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技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19 点击率:0
章 总则
条 学术道德规范是学术研究人员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鼓励学术创新,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学术评价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科技大学全体师生员工,以及以武汉科技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
第二章 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上述各类人员进行学术活动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社会公德,严谨治学,坚守学术诚信,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的文件精神。
(二)学术研究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关于引证的公认的准则。在作品中引用(包括转引)他人的成果应注明出处;引用他人的成果涉及到保密信息,应征得成果拥有者同意方可使用;所引用的部分不应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不得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不注明出处而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不得将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冒充为自己所创;不得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捏造或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资料。
(三)合作作品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合法约定的除外)。合作作品在发表前应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未参加论著写作或实际研究者不得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不得使用他人署名。
(四)在申报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等学术活动中,需要使用他人成果的,须征得成果所有人同意,需要他人签名的,不得代替签字。
(五)教师在岗、学生在读期间不得故意藏匿、隐瞒重要科研成果和科学发现,取得的一切成果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发表、发布,因合作研究需要以合作单位名义发表、发布的须征得学校同意。
(六)不得一稿多投,或在不同刊物上重复发表同一研究成果或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
(七)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不得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学术荣誉、专家鉴定意见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
(八)在科研活动中签订有保密协议时,应严格遵守相关保密约定。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将严肃处理。
(一)教师违反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的表现:
1、在公开发表的作品中,引用他人研究成果未标明出处,且所引用的部分构成了自己的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2、侵占、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研究成果,或雇用(代替)他人撰写论文;
3、在填报学术情况表格时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4、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管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资料;
5、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或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研究的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
6、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以及专利技术对外泄露;
7、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的行为与表现。
(二)学术违反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的表现:
1、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资料;
2、剽窃、抄袭、侵占他人的研究成果;
3、雇用或代替他人撰写论文;
4、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未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或提供伪造的导师或专家签名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5、未经指导教师或任课教师许可,擅自将教师的讲义或课堂记录或属集体的实验结果署名发表;
6、未参加实际研究,在别人发表的成果上署名;
7、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内容以及专利技术对外宣布;
8、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的行为与表现。
第三章 学校职责与处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在维护良好的学术规范方面行使相应权力,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校成立武汉科技大学学术道德建设与规范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领导小组组长,相关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学校办公室、监察处、人事处、科学技术处、研究生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等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监察处,辅助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组织调查及协调处理;制定学校学术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在校内作广泛宣传。
(二)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和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高学术评判机构。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分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部分成员、专家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及调查结果必须报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并做出评判与结论。
(三)向校内有关人员通报对“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的情况。
(四)学校对于如实反映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人予以保护;同时对诬告者将予以严肃处理,并对经调查核实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被举报者予以澄清事实。
第四章 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六条 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人员的调查、处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在发现学术道德问题或接到举报(投诉)后,学术道德建设与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有初步证据证明可能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报校长批准后决定立案正式受理,并指定学术道德分委员会调查。
(二)学术道德分委员会对学术不端行为展开调查,必要时可聘请校内外相关专家学者共同鉴定,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
(三)校学术委员会对学术调查结果作出结论性的认定意见。
(四)学术道德建设与规范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意见提出处理建议,并告知被调查者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予以采信。
(五)校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处理意见,作出对被调查人的处理决定。
(六)学术道德建设与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七条 如果被举报人对处理结果不服,可在接到书面通知15日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章 惩戒标准
第八条 对于违反学术行为规范者,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但尚未构成违反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分别给予如下处理:
1、对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行为规范的教师,学校给予以下惩处:
(1)依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2)在人事任用和职务晋升中,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暂缓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取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取消已获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相应的工资福利、职岗津贴待遇,并追回、取消或建议取消由此行为或成果取得的一切利益、荣誉和资格的处分;
(3)中止项目研究,追缴已拨付的研究经费;
(4)教师指导的学术违反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根据指导教师负有责任的大小,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停招研究生、撤销导师资格的处理。
2、对违反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的学生,学校给予以下惩处:
(1)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2)视情节轻重给予暂缓论文答辩、取消论文答辩资格、不授予学位、取消已授予学位的处分;
(3)对已毕业的学生责令改正、撤销其学位并收回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并通告其所在单位。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九条 以武汉科技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四条各项情形的,中止其访问、进修等相关资格,并将违规情况通报相关单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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