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医药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4-21 点击率:0
条 为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的管理,树立严谨求实的学风,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四)伪造数据的;
(六)未经导师及他人同意并签名,就擅自将之署名发表论文或申请项目的;
(七)以其他单位署名发表学位论文内容的。
第四条 学校建立导师、院所、学校三级论文学术不端审查制度,研究生指导教师作为责任人在研究生培养全过程中必须对学位论文内容进行审查,研究生须签署《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以院(所)为单位每年定期对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和统计学检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及各院(所)全年受理学位论文作假投诉处理工作,并定期抽查学位论文。
第五条 发现涉嫌作假的学位论文,院(所)应将该学位论文提交所属学术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的相关材料报送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科技处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做进一步的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或委托校外第三方,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六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可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相关规定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存在上述作假行为的学位申请人员,若为在读学生,学校可根据《广州中医药大学学术道德管理办法》以及《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若为在职人员,学校在给予相应处分的同时,应通报其所在单位;若为广州中医药大学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学校可根据《广州中医药大学学术道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若为在读学生,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若为广州中医药大学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八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将视责任轻重情况根据《广州中医药大学学术道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警告、记过处分、停招研究生等进行处理。
第九条 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院(所)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可对该院(所)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该院(所)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条 院(所)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减少或者暂停其相应学科、专业的研究生招生计划,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院(所)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一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如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研究生发表文章或申请项目应事前征得导师及合作者同意。
第十三条 研究生发表学位论文内容的文章应以“广州中医药大学”作为作者单位。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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