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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民族师范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及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15  点击率:0

甘肃民族师范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及管理办法 (51) 2011-7-7

章 总则

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明确学术责任,规范学术行为,创造良好的学术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民族师范学院所有教职工。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三条 从事学术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自觉遵守下述学术规范:

(一)基本学术规范。

1.进行学术研究,应首先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2.申请科研项目,负责人和参加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研究人员、学术活动指导人员、实验等辅助人员,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各种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按期、优质、高效地完成合同约定的任务。

3.申请科研项目的参加者或推荐人必须征得本人同意,否则视为违规申报。

4.推荐科研项目和成果评奖,推荐人须如实填写推荐意见,并承担相应的信誉责任。

(二)学术引文规范。

1.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的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不论是纸质还是电子文本,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

2.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正、准确。

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均属学术不端行为。

3.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学术成果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4.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三)学术成果规范。

1.不得以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2.应注重学术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避免片面追求数量的倾向。

3.应充分尊重和借鉴已有的学术成果,注重调查研究,在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和学术信息的基础上,精心设计研究方案,讲究科学方法。力求论证缜密,表达准确。

4.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包括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

5.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6.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7.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8.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9.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正规学术期刊、有良好声誉的出版社、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

10.合作完成的学术成果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作学术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成果负责人应对学术成果整体负责。

(四)学术评价规范。

在对自己或他人的学术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作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要遵循下列规范:

1.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2.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3.学术评价应坚持程序公正、标准合理,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

评审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国内领先”、“领先”、“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

评价单位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4.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否则,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五)学术批评规范。

1.应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

2.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3.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在课堂或其它公开场所不应议论和批评别人学术成果的真实性。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 学院对下列学术不端行为,必须进行严肃处理: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在公开发表的学术成果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或将他人学术成果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或直接袭用他人的学术成果框架与文字。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在与自己的劳动无关的学术成果中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或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研究的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伪造或不如实上报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有关证书和其它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八)雇佣或代替他人撰写论文

(九)通过剪裁现成文献拼凑论文或著作。

(十)通过媒体故意夸大、渲染研究成果的科学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造成不良后果。

(十一)参加项目评审、评奖、职称评定活动时,收受参评人礼物或故意对他人进行虚假评价而影响评审结果。

(十二)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而一稿多投,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布。

(十三)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道德准则的不端行为与表现。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代表学院接受来自社会各界、媒体和个人对我院教职工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违规行为一经复核,情况属实,将提交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形式有:

1.我院教师若有违反上述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者或因其指导学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负有直接责任者,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撤消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荣誉、奖励和其它资格。

2.情节特别恶劣者,学术委员会将向院长办公会议提交建议,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3.对学术道德规范违规人员的处理意见,均应通知其现工作单位或学习管理单位,并进入学术档案。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具体处理办法

第六条 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处理甘肃民族师范学院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或各管理部门发现的学术道德规范违规嫌疑。

对正式立项调查的投诉,由院学术委员会通知被举报人,并在10天内组成不少于3人的调查小组(小组成员人数应该是单数,可以是校外相关学术领域的专家),对投诉的事实进行调查和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证人接受调查。调查小组必须向院学术委员会提交报告,就所调查的问题做出明确的答复。

院学术委员会依据该报告参照本规范第五条确定对投诉的处理意见。

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也须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被举报人对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0日之内书面要求院学术委员会复议,一般情况下只进行一次复议。

第七条 对于问题严重、争议比较大的,由院学术委员会向院长办公会提交建议,院长办公会再根据院学术委员会的建议进行讨论,正式做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所有被投诉、与被投诉人有近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调查公正的人员,应主动回避参与调查;举报人有充分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或被举报人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宜参与调查时,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回避。在院学术委员会做出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决定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六章 其它

第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合作民族师专学术道德规范及管理办法》 (合师字[2008]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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