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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 行为处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7-04-16  点击率:0

章 总则

条 为维护优良学风,规范学术行为,严肃学术风纪, 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关于 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为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特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院师生员工和以梧州学院名义从事 学术活动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学院倡导严谨学风和学术诚信坚持学术自由,鼓 励学术创新,宽容失败,反对学术活动中的各种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 在学术委员会中设立学术监察委员会,由学术委员 会遴选若干名专家担任委员会主任与常设委员,必要时可以增加 特邀委员。学术监察委员会接受学术委员会领导。

第五条 学术监察委员会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规 定的程序,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事宜,对学术不端行为进 行调查、取证,形成调查结论。根据调查结论对学术不端行为作 出正式认定。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后提交学院研究、决定。

第六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由院长办公 室以学院名义统一在院内公布。

第二章 学术行为准则

第七条 在学术成果(包括论文、专利、报奖等)中引用他 人的思想、观点、实验数据、资料、结论或其他学术成果的,应 当如实注明出处。成果中的引用部分不得构成引用他人成果的主 要部分或实质部分。成果中的引用部分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泄露他人技术秘密和其他秘密。

第八条 合作成果的署名人应对合作成果进行审阅并书面声 明对成果表达的思想、观点和结论同意和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 人或成果的署名人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指导教师经审阅同 意后为通讯作者,教师应负主要责任。人不得假冒他人对成 果及学术署名。

第九条 在参与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评奖等学 术活动中,行为人应坚持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原则,不得徇私舞 弊或谋求不正当利益。要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提交学术成果总 结、验收或鉴定报告,不得弄虚作假,夸大事实。

第十条 重大学术成果由科研处的发布。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一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应受学 术道德谴责并受相应处分的行为,包括剽窃抄袭、私自署名、 伪造、泄密、一稿多投等。

第十二条 将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实验数据、实验结论、其他学术成果和技术成果,通过不正当手段窃为己有,冒 充为自己所创成果的行为,是剽窃行为。

第十三条 在成果中使用他人的学术作品时,不注明出处的, 是抄袭行为。

第十四条 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成果创作,未经原作者同意 或违背原作者意愿,而在他人发表的成果、作品中署名,或未经 本人同意盗用他人署名,为私自署名行为。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伪造行为:

(一)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背景的报告中,伪造学历、学术 成果的;

(二)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背景的报告中,伪造专家鉴定证 书、学位证书、获奖证书或其他学术经历与能力证明材料的;

(三)伪造或篡改实验条件、实验数据、实验过程、实验结 论的。

第十六条 违反国家和学院有关保密规定,未经科研处和项 目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应当保密的学术事项公开的,为泄密行 为。

第十七条 将同一稿件同时期两次或多次投送不同报刊或出 版部门以求发表的,为一稿多投行为。

第十八条 在学术监察委员会就他人有关学术不端行为进行 调查时,故意隐匿有关事实和证据的,属于包庇行为。

第十九条 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包括: 夸大、炒作个人学术成果价值,谋取不正当利益;虚报或重复申 报同级同类奖项;滥用学术信誉,在参与学术评价活动中徇私舞 弊;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学术研究活动等行为。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和认定

第二十条 对我院及相关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个人和 组织都有权向学术监察委员会举报。举报的形式分为书面举报和 口头举报。

第二十一条 学术监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举报、记录在 案,并及时通报学术监察委员会负责人。口头举报的,相关记录 应经举报人核实无误,并由举报人签名确认。举报人要求保密的, 应为其保密。

第二十二条 学术监察委员会办公室应设专人对案卷材料进 行严格保管,人不得私自泄露有关案情材料。

第二十三条 学术监察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应在 10 个工作 日内指派两名或以上人员到相关单位或部门,核实举报事实,听 取意见及被举报人的申辩,并于 14 个工作日内在学术监察委员会 会议上(不少于半数委员)报告初步调查结果。经出席会议三分 之二以上委员同意的,予以正式立案。

第二十四条 由学术监察委员会正式立案的,应当书面送达 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正式立案后,学术监察委员会应当责成相关 单位或部门组成临时调查组(成员不少于 3 人)。临时调查组于 3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学术监察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就举报 的事实作出明确认定或否定的说明。如有特殊情况,可向学术监 察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临时调查组的报告应获得多数成员 表决通过,并注明表决情况和分歧意见。临时调查组的调查工作 接受学术监察委员会的指导。 被调查对象涉及相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或学术委员会委员以 及必要时,学术监察委员会可邀请院内外有关专家组成专门调查 组,独立进行调查。

第二十五条 立案及调查过程中,学术监察委员会委员、调 查组成员以及相关人员与案件举报人、被举报人存在亲属关系、 指导教师与学生关系的,应当回避。举报人或被举报人若有充分 理由证明上述机构及有关人员中有不适宜参加调查或审议的,经 学术委员会批准,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回避。

第二十六条 在受理举报、获取证据、调查处理过程中,相 关单位、部门或有关方面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 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学术监察委员会在接到调查结果的书面报告 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议,作出明确的调查结论。学术监 察委员会在审议的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相关意见,并分别听取举 报人、证人、被举报人的陈述。有关部门的有关人员可以列席审 议。学术监察委员会的调查结论,经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人数通 过有效。

第二十八条 学术监察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调查结论,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呈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提交学院研究处理。

第五章 处理和申诉

第二十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学院根据 有关规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相应处理。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或行政部门处理。违反有关项目 管理规定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或专利权的人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专利法》和《民法通则》等 有关法律中的条款,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于违背职业道德,违反其他学术行为准则的 教师及相关人员,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追究相 关责任。处理方式包括:

(一) 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 暂缓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取消今后申报高 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资格;

(三) 取消已获得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资格以及相应的 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按低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或学术职位 享受其相应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

(四) 行政免职;对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暂停、终止科研 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撤销违反学术道德行为所获得的 —8— 有关学术奖励、学术荣誉及其他资格;

(五) 解聘或行政开除。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三十二条 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权益的, 在给予相应处分的同时,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 对于违反其他学术行为准则的在校学生,根据 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处理方式包括:

(一) 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 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二)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

(三)取消参加各类奖励评定资格或其他资格;

(四)取消申请获得相关学位的资格。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三十四条 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权益的, 在给予相应处分的同时,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 补偿损失;

第三十五条 对于在校期间违反学术行为准则的毕业生,根 据问题的严重程度,给予追加处分,直至撤销所获得的学位,并 通报所在工作单位。

第三十六条 处分期限一般为 2—4 年。处分期满,经学术监 察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审查,确认处分期内能够认识错误,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行动,未发现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可重新获得原取 消的各项资格。

第三十七条 学院收到调查结论后,在 30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送达被举报人、证人和举报人。如当事人 10 日 内没有提出申诉,则由学院在全院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条 举报人或被举报人为梧州学院教职员工的,如 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 10 日内向学术委员会书 面申请复议。学院在 30 日内对案件作出复议或不复议的决定。被 举报人或当事人为梧州学院学生的,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按教 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 61 条、62 条、63 条执行。

第三十九条 经学术监察委员会调查审议,确认举报失实的, 学院及相关方面有义务维护被举报人的名誉和其他权益。故意捏 造事实诬告他人,且为梧州学院教职工的,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处 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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