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制度
发布时间:2017-04-21 点击率:0
章 总 则
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司[2012]10号)精神,弘扬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全面促进我校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在职在编及离退休教职工、在校学生及以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所有人员(以下简称“教学科研人员”)。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三条 教学科研人员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以及下述基本学术规范:
(一)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原始出处;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二)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合作成果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重大科技成果必须经过学术界科学论证或部门鉴定后,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三)学术批评应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不得故意诋毁、捏造事实、打击报复。
(四)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社会和经济效益为基本标准。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坚持同行专家评价和回避制度。
(五)严格保守国家机密,遵守国家、信息、生态、健康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不得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第三章 评判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受理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学校的学风建设工作,制订《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学术规范制度》,并以此作为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的制度依据;接受对违反学术规范和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问题的举报;对有关学术失范、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出具调查结论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对需由学校做出行政或法纪处罚的问题提出明确的处理建议上报学校。学风建设指导委员会由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学风建设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学校科技产业处。
第四章 举报、调查和认定
第七条 学风建设指导委员会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实名举报、有事实根据的匿名举报和媒体举报,并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建立定期抽查机制。接受举报的机构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
第八条 接到举报后,学风建设指导委员会根据相关事实或材料进行查询,在一周内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程序。调查时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认真审查有关举报材料,在一个月内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第九条 学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时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接到书面调查报告之日起半个月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应针对报告内容以书面形式向学风建设指导委员会提交反馈意见,未反馈意见的视为认同。由学风建设指导委员会对调查报告和反馈意见提出事实认定建议,并及时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接到学风建设办公室提交的事实认定建议后,于15个工作日内召开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对事实认定建议进行审议,并形成事实认定意见。
第十一条 各系部和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对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工作。
第五章 处理和复议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将其审议通过的事实认定意见报学校,由校务会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形成书面处分决定。处分内容包括:
(一)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教职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含人事关系解聘和专业技术职务解聘)、开除等行政处分;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在校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二)对于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予以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学术奖励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等。
(三)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在校学生和已毕业学生的毕业论文或直接涉及毕业论文的研究成果中发现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由学校学位委员会参与事实认定并根据本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处分决定书应送达被举报人,若被举报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一周内,可按有关规定及程序向学校申请复议,复议决定是学校的终决定。
第十五条 按有关规定在处分决定书中应明确处分期限。处分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处分期满后,被处分人可向学校申请解除处分。在处分期限内继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被处分人,将从严处理。
第十七条 经调查,确认举报不实的,被举报人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和合法权益。学校对于故意诬陷或捏造事实的举报人将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并保留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学校和被举报人合法利益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201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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