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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16  点击率:0

章 总则

条 为做好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工作(以下简称《“双盲”评审》),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双盲”评审指学位论文作者信息和评审专家信息互相隐匿,其目的是建立和完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机制,保障学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

第三条 “双盲”评审应在答辩前完成。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双盲”评审对象为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合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

评审比例与参评论文确定方法由研究生处制定。

第五条 每篇学位论文应接受三名专家“双盲”评审。

第六条 “双盲”评审专家基本条件

(一)相关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研究生导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行业任职资格)的企业(行业)专家;

(二)责任心强,公道正派;

(三)来自校外。

第七条 “双盲”评审标准

(一)是否具有实用价值;

(二)观点、结论是否明确,论据是否充分可靠;

(三)是否具有新见解和创新性;

(四)研究方法、技术等是否运用得当;

(五)是否符合学位论文写作规范;

(六)是否达到相应硕士学位水平

第八条 评审成绩与评审结果

(一)评审成绩以百分制计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84-75分为“良好”、74-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评审结果认定

1.三名专家评审成绩均为“合格”及以上,该论文“双盲”评审结果为通过

2.如其中只有一名专家评审成绩为“不合格”,则另请一名专家进行“双盲”评审。评审成绩为“合格”及以上,该论文“双盲”评审结果为通过;否则为未通过。

3.如其中两名及以上专家给出的评审成绩均为“不合格”,该论文“双盲”评审结果为未通过。

第九条 未通过“双盲”评审者,应修改论文,并在评审结果返回之日起三个月后重新履行学位论文评阅程序。

第十条 通过“双盲”评审者方可获得答辩资格。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双盲”评审专家名单可由研究生处确定,也可由二级培养单位提出建议,研究生处确定。

“双盲”评审专家名单不得公开。

第十二条 “双盲”评审程序

(一)二级培养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交研究生学位论文;

(二)研究生处统一寄送学位论文和评阅书;

(三)专家评审学位论文,返回评审结果。

第十三条 研究生本人和导师均不得介入“双盲”评审工作。如有违犯,即时终止该论文本次“双盲”评审,评审结果按未通过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双盲”评审成绩通告相应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本站就原文内容做的整理,仅供参考,具体公告文件还请到该校官网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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