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艺术学院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04-16 点击率:0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 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 理办法》、《广西艺术学院本科毕业论文工作实施细则》、《广 西艺术学院本科毕业展演(示)工作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 则。
条 认定范围 我校学士学位申请者的毕业论文、毕业展演(示)作品及文 案综述(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下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实施 细则的规定处理。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 写的;
(四)伪造数据的;
第二条 教务处工作职责
(一)依据国家教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相关文件, 制定并不断完善学校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二)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教学单位对学生培养的年度 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 劣的,对该教学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该教学单位分管教学 工作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三)组织毕业学位论文查重工作。
(四)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教务处应通报答辩委员 会或学术委员会,必要时可以委托学术委员会专家组成的专门机 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三条 教学单位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学院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明确本单位学位论文规范性的工作目标,成立本单位学位论文作 假行为处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检查此项工作。
(二)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 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配合学校 做好查重工作。
(一)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 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 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二)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 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将 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将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 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五条 学位申请人员要求
(一)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 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二)论文查重后,文字重合比例低于学位论文的 20%,可 直接参加学位论文答辩;文字重合比例在 20%-49%之间,学位论 文须进行修改,修改后重新检测,合格者方可参加毕业论文答辩; 仍然超过 20%,属不合格者不得参加毕业论文答辩。如对检测结 果处理有异议者,可于检测反馈结果公布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教务 处申诉。
(三)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 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 获得学位的,学校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从做出处 理决定之日起至少 3 年内,学校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四)学位申请人员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 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其他
(一)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 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学校在职自编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的,学校将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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