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学风建设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20 点击率:0
湖大科字[2012]7号
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大力营造积极向上、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严谨治学、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风是大学精神的集中体现,是教书育人的本质要求,优良学风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根本保证。学风建设既包括学生的学风,也包括教师的教风。本办法所指的学风建设侧重于教师和专职科研人员、研究生的学术研究领域。
第三条 完善学风建设组织机构。为加强学风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成立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全体校领导、校长助理及科学技术研究院、研究生院、发展规划办、人力资源处、教务处、社会科学处、校纪委(监察处)、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学风建设办公室,挂靠科学技术研究院。学风建设办公室的职责包括:
(一) 牵头制定并完善学校学风建设的制度及实施意见等;
(二) 定期检查学院和研究机构的学风建设工作;
(四) 组织专家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
(五)公布和存档调查处理结果;
(六)负责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七)宣传教书育人、科研诚信和治学严谨的团队、个人的先进事迹;
(八)定期组织学校学风建设、科研诚信的教育活动。
第四条 建立学风建设责任制。校长是学校学风建设的责任人,常务副校长负责分管学风建设工作。各学院院长为本学院学风建设的责任人,并明确一位分管学风建设工作的副院长。学校将学风建设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学院班子考核,实行问责制度。学院将科研诚信纳入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年度考核,并建立科研诚信档案。
第五条 建立学术规范教育制度。坚持把教育作为加强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的基础。在师生中加强科学精神教育,强调学者的自律意识和自我道德养成,把优良学风内化为自觉行动;定期向本科生和研究生组织举办科学伦理讲座,适时开展《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和《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的宣讲教育;把科学道德教育纳入教师岗位培训范畴和职业培训体系,纳入管理人员学习范畴。
第六条 尊重人才成长和学术发展规律。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价考核机制,避免片面地将学术成果、学术奖励与物质报酬和职称评定挂钩,着重体现重创新质量和贡献的导向,全面考察师德、教风,强化创新的质量和贡献。
第七条 发挥学术委员会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八条 加强科学研究的过程管理。由研究生院负责牵头制定并实施实验原始记录和检查制度、学术成果公示制度、论文答辩前实验数据审查制度、毕业和离职研究材料上缴制度、论文投稿作者签名留存制度等学术管理制度;科学技术研究院、社科处负责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异议材料复核和接受投诉等制度。
第九条 实行学风建设信息全方位公开。学校网站开设学风建设专栏,发布学风建设的有关情况,公布学风建设的年度报告。进一步加强科研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对项目申报、成果奖励申报、论文著作等及时在网上公示,接受校内外同行专家的监督,防止学术研究的重复化,项目申报的同质化,避免资源浪费。
第十条 教师及科研人员应发扬“求实、创新、勤奋、严谨”的学风,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学术道德,如有违反学术道德及学术不端的行为,学校将依据《湖南大学科研人员学术道德规范》(湖大科字[2003]3号)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进行学术活动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科学诚信。如有违反学术道德及学术不端的行为,学校将依据《湖南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湖大研字[2009]6号)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二条 教师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监督,认真审阅实验记录和论文手稿,以严谨治学的精神和认真负责的态度感染教化学生,成为言传身教的榜样和教书育人的楷模。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教师和科研人员违反学术道德及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生违反学术道德及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调查程序为:
(一)学校学风建设办公室收到举报材料后,应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委托学术委员会组成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并给出调查结论。
(二)学校学风建设办公室在专家组给出调查结论后的5个法定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公布专家组的调查结论。
(三)当事人如对调查结论存有异议,可向学校学风建设办公室提出异议投诉。
(四)学校学风建设办公室对当事人的投诉材料,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如专家不存在异议,维持原调查意见;如存在异议,将要求学校学术委员会再次组织专家进行调查。
(五)调查结论在学校网站公示1个月。投诉材料和调查结论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建立学术不端行为处理保密制度。要从维护学术健康风气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高度,自觉执行保密制度。学术不端行为调查期间,参与组织调查的人员有义务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保密。凡发生泄密者,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建立学风建设专项督查制度。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学风建设情况,定期开展学风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校内所有开展科学研究和承担人才培养任务的学院、科研机构、相关直附属单位。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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