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农业大学对校学术不端行为规范及处罚细则的相关解读
发布时间:2017-04-19 点击率:0
在2014年6月30日的全体教师大会上,实验室主任张启发老师就学校发出的《华中农业大学学术规范(修订)》(讨论稿)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解读。以下为解读要点。
总则
学术规范的核心原则其实就是8个字,“实事求是”、“追求卓越”。所有的学术行为应符合这8个字。
“实事求是”是从事学术活动、科学研究基本的原则。实验做了就是做了,没做就是没做;做的结果是什么样的在文中就怎么样表述,要的是真实。“追求卓越”是说我们做科学研究的目标。科研是为了追求真理,出优秀的科研成果,而不仅是为了混毕业、混职称、混饭碗。
第二章第四条第七款“学术评议活动中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
学术规范要求,学术评议活动中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
“学术评议活动”:包括评审(职称、岗位职级评审等)、论证、成果鉴定、评奖、论文答辩等活动;
“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也就是有“亲缘”、“学缘”关系的人员。
夫妻、亲属:夫妻不能彼此参加对于对方的学术评议,也不能参加彼此的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过去出现丈夫给妻子的学生的学位答辩当评委现象,这是应该禁止的。也不宜参加对于亲属的学术评议。
“学缘”关系的人员:如导师与研究生,彼此不能参加对于对方的学术评议,也不能参加彼此的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我校历年博士论文答辩,都发生师兄(即为同门师兄弟关系)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委员的现象,学校对这种现象一再提出过批评。还发现共同导师是学生答辩委员会成员的,这些都不应该出现。同门师兄弟之间,也应该尽量避免参加彼此的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近期密切合作者也该回避。如有的老师有长期合作研究,共同承担科研课题、经常共同发表文章,必然会影响评议的公正性和客观性,也应回避。
存在利害关系的人需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章第四条第八款,“成果署名应为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
署名的核心原则仍是“实事求是”,做了何贡献就在相应的位置署名,并标示其贡献。导师或课题的领导人,不要将署名权当作私有财产,想给谁就给谁。在过去的几年中,我校接到的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检举中,署名不当的问题占有一定比重,形势比较严峻。去年就接到一例检举,反映研究生未实际参加工作而署名作者。以共同作者发文,本来是用以鼓励合作出大成果的。但近年来,共同作者的做法在我校有滥用之势,如去年校学位委员会在审查博士论文时,发现一篇影响因子零点几的杂志的文章,有2个并列作者,学生凭这个拿学位;还发现一篇不算大成果的文章竟然有6个作者。为防止署名搭车的现象,学校目前正在修改研究生授学位关于论文发表的基本要求,其中有一条对共同作者署名进行了明确规范:影响因子小于4的文章应有共同作者;影响因子大于4的文章,每位共同作者平均分不得低于2。我们国家重点实验室现在就应按这个要求来规范,甚至应该比这个要求更高一点。还要说明一点的是,学术规范要求是为了提高水平,追求卓越,不希望大家对这些要求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不正当做派,否则就背离了学术规范的初宗。
第二章第五条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
此次关于各种学术不端行为进行了较清晰的界定,并用EXCEL格式明确了各种不端行为所对应的不同人员的处罚措施,一目了然 ,便于理解和操作,是一个创新。
学术处理原则:对“抄袭”、“重复发表”这两种行为,以批评教育为主,给改正机会;“重复发表”行为在过去较为普遍,界定不明确,国内有些刊物甚至鼓励这样做。近十年来,对此有了较清晰的说法和严格要求。同一文章内容,以英文形式发表了,再以中文形式发表,应该算重复发表,反之也一样。
剽窃、伪造/篡改数据行为,属于严重的学术不端,处理办法原则上是一棍子打死,即零容忍。
“违反科学实验的伦理”:对于涉及病原、动物、人类健康、疾病等相关研究领域的工作,尤其需要注意这些问题。
过去由于认识模糊或存在一些不好的行为的,应该成为过去。希望从现在开始,即从2014年7月起,清楚地划一道线,把过去和现在隔离开来,严格规范自己的学术行为。
严建兵教授对“华中农业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罚细则”(讨论稿)的部分解读
(1)细则首先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阐释。并把各种可能的不端行为以及相应处罚细则用EXCEL表示出来,很明确。这是这个规范的创新之处,应该说操作性比较强。从不端行为的程度上讲抄袭和重复发表程度较低,剽窃和伪造数据是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
(2)学位论文、学术论文两个概念的区分,及其学术不端行为处罚的总体原则:
学位论文:学生负主要责任,导师负次要责任;
发表论文:通讯作者和作者共同负主要责任。
对教职员工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原则,处罚主要分三个层次:
对程度较轻的学术不端:批评教育,暂停招生,降级,降职等
对程度较重的学术不端:取消导师资格
对程度严重的学术不端:取消教师资格,更严重的直至开除、解除聘用合同。
以发表的论文出现“剽窃”为例对处罚的原则进一步解释(以下事实都是基于调查委员会查实的基础上):
A.老师为通讯作者,全程指导了研究,对发表过程也进行了核查,但对剽窃行为确不知情(比如是学生私自剽窃了他人的数据)。这种情形对导师相对从轻处罚,主要是批评教育,当年不得招生和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B.导师为通讯作者,对研究过程缺乏指导,对论文/著作写作、发表过程没有核查。简单的说,导师没有起到相应的指导作用,放羊式管理,除了各种行政上处罚之外,还要取消其导师资格,以后不要再指导研究生了。
C.老师是通讯作者,参与、指使或暗示学生伪造数据、图表的,低的处罚要解除教师职务,就是不要再当老师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处分,解除聘用合同。
D.导师为非通讯作者,应对自己参与的内容负责,并视责任大小给予相应的处罚和处分。
处罚还有一个特点:就是所有处罚,都一定与老师的职称评审、岗位评级挂钩,如降级、降职。在职老师在攻读学位时,作为学生身份有学术不端行为的,也要与职称、岗位评审挂钩。
对学生的处罚原则
抄袭、重复发表:主要以批评教育为主;
涉及剽窃,伪造数据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与学位论文有关的,撤消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同时报所在单位。发表论文内容与学位论文无关的,给予相应处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其工作单位。
(5)细则还要求对所有的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决定要公开,要在校园网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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