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业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
发布时间:2017-04-22 点击率:0
章 总则
条 为加强学校学风建设,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倡导学术诚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成员,包括:全体在职教职员工、在籍学生及以新疆农业大学名义从事教学、科研等学术活动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等。
第二章 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基本的学术规范,违背学术道德和学术惯例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学术成果: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违反职业道德利用他人重要的学术认识、假设、学说或者研究计划等行为。
(二)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结论、注释或文献资料: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篡改、伪造试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隐瞒不利数据,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等。
(三)伪造学术经历: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资历评定及申报科技项目等,在填写有关个人简历信息及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个人简历、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四)重复或变相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等: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出版或提交多个出版刊物发表,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发表等行为。
(五)未如实反映科研成果:虚报科研成果,或重复申报同级同类奖项,或随意提高成果的学术档次,在出版成果时不如实注明著、编著、编译著、编译等行为。
(六)不当或滥用署名:未参加科学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等成果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行为;在科研成果的署名位次上高于自己的实际贡献的行为;未经被署名人允许的随意代签、冒签;损害他人著作权,侵犯他人的署名权,将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等。
(七)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未按照有关规定或学科管理惯例经过有关专家严格论证,或未经相关组织机构的学术论证,擅自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炒作研究成果,谋取个人或单位的不正当利益。
(八)其它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包括授意、指使、协助他人进行有违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在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骗取经费、装备和其它支持条件等科研资源;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学术活动等行为。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新疆农业大学学风建设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高调查、评判机构,负责审议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规范,分析和研究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调查、评议和仲裁校内知识产权纠纷、学术失范行为等学术道德相关的事项。学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研管理处,是学校学风建设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受理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材料,并及时向学校学风建设委员会报告,执行学校学风建设委员会的相关决议等工作。
第四章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和调查
第六条 举报人可向学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或有关部门举报。提倡举报人实名举报。举报应实事求是,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和学术不端行为事实等。学校有关部门或学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举报后,均应将举报材料或情况在学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接受举报的机构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条 举报人应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对待举报。举报人不负责任,捏造、伪造事实甚至假借举报诬告陷害、打击报复他人等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撤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应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 启动调查程序应该满足下述条件之一:
(一)有确凿证据的举报材料。
(二)课题组内部或论文(成果)的署名合作人员提供有事实依据的举报材料。
第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认定严格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举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学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并由学校学风建设委员会组织3-5人的专家组,调查小组一般由学风建设委员会委员、被举报人所在院部及相关领域中学风端正的专家组成,必要时可聘请校外专家。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采用听证会、技术鉴定、查核原始数据及记录、重复实验等多种方式开展独立调查取证。
(二)对正式启动调查程序的举报,学风建设办公室委员会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当事人。调查小组应当在学校学风建设委员会规定时间内组织调查,调查结束后应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客观公正地提出调查意见。
(三)学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听取调查小组汇报,并根据调查报告作出认定,认定决定应经出席会议的学校学风建设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给出调查结论后的10个工作日内,学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要将调查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四)当事人对调查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书面通知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议申请,详细注明复议的理由和要求。
(五)校学风建设办公室应在接到复议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提交学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再审议。学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听取学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并根据当事人复议理由和要求作出审议,审议决定应经出席会议的校学风建设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并将复议结果通知当事人。
(六)复议决定是学校的终决定。
第十条 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由学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上报学校批准后发布。
第十一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相关权益。调查机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随意公开有关情况。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
第十二条 对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个人或单位,根据其情节、后果等因素,经由学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建议,学校相关部门和委员会审核后,对其给予下列一项或多项处分或处理:
(一)学术处理
1.暂停招收研究生资格;
2.取消导师资格;
3.暂停科学技术项目申报资格;
4.暂停科研成果奖励申报资格;
5.暂缓申请学位答辩资格;
6.责令重新答辩申请学位;
7.撤销学位。
(二)人事处理
1.暂缓人才类项目申报资格;
2暂缓参加学校的岗位聘用、培训进修和评优奖励资格;
3.暂缓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4.撤销行政职务;
5.解除聘用合同。
以上暂缓或暂停时间短6个月,长不超过5年。
(三)纪律处分
1.对教职工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2.对学生的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3.学术不端行为者构成违法犯罪的,同时移交有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和兼职人员,一经发现并查实有学术不端行为,取消其在我校访问、进修或兼职的资格,同时通知访问学者、进修人员或兼职人员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根据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及不端行为发生者的态度,给予从轻、从重,减轻、加重的处理。从轻、从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不端行为应受到处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较重的处理。减轻、加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不端行为应受到处理的幅度以外,给予减轻或加重一个级别的处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减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积极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三)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加重处理:
(一)不配合调查工作,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二)同时涉及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四)其他影响恶劣的情形。
第十七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故意违背科学道德规范,按照各自在不端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按本办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新疆农业大学学风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新疆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年1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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