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关于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避免学术不端行为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7-04-19 点击率:0
学术道德是科学研究的基本伦理规范,是提高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的重要保证,对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学术繁荣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避免学术不端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和《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师师德及学术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条 各二级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提高工作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采取切实措施,制止学术不端行为,树立良好学术风气,保障和促进学术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 严禁一稿多投。同一篇文章不得同时向几个期刊投稿,已发表论文不得改头换面重新发表;中、英文对照发表按刊物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严禁学术造假。不得篡改、编造实验数据、分析数据、原始记录等;不得删除不支持论文观点的数据和论据;严禁请他人或帮助他人写论文、报告及其他科研成果。
第四条 严禁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研究者在引用他人已经公开发表或未发表的文字、数据、图表时必须注明出处;引用他人成果时应引用原文,不得过度引用。不得伪造引注。
第五条 发表学术研究成果应据实署名,并承担相应的学术、道义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发表时应征得所有共同署名作者的同意,并对合作成果中本人完成部分负责;严禁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学术成果中署名。
第六条 尊重学术研究合作者。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第七条 学生依托科研项目发表相关学术成果,必须征得指导教师同意,原则上指导教师为通讯作者,并对学术成果全面负责;学术成果署名中有指导教师姓名或需标注各级基金项目资助时,必须经过指导教师或项目负责人授权。指导教师应严格审查学生待发表的学术成果,杜绝抄袭、剽窃、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发生。
第八条 进一步强化合同责任、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严格按项目合同要求按时完成科研任务、提交科研成果;按合同知识产权要求处理与甲方及协作单位的关系;受我校科研项目资助的成果,作者、作者单位、通讯作者、通讯作者作者单位必须是我校教师或学生,不得无原则谦让。
第九条 严格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及学校的保密规定,对涉密的科研成果不得以形式公开发表。未经项目负责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同意,不得将科研成果向外界公开。
第十条 严格执行学术道德一票否决制,对各类学术不端行为当事人,一经查实,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教职工违反学术道德,出现一稿多投、抄袭、剽窃、学术造假及其它学术不端行为者,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等处分。情节严重、给学校声誉造成重大损失的,予以记大过、撤职直至解聘处分。同时撤销当事人因此而获得的奖励、荣誉、职务、职称或其他资格。
(2)在校学生违反学术道德,出现学术不端行为者,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等处分。情节严重、给学校声誉造成重大损失的,予以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同时,指导教师应负相应责任,视情节给予指导教师通报批评和组织处理。
(3)违反合同规定而付诸法律的,责任自负,学校视情节给予处理。
(4)违反保密规定泄密者,按照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保密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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