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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学术道德规范(修订)

发布时间:2017-04-20  点击率:0

章 总 则

学术道德规范是学术研究人员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为维护学术尊严,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预防学术腐败,树立良好的学术风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学术活动包括科学研究、教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等。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院教职工和所有以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在学术活动中,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坚守严谨和诚信原则;遵守下述基本学术规范:

(一)学术引文规范。进行学术研究,应首先检索有关文献,充分尊重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1、科学研究及其成果应合理使用引文,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手资料为原则,在引用他人的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时,不论是否发表,不论是纸质还是电子文本,均应详加注释。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2、引证的目的应该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3、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二)学术成果规范。1、学术成果的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学术期刊、出版机构、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2、合作研究成果应按照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三) 学术评价规范。学术评价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

(四)学术批评规范。不同学术观点、流派之间的讨论、争鸣等学术批评遵循以学术为中心的原则。

第五条 在学术活动中,不得有下述学术失范和不端行为:伪造与篡改:在研究成果中,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结论和引用资料等。

(一)抄袭剽窃: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

(二)伪造学术经历: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

(三)不当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

(四)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对应该经过而未经过学术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向媒体公布等。

(五)其它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学术道德的管理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术道德建设,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处理

第七条 科学技术工作处负责有关学术道德问题举报投诉的受理等日常工作,及经院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和认定

第八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应以实名举报。学院有责对举报人和相关证人采取适当保护措施。在作出处理决定以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属保密范围。

第九条 各单位在接到举报后,应向学院相关部门通报。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受理举报的机构应通知被举报人。经院学术委员会授权的举报调查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认定,并以书面报告提交院学术委员会。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调查认定的审议,作出审议结论。审议结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被举报人对审议结论如有异议,可要求举报调查机构举行公开听证,重新审议。

第五章 处理和申诉

第十条 根据相关规定,学院对违反学术道德者作出如下处理:责令向被侵权者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训诫,通报批评;暂停或终止相关科研项目,追缴拨付经费;暂缓学术晋升;撤销有关获得的奖励或授予的资格;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开除等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条 对恶意诬告者,学院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科学技术工作处负责解释。原《孝感学院新技术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孝新发[2011]4号)同时废止。

以上是本站就原文内容做的整理,仅供参考,具体公告文件还请到该校官网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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