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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21  点击率:0

章  总则

 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韶关学院章程》等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学校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依据本办法完善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充分发挥校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校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五条 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必须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六条 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教师要对其指导的学生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要求等,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七条 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和论文检测系统,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八条 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九条 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条 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第十二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校学术委员会须予以受理。

第十三条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学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必须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必须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必须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由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其专门委员会——科技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科技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科技委员会要报告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科技委员会再次审查其异议。异议成立的,必须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六条 科技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要报告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通知被举报人。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应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七条 科技委员会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

调查组应不少于5人,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十八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十九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二十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要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二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有责任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和协助。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必须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二条 调查过程中,如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法律纠纷,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必须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组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须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必须区别各责任人在学术不端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四章  认定

第二十五条 科技委员会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听取调查组的汇报。

科技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地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处理

第二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科技委员会认定的结论和处理建议。如认同科技委员会认定的结论和处理建议,则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如不认同,则责成科技委员会重新调查和认定。

学校根据校学术委员会提交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依照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科研项目,并取消其在一定期限内的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五)辞退或解聘。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如有其他违纪行为,移交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按相关规定处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这些部门、机构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校学术委员会要知会相关职能部门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必须制作处理决定书(加盖学校公章),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即可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属于学校人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学校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一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  复核

第三十二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提出复核申请。提出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收到复核申请后,要组织开展调查,并于20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复核结论不服的,可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由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章  监督

第三十五条 学校按年度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查处不力的,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或者委托相关机构查处。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本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未能及时查处并做出公正结论,造成恶劣影响的,主管部门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并进行通报。

学校为获得相关利益,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主管部门调查确认后,撤销学校由此获得的相关权利、项目以及其他利益,并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学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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