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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中医药大学关于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7-04-17  点击率:0

为营造良好学术氛围,加强研究学风建设,保证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及《福建中医药大学关于加强学术道德规范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各类研究生(含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的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在博士后流动站学习的博士)。本规定所称学术行为是指研究生从事学位论文或毕业论文撰写,以学校研究生名义发表学术论文、报告设计等活动,以及研究生导师指导研究生等活动。

第二条  研究生在学术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

2.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遵守论文写作、学术引文、学术成果、学术评价方面的规范。

3.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权益和知识产权。研究生在其作品中引用他人观点、论据、调查资料、统计数据、方案和构架等时,均应标明出处。转引文献资料,摘译外文书刊的部分段落、标题时,应如实的注明出处;引证的目的应该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4.合作研究的成果应依据合作者在研究过程中的贡献大小来分享,合作者在其共同完成作品中应按贡献大小顺序署名,但另有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作品的所有署名者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5.在对作品(包括自己的和他人的)进行介绍、评价、翻译、注释时,应当力求客观、公正、准确;在学术论文投稿前必须经导师审核并书面同意;在标注各级基金项目资助时,须经项目负责人授权;研究生若更换导师,未经原导师同意,不得擅自将参与原导师的研究项目和研究成果对外公布或利用。

6.保密的科研成果在发表和使用时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相关规定。

7.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它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研究生必须坚决杜绝下列学术造假行为:

1.抄袭剽窃、盗用或侵占他人学术成果为已有,如抄袭或变相照抄别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将合作成果作为自己成果发表;将他人的论著篡改后发表;窃取他人论著的实质性内容和结论部分,作为自己论著的主体;窃取他人的数据作为自己论著的论据等。

2.弄虚作假,捏造、篡改研究数据和科学研究事实(包括试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等),对研究数据任意取舍;或捏造、伪造、篡改引用资料或其他研究成果等。

3.替写论文,请他人代替自己撰写论文或论文的主要章节或以金钱、利益交换等手段影响学术成果评定、奖学金评定、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

4.填报、提供虚假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证书等学术能力证明材料;虚假开具或篡改发表文章接受函或录用通知或有关证明;提供虚假论文发表证明。

第四条  研究生应自觉防止下列学术不端行为:

1.引注文献不端行为,如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成果但不注明出处;转引文献,未如实注明转引出处;使用他人未发表的成果但不注明出处;只通过中文译文而引用的外文文献,未注明中文译文的出处;未引用他人的成果而做虚假引注及没有阅读过的文献列入参考文献等。

2.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或发表学术成果时未经他人(包括导师)同意,而擅自使用别人署名。

3.将同样的或相似的论文或著作用同一种语言在不同期刊发表出版。

4.对未全面了解别人的学术成果和思想或未经查证确认的学术行为进行歪曲或恶意诋毁。

5.诽谤、陷害、恐吓、报复、辱骂或恶意攻击指导教师、任课教师、论文(或成果)评审人或相关人员等,对正常学术批评采取报复行为。

6.伪造或涂改指导教师、专家或领导的推荐信、鉴定意见、评阅(议)意见、成绩单等有关个人学术情况的证明材料;以不正当手段影响或干预研究成果鉴定、论文评阅、论文答辩和学业成绩;伪造指导教师、领导或专家等签名。

7.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8.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在涉及动物的研究中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

9.其他形式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  研究生导师为研究生培养的直接责任人,对研究生学术行为负有重要的引导和监管责任。具体应做到:

1.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在科学研究方面严谨求实,在学术问题上加强自律,增强教书育人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严格要求自己,坚决杜绝学术造假行为和学术不端行为。

2.加强对研究生的学术道德教育,教育、引导学生树立严谨治学的优良学风。

3.加强对研究生培养过程的监管。在研究生修完课程进入理论探索、实验研究和临床实践等研究阶段后,应保持定期与研究生进行交流,听取汇报,检查进度、观看实验、查看记录、核实数据、修订方案等,特别要关注研究生提出的新思想、新理论、新观点、新方法、新发现等,及时讨论,正确引导,为研究生论文选题和实施方案做出及时正确的引导。

4.对研究生所撰写的学术论文、报告、设计等的监督和审查后方可同意发表或提交,及时指出错误并督促其改正。

第六条  各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术道德规范的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加强研究生学术行为的引导和监管。

第七条  研究生涉嫌学术造假或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查实与认定

1.校学术委员会是有关学科学术道德专项调查和仲裁组织,负责有关学术道德规范问题的裁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研究生涉嫌学术造假或学术不端行为做出处理意见。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在研究生部的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是研究生涉嫌学术造假或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认定工作职能管理部门

  1. 校学位办和各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常年接受社会对研究生涉嫌学术造假或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接到举报或发现研究生涉嫌学术造假或学术不端行为的由其进行调查;校学位办接到举报或发现研究生涉嫌学术造假或学术不端行为的可委托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调查。机构或个人接到检举,或获知检举信息,必须对检举者承担保密责任。
  2. 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需要,组织不少于3人的调查小组负责调查。调查小组成员可以变更,也可邀请校外专家参与。与举报或投诉有关联的研究生指导教师等人员不得担任调查成员。调查小组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严谨的原则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鉴别、核查和认定,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接受质询。当事人不接受质询或不回答质询问题的,专家组可以根据相关材料直接认定,并向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书面调查结论(内容应当包括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过程、主要事实与证据材料)。
  3. 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调查结论拟定处理建议后,将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交由校学位办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

6.对涉嫌学术造假或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做出处理决定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委托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将认定结论和处理决定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调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方式向校学位办申请复议,校学位办可委托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复议申请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查,并将调查结论及复议申请交由校学位办提交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做出仲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仲裁结论做出终处理意见。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书面通知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送达复核申请人,不再接受当事人的复议申请。

第八条  对存在学术造假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的相关人员的处理

1.被认定为存在学术造假行为的研究生,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情节较轻且认错态度端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被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取消其获得奖项、延缓学位论文答辩,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但认错态度端正者给予记过处分;对情节轻微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警告处分或批评教育。

3.已结束学业并离校后的研究生,若发现学位论文或在校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学校将撤销所授予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4.研究生存在学术造假行为,被认定为监管失职,负有责任的导师,根据《福建中医药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职责》,视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直至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5.由研究生的学术造假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所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1. 被认定存在学术造假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为在职人员,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将其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九条  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一经查实,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中医药大学关于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的暂行规定》(研究生〔2012〕38号)同时作废。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以上是本站就原文内容做的整理,仅供参考,具体公告文件还请到该校官网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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