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文理学院第七届廉政文化周活动学术道德规范专题教育宣讲提纲
发布时间:2017-04-16 点击率:0
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宣讲内容,重点在全体教职工中集中学习宣讲上级关于科研经费的规范使用、遵守学术道德、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在反复研讨的基础上提出本单位加强学风与学术道德的具体要求和标准。
宣讲提纲及相关参考文本内容如下:
一、关于科研经费的规范使用
(一)规范科研项目资金使用行为(“五不得”)
1.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
2.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3.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
4.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
5.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二)科研经费使用禁区(八不准)
1.不准虚开发票或使用假发票套取科研经费;
2.不准采用虚签合同的方式转移科研经费供个人或小集体消费;
3.不准借科研经费采购物资之机索要、收受商业贿赂;
4.不准借用他人名义从科研经费中套取劳务酬金;
5.不准用科研经费支付个人消费;
6.不准故意压低技术合同价格收受商业贿赂;
7.不准借用技术合同对方名义购置硬件而归己所有;
8.不准私自收受超出技术合同规定钱物。
参考文本:绍兴文理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绍学院发〔2013〕115号) ;绍兴文理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绍学院发〔2014〕166号)。
二、关于自觉遵守学术道德
《浙江省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规程》(浙教高科〔2014〕100号)明确指出十种学术不端行为:
2.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伪造注释;
3.在项目申请、成果申报、求职和提职中,伪造、篡改学术经历、学术能力、学术成果;
4.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5.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6.违反正当程序或者放弃学术标准,进行不当学术评价,甚至虚假评价;
7.对学术批评者进行压制、打击或者报复;
9.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
10.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参考文本:《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浙江省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规程》(浙教高科〔2014〕100号);《绍兴文理学院学术道德规范(修订稿)》(绍学院发〔2009〕82号)。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一)好老师“四大标准”
1.要有理想信念。广大教师要始终同党和人民站在一起,自觉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要用好课堂讲坛,用好校园阵地,用自己的行动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自己的学识、阅历、经验点燃学生对真善美的向往。
2.要有道德情操。老师对学生的影响,离不开老师的学识和能力,更离不开老师为人处世、于国于民、于公于私所持的价值观。老师是学生道德修养的镜子。好老师应该取法乎上、见贤思齐,不断提高道德修养,提升人格品质,并把正确的道德观传授给学生。
3.要有扎实学识。扎实的知识功底、过硬的教学能力、勤勉的教学态度、科学的教学方法是老师的基本素质,其中知识是根本基础。好老师还应该是智慧型的老师,具备学习、处世、生活、育人的智慧,能够在各个方面给学生以帮助和指导。
4.要有仁爱之心。爱是教育的灵魂,没有爱就没有教育。好老师要用爱培育爱、激发爱、传播爱,通过真情、真心、真诚拉近同学生的距离,滋润学生的心田。好老师应该把自己的温暖和情感倾注到每一个学生身上,用欣赏增强学生的信心,用信任树立学生的自尊,让每一个学生都健康成长,让每一个学生都享受成功的喜悦。
(二)高校教师师德禁行行为“红七条”
1.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2.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3.不得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4.不得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6.不得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7.不得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不得有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参考文本:《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教师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浙教高科〔2014〕46号)《绍兴文理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师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绍学院党委〔2014〕44号)。
201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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