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16 点击率:0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学校研究生的学术行为,提高研究生的学术道德素养,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学术环境,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 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范: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护知识产权,严谨治学,探求真理,维护科学诚信,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技术权益。
(二)以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作为科学研究的直接目标和动力,把学术价值和创新性作为衡量学术水平的标准,高度珍惜并自觉维护国家、学校和本人的学术尊严、学术声誉。
(三)遵守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基本规范,认真执行学术刊物引文规范,杜绝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现象。
(四)正确对待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名利与收益,严禁沽名钓誉、损人利已行为,反对急功近利、粗制滥造现象。
(五)坚持文责自负,对学位论文和其他自主发表的学术成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六)发现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劝阻和制止,对严重违反者要及时向学校举报,敢于同不良的学术风气作斗争,维护优良的学术氛围。
第四条 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研究生撰写学位论文或发表学术论文时,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公开发表的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等,必须按照规定注明原始文献出处,其中的重要参考文献应向导师汇报或交导师审阅。不得以引用的方式将他人成果充作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者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二)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归属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研究生毕业离校后若发表在校学习期间完成的学术成果,须经其导师审核并签署书面意见。
(三)研究生署名“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或师生合作署名(不论排名顺序)所发表的学术成果,须经其导师审核并签署书面意见;发表学术论文有其他作者的署名也必须征得署名者的同意。在标注“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承担或设立的资金项目资助时,必须经过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
(四)研究生申请答辩和学位时,必须是经过导师签字同意的学术成果才能列入申请材料中。
(五)应保密的科研成果在发表和使用时应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六)学术成果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应经过而未经同行质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发布。
(七)在各类报考、报奖时须确保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八)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遵守学校以及本人所在学科制定的学术工作细则、规定和要求。
第三章 研究生学术道德违规行为及认定
第五条 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学术活动、发表文章和学位论文答辩等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属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
(一)侵占、抄袭、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和学术成果(包括论文成果、技术报告、软件程序和研究数据等)。
(二)篡改、伪造原始研究数据(包括实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等),或隐瞒不利数据从而用于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
(三)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撰写文章,在撰写学位论文、其他拟发表论文的过程中进行不正当交易。
(四)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署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
(五)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考试成绩、研究成果鉴定、评先评优、学位论文评阅、学位论文答辩等。
(六)故意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研究成果,伪造或篡改发表文章接受函。
(七)伪造导师或专家推荐信、签名及其它评定(或审批)意见。
(八)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的正式文书与表格上,提供虚假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它学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九)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经济价值及社会影响,且已造成不良后果。
(十)未经导师允许擅自运用、发表或传播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专用软件等未公开的研究成果。
(十一)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将本课题组已有研究成果,列入在自己的论文中并不予以明确标注;毕业离校后继续发表在校期间取得的成果或申报专利、奖励时,侵犯学校及导师的知识产权。
(十二)协助他人进行违背学术规范的行为;
(十三)发现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不加劝阻和制止,对严重违反者知情而不向学校举报。
(十四)对自己认为本校(或其他单位)有关人员违法、违纪、违反学术道德行为,没有向本校纪检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反映举报(或举报后未经查证确认),随意向媒体或公众传播而造成不良后果。
(十五)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六条 对研究生学术道德违规行为的认定,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的方针;坚持研究生申诉权的保障原则。
第七条 学术道德违规行为的认定
(一)研究生出现学术道德违规行为或他人对研究生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举报,由二级培养单位及时(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组成调查小组(不少于3人)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提交二级培养单位学术委员会。
(二)二级培养单位学术委员会依据调查结果对事件进行初步认定;初步认定意见与调查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交研究生处。
(三)校学术委员会对二级培养单位学术委员会的初步认定意见进行审议,作出终认定。
第四章 研究生学术道德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八条 经认定确实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视具体情况给予处理:
(一)情节轻微者,可给予延缓答辩、取消评奖评优等处理,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已毕业的研究生通报其工作单位。
(二)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对已授予学位的研究生,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判定,可撤销其授予的学位,并通报其工作单位。
(三)情节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对研究生学术道德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是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做到科学求真,为人师表,重视对研究生的学术道德教育。指导教师因对研究生管理失职,致使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直至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等处理。
第十一条 对恶意诬告者,经学校查实,参照学校有关文件做出相应处理或向有关机构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调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规定期限内按照《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法(试行)》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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