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15 点击率:0
章总则
条为有效惩治学术不端行为,保证学生学位论文质量,加强学生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树立良好学风,根据《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教育部2009年6月颁布)、《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4号令)、上海市教委《上海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沪教委科〔2014〕4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学术准则、损害学术公正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学术成果;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八)虚开或篡改发表文章接收函;
(九)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论文评阅、论文答辩和考试成绩;
(十)对学术批评者进行压制、打击或者报复;
(十一)伪造导师或专家推荐信及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伪造导师或专家签名;
(十二)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以下简称上外学生),包括上海外国语大学在学学历及非学历本科生、研究生、同等学力人员、在职申请硕士和博士学位人员,以及已经获得上海外国语大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第四条对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方针,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及保障申诉权利的原则。
第二章学术引文与署名的规范
第五条进行学术研究时,应当尊重他人的劳动和权益,依照学术规范,合理使用引文。具体而言,需要注意以下情形:
(一)引用他人的成果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核心部分;
(二)引用他人的著述、资料、数据、观点等,无论其曾否发表,均应注明出处,即在论文注释(包括脚注和尾注)中详细说明所引用著述的作者、著作名称(出版机构、版别、出版日期)、页码等内容;
(三)引文原则上应使用原始文献和手资料,凡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四)不得将未查阅过的文献转抄入自己的引文目录或参考文献目录中,不得为增加引证效果而将自己(或他人)与本论题不相干的文献列入引文目录或参考文献目录;
(五)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
第六条在学术成果署名时,要实事求是,维护署名单位的名誉。具体而言,需要注意以下情形:
(一)上外学生署名上海外国语大学及(或)导师姓名(不论作者排名次序)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导师审核,投稿前必须得到导师同意。发表学术论文有其他作者的署名也必须征得署名者的同意;
(二)只有对研究成果做出实质贡献者,才有资格在研究成果中署名;
(三)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七条人均有权向学校举报上外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举报由上海外国语大学学术委员会下属的学风建设委员会统一受理。
第八条学风建设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根据举报材料的详实程度、问题的性质、严重程度等决定是否进入立案处理程序,并尽快将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举报人。学风建设委员会独立决定是否立案,不受其他机关、部门的干扰和影响。除非有新的证据,对已经认定的或已经决定不立案的学术行为进行举报,学风建设委员会不予立案。
第九条校学术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发现上外学生的学术违规行为,可主动根据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审查立案。
各院系学术分委员会发现上外学生的学术违规行为,应当向学风建设委员会报告,学风建设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审查立案。
第十条举报人认为学风建设委员会对应当立案的案件不予立案,可以向学术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校学术委员会应当要求学风建设委员会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学术委员会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正式(书面)通知学风建设委员会立案,学风建设委员会接到通知后应立即立案。
第十一条学风建设委员会立案后,应当指定两名委员担任案件联络人,负责联系被举报人所在院系,并与被举报人所在院系学术分委员会指定的专家组成五人以上的联合调查组,对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就所举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五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调查人陈述和申辩;
(四)鉴定结论;
(五)视听资料。
第十三条联合调查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在六十日内调查事实,收集证据。在案情调查需要时,学风建设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还可以聘请更多的专家担任联合调查组成员。
联合调查组在调查报告撰写过程中可以向院系学术分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被调查人征求意见,使调查报告事实清楚,证据可靠。
第十四条学风建设委员会可以根据案件需要,组织听证,了解案件事实。案件调查应当在立案后四个月内终结。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延长,但是案件调查期限长不得超过十个月。
第十五条收到调查报告后,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及时审查讨论,依据查明的事实,对案件被调查人是否有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认定。
学风建设委员会认定学术违规或不违规行为,应当由三名学风建设委员会委员组成合议组进行。案件调查人不得参加合议组。
第十六条 合议组发现案件需要补充调查的,可以要求案件调查人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调查。
合议组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做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组人员签名。
第十七条 合议组完成评议后,应当根据评议做出认定报告,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学校学术规范,分别做出以下结论: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认定被调查人的行为属于学术不端行为并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后果严重程度等,建议学校相关院系、部门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以下处分,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1.对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良好者,可给予批评教育、取消相关奖项、延缓学位论文答辩、警告、严重警告等处分;
2. 对严重学术不端行为者,可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3. 已结束学业并离校的学生,如果在学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一经查实,可自中国知网或其他校外数据库网站上撤下相应的学位论文,撤销其当时所获得的相关奖励,告知现工作单位,乃至撤销学位和毕业证书;
4. 违反学术道德特别严重且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认定被调查人的行为不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有学术不端行为。
认定报告和处分建议应当由学风建设委员会讨论,通过记名投票,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并由学风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签发后的认定报告和处分建议应尽快送达相关院系或部门。
第十八条相关院系或部门在接到学风建设委员会的认定报告和处分建议后,应根据认定报告参照处分建议,对相关学生做出相应的处分。
第十九条处分决定做出后,学术不端行为者为在校生的,相关院系或部门将决定书送达在校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学生本人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送达工作人员(至少2人)记录在案,视同送达;学术不端行为者为离校学生的,相关院系或部门以挂号信的形式将决定书寄给离校生;如离校生拒绝告知住址的,可通过邮件和电话的方式将处理决定告知学生本人,做好邮件打印和电话记录,视同送达。相关过程报学风建设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对认定报告和处分决定持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处理结果或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十个自然日之内(寒暑假期间可顺延)向上海外国语大学学术委员会书面提出复议要求,逾期不予受理。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上海外国语大学术委员会应在接到复议要求之日起三十个自然日内(寒暑假期间可顺延)做出复议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处分决定涉及上外学生的基本权利,如学生因学术不端行为被学校开除学籍,被处分人有权要求学校就复议事项进行听证,听证申请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上海外国语大学术委员会应在收到书面听证申请之日起三十个自然日内(寒暑假期间可顺延)组织听证。听证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听证裁判小组成员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听证裁判小组成员不应包括联合调查组成员及做出认定的学风建设委员会委员,人数应是单数。听证裁判小组成员的具体构成由上海外国语大学术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对听证裁判小组成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但必须说明理由,无充分且明显的理由其回避申请不予支持。申请人在听证过程中有自行辩护和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听证原则上应公开,申请人申请不公开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听证裁判小组应当于听证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据听证情况对申诉分别做出以下决定:
(一)认为原处理决定恰当,维持原决定;
(二)认为原处理决定不当,须及时将听证决定上报学术委员会,并由学术委员会按程序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经核查举报不实的,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同时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应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上海外国语大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外国语大学学术委员会
201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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