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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规范检测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15  点击率: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学位授予工作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大连海洋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暂行办法》(大海大〔2011〕247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学术道德建设,有效实施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质量监控,严肃学术纪律,维护学校声誉,促进学术诚信,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特制订本办法。

章 总 则

条 学位论文是研究生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的综合体现,其原创性及创新点是反映和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关键。学位论文学不端行为检测对促进研究生恪守学术规范和提高学术创新意识、保证学位论文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的产生采取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原则,各学院要加强研究生学术规范教育,提高研究生自律意识;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严格把关,加大检查力度。研究生导师要加强研究生学术规范的具体指导,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审查,培养研究生良好的学术品质,避免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维护我校研究生教育的良好声誉。

第三条 学校使用“学位论文检测系统”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检测。我校所有申请学位(毕业)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均须按本办法接受学位论文检测。

第二章 工作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所有提出答辩申请的研究生须向所在学院提交研究生学位论文电子版一份。各学院汇总并按规定时间提交研究生学院,研究生学院使用“学位论文检测系统”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统一反馈至研究生所在学院,由各学院根据反馈意见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 检测结果按如下规定处理:

1.去除引用作者本人发表论文部分的文字复制比例(以下简称“复制比例”)不高于15%,且关键内容未涉嫌复制的论文可视为通过检测。

2.复制比例大于15%但不高于30%,且关键内容未涉嫌复制的论文,应由研究生对论文进行修改,在获得指导教师、学科负责人及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可参加论文答辩。

3.复制比例大于30%但不高于50%,且关键内容未涉嫌复制的论文,应由研究生对论文进行修改,并且修改后需要复检一次。若复制比例仍然大于30%,原则上本次不再受理学位论文答辩事宜,研究生在半年后可重新提交论文,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4.复制比例大于50%或关键内容涉嫌复制的论文,原则上本次不再受理学位论文答辩事宜,研究生在半年后可重新提交论文,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三章 其  他

第六条 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电子版学位论文的视为放弃本次答辩申请。

第七条 检测工作结束后,研究生应填写《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结果审核表》,经指导教师、学科负责人、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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