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医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04-14 点击率:0
章 总 则
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风建设和学位授予工作学术道德建设,规范学术行为,提升学术水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学位论文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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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细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公民道德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山西中医学院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为依据。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山西中医学院授予学士、硕士学位全过程所涉及的学生、教师、管理人员及学术活动和学士、硕士学位获得者。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为学校学位授予工作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高权力机构。其职责为规划、组织学校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建设工作;组织学校学术道德规范教育与培训工作;对学术行为失范、学术行为不端、学术行为腐败和学术行为约束失职进行处理和复议。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所属学科专业学位授予工作研究生教育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建设工作,组织学术道德规范教育与培训工作,对学术行为失范、学术行为不端、学术行为腐败和学术行为约束失职进行调查取证和复查,提出处理建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拟定学校学位授予与研究生教育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建设工作计划,开展教育培训工作,协调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调查、取证、复查复议及处理工作。
学院(包括临床医院,以下统称“学院”)、学系(教研室/科室)负责所属学科专业学位授予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建设工作计划,组织学术道德规范教育与培训工作,负责学术行为失范、学术行为不端、学术行为腐败和学术行为约束失职监督检查,受理举报,配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好调查取证和复查工作。
学位授权学科团队带头人(指教研室/科室内研究团队带头人)、指导教师、学术人员、研究生要努力践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行为规范的要求,强化人才培养和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行为规范的教育,在切实提高对学术道德和学术行为规范基本内容要求认识的基础上,不断提高研究生的学术道德意识和学术行为规范责任理念,负责任地管理学术活动中的各个环节,严格防止研究生在培养过程中学术不端行为的出现。
第三章 学术道德准则与规范
第五条 学术行为是指在学位授予涉及所有学术活动中产生的行为,特别包括学术研究过程的行为:
(一)学术资格申请:为获得学历学位、专业职务岗位聘任及维护和专业职务晋升评审及维护、研究生导师资格申请及维护等方面所从事的学术活动。
(二)学术成就发表:在学位授予和研究生教育工作中以论文、专著、教材、研究报告、文献综述、学术评论、学术会议报告等形式正式发表以展示成就的学术活动。
(三)学术成果申报:与学位授予研究生教育有关的科技成果奖申报、专利与软件著作权申报、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等方面成果申报与获取的学术活动。
(四)学术支持申请:与学位授予研究生教育有关的各级各类重点学科、重点专科、学位授权点和培养点、重点实验室、科研平台、工程中心、科研基金项目、学科建设项目、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等方面政策和经费资源申报与获取的学术活动。
(五)其他学术活动:学位授予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学术评价、学术交流等学术活动。
第六条 学术行为原则
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对在科学研究和各项社会活动中的学术行为进行自律,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觉原则:修身以恪守学术道德,自律以坚守学术诚信,正己以遵守学术规范。
(二)责任原则:以强烈的事业责任感和崇高的学术精神,为事业负责,为团队负责,为自身负责,为学生负责。
(三)求是原则:严谨治学以求实而求是,探寻规律而忠于真理,鼓励创新、鼓励争鸣,做学问而追求学术。
(四)尊重原则:尊重人才,尊重知识,尊重劳动,尊重创造,尊重民主,尊重公正,尊重荣誉,尊重学术的诚信与圣洁。
(五)制度原则:以制度建设形成有效的学术行为约束,在自觉遵守学术行为规范的基础上,建设于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不欲、不能、不敢的干净的学术氛围。
第七条 学术行为基本要求
(一)学术行为规范的本质是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探索和追求更高水平更好效果过程中的实事求是和诚信表达。
(二)学术人员应发扬学术民主,勇于学术创新,努力创造先进文化,积极弘扬科学精神、人文精神与民族精神,不断推动我校科学研究发展和技术进步。
(三)学术人员要正确对待学术活动中的名利,将个人利益与国家、民族利益结合起来,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风气。
(四)学术人员应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修身正己,自我约束,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等浮躁作风和行为。
第八条 学术行为具体规范
学术资格、学术成就、学术成果、学术支持等维护或获取过程中所开展的学术研究,要遵循以下规范:
(一)在研究实验与实践过程中应本着求是、严谨的科学态度,如实做好记录。禁止隐匿、篡改、伪造、故意损害实验或调查数据。
(二)禁止投机取巧、断章取义,片面给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研究结论。
(三)禁止抄袭他人成果。
(四)禁止超出合同约定,将研究经费用于个人消费。
(五)禁止超出学校科研管理范围,以获取私利为目的,应用学校资源、占用工作时间承揽、从事个人课题研究。
(六)禁止给其他研究者设置人为障碍,阻挠他人的合法课题研究。
(七)禁止从事违反国家法律的课题研究;禁止从事危害国家和学校、危害实验室的课题研究。
(八)禁止向国外、向外单位泄露、出卖、输送应保守的科研机密和研究资料。
(九)禁止未经审批擅自开展人类活体药物和医疗技术实验。
(十)禁止隐瞒具有危害性的科研事故。
第九条 在学术资格申请规范中:
(一)申请人在填写有关个人情况时要如实填写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和工作基础,不准伪造专家评价、证书等与个人情况不相符合的材料。
(二)申请人应自觉遵守学术评价程序和要求,不准干扰学术资格申请的评价过程。
(三)禁止剽窃他人标书的学术思想和研究思路。
第十条 学术成就发表规范:
(一)教职工在岗、学生在读期间所取得的职务性成果不准以其他单位名义发表,因合作研究需要以合作单位名义发表,应本着按贡献大小进行单位和作者排序的原则署名,并自觉维护学校利益。
(二)禁止发表论文一稿多投,即不准将同一作品或实质内容基本相同的作品投寄多个刊物、出版社发表。
(三)禁止抄袭他人的学术成就,禁止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禁止请他人代写学术文章或代他人写学术文章;禁止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术论文或学位论文;禁止伪造或篡改学术期刊同意发表文章的接收函。
(四)合作学术成就在发表前均要经过所有署名人签字承认,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作品(或通讯)作者应对学术成就整体负责。导师应对所指导学生的作品严格把关,署名时应对其负责。合作完成的作品未经合作者同意不准擅自署名发表。
(五)发表成果时,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准将应保密的学术内容对外泄露。
(六)禁止在他人作品上署名和允许他人在自己作品上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对他人作品仅作文字修改和编辑者、作品发表的推荐者,不应署名共同作者。
(七)成就发表不应大量引用他人作品,不应间接引用他人作品。
第十一条 学术成果申报规范:
(一)教职工在岗、学生在读期间所取得的职务性成果不准以其他单位名义进行申报。合作完成的科研成果,要按照对科技成果的创造性贡献大小,合理确定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人。不准隐瞒已获得的各种学术成果奖励。
(二)执行学校的任务或校内任职期间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取得的学术成果,申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时,申请人应为学校。
(三)不准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未经严格科学验证或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不准在公众媒体炒作,也不准草率地推广应用,以免造成不良的经济和社会后果。
(四)因成果获取的各种资金奖励,应按实际贡献大小对团队成员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 学术支持申请规范:
(一)各种学术支持申请中,应如实填写申请人和团队成员基本信息、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和工作基础等材料,不准伪造专家评价、证书和其他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签名具有法律依据,需要他人签名的,不准代替签字。
(二)在各级各类重点学科、重点专科、学位授予学科点、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科研平台等申报过程中,应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稳定的研究团队,不准使用和本学科无关的成果,避免拼凑和夸大学术水平。需要使用他人成果的,须征得成果所有人同意。
(三)在科研项目等基金经费申请中,应在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和学术信息的基础上,做好论证、背景分析工作,科学设计研究方案,不准隐瞒已获得的各种学术支持。
(四)应合理安排经费,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科研平台、工程中心等平台的经费,要用于研究方向所在的各研究团队,不准只用于学科带头人个人的研究中。基金项目经费应用于和研究有关的各项支出,不准滥用或挪作它用。
(五)各种学术支持的责任人,要遵守审批(或委托)单位的规定,按预定计划开展项目研究,接受中期检查,上报阶段成果,按时总结。
第十三条 学术评价规范:
(一)学术人员在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评审与鉴定、学术资格认定等学术评价活动中,应当本着对社会负责的科学态度,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的基础上,作出如实的分析、评价和论证。
(二)学术人员在开展学术批评时,应从事实和科学理论出发,摆事实讲道理,以达促进学术进步之目的,不准参杂个人私利,禁止贬低他人学术成就,恶意攻击。
第十四条 学术交流规范:
(一)学术人员在各种学术交流中,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尊重他人的学术成果,不准任意夸大或虚报自己的个人信息和学术成果。
(三)应促进学术繁荣,禁止超出学校管理规定和工作需要,人为限制、阻挠学术人员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第四章 学术行为规范教育、培训与监督
第十五条 学术行为是高尚的行为。学术行为不端导致的学术腐败是学校改革建设发展中的严重的腐败,必须建立系统的教育、培训和监督惩戒机制以预防学术腐败的发生。
学术行为规范表现在三个层面,即学术道德约束、学术制度约束和相关法律约束,其中学术道德约束是自律的基础,学术制度约束是他律的保障,相关法律约束是规范的压力。
学术行为规范是实现学术道德约束、学术制度约束和相关法律约束的重要基础。建立有效的学术行为规范,建立学术行为规范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建立学术行为规范的文化环境,是形成良好学术氛围推进学校学术发展的重要内容。
(一)学校在学术行为规范环境建设中的责任是,以学科建设和学位授予为基础,界定学术行为活动,制定学术行为规范内容和要求,建立学术行为规范制度体系,形成有效的学术行为教育、培训、规范管理和监督;强化学术风气,强调学术道德,鼓励学术诚信风尚,宣传学术道德典范,形成学术圣洁的氛围。
(二)学院(包括临床医院,以下统称“学院”)在学术行为规范环境建设中的责任是,在学科建设与学位授予的进程中,发挥一级学科载体的功能作用,结合本学科领域的特点,细化学术行为规范的内容和要求,落实学术行为规范教育、培训的各项制度,开展学术行为规范的管理和监督,强化学术风气,强调学术道德,鼓励学术诚信风尚,宣传学术道德典范。
(三)学系(教研室/科室)在学术行为规范环境建设中的责任是,在学科建设与学位授予的进程中,发挥一线学科载体的功能作用,落实学术行为规范教育、培训的要求,鼓励学术诚信风尚,树立学术道德典范。
(四)学位授权学科团队带头人(指教研室/科室内研究团队带头人)在学术行为规范环境建设中的责任是,在带领学科团队推进学科建设与学位授予的进程中,身体力行,实践学术行为规范要求,树立学术诚信风尚,加强学术行为规范管理,严格防止学术不端行为出现。
(五)指导教师在学术行为规范环境建设中的责任是,努力践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行为规范的要求,强化人才培养和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行为规范的教育,在切实提高学生对学术道德和学术行为规范基本内容要求认识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学生的学术道德意识和学术行为规范责任理念,负责任地管理学生学术活动中的各个环节,严格防止学生在培养过程中学术不端行为的出现。
(六)学术人员在学术行为规范环境建设中的责任是,提高自身学术道德修养,树立学术道德的自我规范和约束意识,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建立良好学术氛围。
(七)学生在学术行为规范环境建设中的责任是,在完成理论、知识和能力学习的同时,提高自身学术道德修养,实践学术行为规范的要求,保证在学术行为活动的过程中坚持学术行为规范原则,努力成为学术道德修养高尚的学子。
(八)在学术行为规范的基础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学院、学系(教研室/科室)、学科团队带头人、导师、学术活动人员和学生,都有学术行为的约束责任,从而实现杜绝学术行为不端和学术腐败的发生。
第十六条 所有学术行为与学位授予的约束,应以个人学术道德约束为基础,同时形成学科团队和导师监督、学系(教研室/科室)监督、学院监督的三级监督的机制;对于重要的学术行为,特别是跨出学校的学术行为,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建立形式和内容核查机制,以保证杜绝学术行为不端和学术腐败的发生。学术行为约束责任主要包括基础责任、主要责任、监督责任、形式审查责任、审核责任,各责任内容如下:
(一)基础责任是指,个人或团队学术行为中直接执行者所产生的学术责任,为所有责任体系中的原始责任。
(二)主要责任是指,对个人学术行为负有直接指导义务者的责任,以及团队学科学术带头人应负有的学术行为责任。
(三)监督责任是指,学术行为人所在行政隶属关系的学院、学系(教研室/科室)、学科负责人,对学术行为监督管理的责任。
(四)形式审查责任是指,学校、学院对学术行为人的相关学术水平表达资料负有的核实责任。
(五)审核责任是指,学校对重要学术行为的审查核准责任。
第十七条 学术资格申请行为的约束责任:
(一)在学历学位申请过程中,对于提交的培养过程的所有资料、实验数据、文章发表和学位论文的学术诚信,研究生和学位申请人负有基础责任,导师负有主要责任,学系(教研室/科室)负有监督责任,学院负有形式审查责任。
(二)在专业职务岗位聘任及维护和专业职务晋升评审及维护过程中,对于提交的工作过程、学术业绩和文章发表的学术诚信,专业岗位和专业职务申请者负有基础责任,学科团队带头人负有主要责任,学系(教研室/科室)负有监督责任,学院负有形式审查责任。
(三)在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及维护过程中,对于提交的工作过程、学术业绩和文章发表的学术诚信,导师资格申请者负有基础责任,学科团队带头人负有主要责任,学系(教研室/科室)负有监督责任,学院负有形式审查责任,学校研究生部负有资格审核责任。
第十八条 学术成就发表行为的约束责任:
(一)在各类论文、文献综述、学术评论、研究报告发表过程中,对于所发表文献文章的学术诚信,文献文章作者负有基础责任,文献文章的责任作者和学生指导教师负有主要责任,学科团队带头人负有监督责任。
(二)在研究生专著和教材编写过程中,对于所编写专著和教材内容的学术诚信,专著和教材编写者负有基础责任,本校主编或学科团队带头人负有主要责任,学系(教研室/科室)负有监督责任,学校研究生部负有形式审查责任。
第十九条 研究生学术成果申报行为的约束责任:
(一)在各级各类科技成果奖项申报和专利与软件著作权申报过程中,对于科技成果奖项和专利及软件著作权申报资料的学术诚信,申报者或申报团队申报人负有基础责任,学科团队带头人负有主要责任,学系(教研室/科室)负有监督责任,学院负有形式审查责任,对于重要奖项的申报学校研究生部负有审核责任。
(二)在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奖项申报过程中,对于教育教学成果奖项申报资料的学术诚信,申报者或申报团队申报人负有基础责任,成果所属课程所在学科团队带头人或成果所属专业所在学院院长负有主要责任,学校研究生部负有监督和形式审查责任,学校负有审核责任。
第二十条 学术支持申请行为的约束责任:
(一)在各级各类重点学科、重点专科和学位授予学科点申报过程中,对于所申报资料的学术诚信,申报学科团队带头人负有基础责任,申报学科团队所在学系(教研室/科室)主任或学院院长负有主要责任,申报学科所在学院负有监督责任,学校研究生部负有形式审查责任,学校负有审核责任。
(二)在各级各类研究生重点实验室、科研平台和创新中心申报过程中,对于所申报资料的学术诚信,申报团队负责人负有基础责任,申报团队所在学院院长负有主要责任,申报团队所在学院负有监督责任,学校研究生部负有形式审查责任,学校负有审核责任。
(三)在各级各类研究生科研基金项目申请过程中,对于申报基金项目资料的学术诚信,申报者或申报团队负责人负有基础责任,申报者或申报团队所在学科团队带头人负有主要责任,申报者或申报团队所在学系(教研室/科室)负有监督责任,申报者或申报团队所在学院负有形式审查责任,对于重点或重大科研基金项目申请学校研究生部负有审核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术评价与交流行为的约束责任:
(一)在受邀以学校推荐研究生专家名义参与各类学术评价过程中,对于评价过程和评价结果的学术诚信,参评专家负有主要责任,专家所在学科团队带头人、学系(教研室/科室)负责人和学院院长负有提醒监督责任,在重大评审活动中学校研究生部负有提醒监督责任。
(二)在具有学校名义的研究生学术活动或者是以学校研究生专家名义参加的学术交流活动过程中,对于所交流内容的学术诚信,会议主办团队负责人和参与学术交流的专家负有主要责任,会议主办团队所在单位负责人和参与学术交流专家所在单位负责人负有提醒监督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为了确实落实研究生学术行为约束责任的监督机制,针对各类学术行为,学校研究生部应建立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联签制度。
第五章 学术行为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术行为违规包括:学术行为失范、学术行为不端、学术行为腐败和学术行为约束失职。
第二十四条 学术行为失范是指在学术活动中,由于相关知识不足、学术意识不够严谨等原因,而出现的非主观故意的轻度学术违规行为,其结果未侵犯他人学术权利,也不造成对于学校的不良影响。学术行为失范主要包括:
(一)在学术资格申请中盲目或投机性超越自我现实、夸大自身申请条件、过度自我评价业绩。
(二)在学术成就发表中学术态度不严肃、行文或编著不规范、引注不规范、单纯追求数量和形式、学术会议组织或参加不规范、主观安排学术成就发表、学术评价与批评有失公允。
(三)在学术成果申报中偏离学科学术方向、编凑成果申报内容、过度评价成果申报意义、主观安排学术成果申报。
(四)在学术支持申请中无明确建设与研究目的、偏离学科学术方向、编凑建设或研究内容构成、编凑学科与研究基础、无能力完成建设与研究的申请。
(五)在各类学术活动中控制学术资源、不发扬学术民主。
第二十五条 学术行为不端是指在学术活动中,为了实现自身或者所在团队大学术利益,置学校学术行为规范于不顾而出现的主观故意的中、重度学术违规行为,其结果或侵犯了他人的学术权利,或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学术行为不端主要包括:
(一)在学术资格申请中编造申请条件、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造假支撑材料、托关系影响评审过程。
(二)在学术成就发表中抄袭他人成就、剽窃他人成果、篡改或伪造支撑材料、侵占他人业绩和成果、重复发表或出版同一成就、垄断学术成就形成资源和过程、垄断学术会议。
(三)在学术成果申报中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侵占他人业绩和成果、篡改或伪造支撑材料、垄断成果形成和申报过程、同一成果在同一级别多次申报。
(四)在学术支持申请中编造申请条件、抄袭或剽窃他人学术成就或成果、造假申请支撑材料、托关系影响评审过程。
(五)在各类学术活动中垄断学术资源、拒绝学术民主。
第二十六条 学术行为腐败是指在学术活动中,以经济手段或者权力资源作为交易,实现自身或者所在团队包括学术利益在内的相关利益,其结果或侵犯了他人的学术权利,或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学术行为腐败主要包括:在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的行为基础上,有行贿和受贿的行为,有学术或行政权力交易的行为,有学术或行政掌控资源交易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学术行为约束失职是指在学术行为规范约束责任链中,对于所应担负的学术行为规范约束责任不予重视失于管理,而客观形成被约束对象在学术活动中出现学术行为违规。学术行为约束失职主要包括:各级学术管理责任者出现学术规范教育失职、学术行为监督责任失职、学术告诉受理程序失职和学术违规处理结果失职。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学术行为违规处理组织:学术行为违规的处理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别依据职能范围予以负责;各学院(临床医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范围的相关学术行为违规的处理。
研究生学术行为违规处理管理部门:研究生部(学位办)作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行使学术行为违规告诉处理的管理职责;各学院相关办公室(临床医院相关职能处室)行使同级学术违规告诉处理的管理职责。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学术行为违规的处理程序:包括告诉、初核、立案、调查、处理等五个处理阶段。
(一)学术行为违规的告诉:
(一)告诉人员:学术行为违规的告诉人员可以是知情者、发现者和约束责任者,约束责任者在发现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行为成为事实情况下必须启动告诉程序。
(二)告诉形式:知情者或发现者可以利用书面和网络的举报信形成告诉,举报信可以是实名也可以是匿名;约束责任者必须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形成告诉,书面报告必须是实名。
(三)接诉部门:研究生部(学位办)为学校接诉部门,学院相关办公室(临床医院相关职能处室)为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接诉部门,学院相关办公室(临床医院相关职能处室)在接到告诉并向主管领导汇报后应立即向学校研究生部(学位办)报告。
第三十条 研究生学术行为违规的告诉初核:
(一)初核责任部门:学术行为违规现象中的学术失范、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的告诉,由学院相关办公室(临床医院相关职能处室)负责初核,学术行为约束失职的告诉由学校研究生部(学位办)负责初核。
(二)初核时间:接到学术行为违规的告诉后,相关责任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启动告诉初核程序,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告诉初核程序。
(三)初核结果:依据本规定进行的告诉初核,如果初核结果为告诉失实,则告诉处理程序终止并做文书档案处理;如果初核结果为学术失范,则启动学术失范处理程序进行处理;如果初核结果实有学术不端、学术腐败和学术行为约束失职的可能,则告诉处理进入立案调查程序。
(四)初核结果复核:学院相关办公室(临床医院相关职能处室)所接告诉的初核结果,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学校研究生部(学位办)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审核同意后成立;学校研究生部(学位办)所接学术行为约束失职的告诉初核结果,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审核同意后成立。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学术行为违规的立案与调查:
(一)立案:对于经初核后进入立案调查的事件,由学校研究生部(学位办)负责在3个工作日完成立案程序,并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批准签署意见后启动调查程序。
(二)调查程序:调查程序包括立案、调查组形成、调查方案形成、调查过程实施、调查资料分析论证、调查报告形成。
(三)调查时间:学校研究生部(学位办)在事件立案后30个工作日完成事件调查程序。
(四)调查意见:调查组以调查报告形式形成调查意见,经学校研究生部讨论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处理意见。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学术行为违规的处理:
(一)处理意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立案事件调查组的意见和学校研究生部(学位办)的意见,依据学校相关制度和政策,进行认真的讨论并形成处理意见,形成处理决定。
(二)处理结果与执行:对于调查确认有关告诉失实的事件,终止处理程序,撤销立案,由研究生部(学位办)进行善后处理;对于调查确认学术不端、学术腐败和学术行为约束失职的事件,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由学校研究生部负责执行。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学术行为违规处理申述:当事人或事件相关人员对于学校处理决定和处理过程有异议,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研究生部(学位办)提出申述,研究生部(学位办)在确认申述有新的超越学校决定依据的证据时,报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启动事件复审程序;对于没有新的证据的情绪申述,不再启动再审程序。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学术行为违规处理程序中实行利益相关者回避原则。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学术行为违规处理与处分原则:
(一)尊重事实真相:学术行为违规的处理和处分应充分尊重事实,确保处理与处分所依据的事实真实可靠,以事实为根据进行合理的处理和处分。
(二)依法依规处理:要遵循国家相关法律,依据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和政策规定,履行必须的调查和处理程序,形成规范的处理和处分过程。
(三)教育和处理相结合:要坚持教育为基础,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对于情节轻微者以教育为主以促使其改正,对于情节严重的事件在严肃处理的同时也要加强教育,实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效果。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学术失范的处理:对于在告诉初核过程中确认为学术失范的事件,由初核责任部门确定当事人学术失范的内涵和定性,由学校或学院主管领导与当事人或事件主要负责人正式谈话,如果当事人或事件主要负责人是校管干部则进行诫勉谈话,要使相关人员对所存在的问题有深刻的认识并对相关的错误进行纠正,研究生责任人应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学术不端的处分:对于确认为学术不端的行为,实行“学术道德一票否决”;撤销所获得的学术资格并停止学术资格申请1次;责令收回所发表的学术文章或著作,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道歉;责令撤回学术成果的申请或建议撤销所获得的学术成果;责令撤回学术支持的申请或建议撤销所获得的学术支持资源;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程度,研究生予以纪律处分,学术人员给与学术职务、行政职务或党籍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学术腐败的处分:对于确认学术腐败的行为,除执行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各项处理措施之外,研究生予以开除学籍,学术人员解除岗位聘任直至解除合同聘用,对于有严重违法行为者送交司法机关惩处。
第三十九条 学术行为约束失职的处分:对于确认学术行为约束失职者,在处理基础责任者的同时,对主要责任者做减轻一级处理,对监督责任、形式审查责任和审核责任者严厉批评,对于事件所涉及的各级学术行为约束失职者在全校范围内通报。
第四十条 在学术行为违规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或事件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重一级处罚:
(一)藏匿、伪造、销毁证据或知情不报的。
(二)干扰、妨碍调查工作或威胁调查人员的。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第四十一条 在学术行为违规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或事件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理与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的。
(二)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授权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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