员会经审查确认被处分人在受处分期限内对原错误行为有深刻认识,且未发现被处分人有新的违规行为,学术规范委员会作出终止原处分的结论,并由院学术委员会书面通知相关职能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恢复被处分人原有的专业技术职务及相应的工资待遇,并恢复相关教学、研究工作。表现较好的被处分人员,可以申请提前终止处分。
五、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的解释权属于广东金融学院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从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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