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师范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发布时间:2017-04-14 点击率:0
一、总则
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推进高校学风建设专项教育和治理行动(2012-2014),坚决反对不良学术风气,有效遏制学术不端行为,营造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特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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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员工。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技术权益。
(二)严格遵守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基本规范,认真执行学术刊物引文规范,严禁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三)正确对待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名和利,严禁沽名钓誉、损人利己行为,反对急功近利、粗制滥造现象。
(五)自觉抵制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劝阻和制止,对严重违反者要及时向学校举报,营造优良学术氛围。
三、学术风气教育及管理
第四条 加强学术风气教育
(一)坚持把教育作为加强学术风气建设的基础,在师生中加强科学精神教育。引导师生热爱科学、追求真理,抵制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躁风气和行为,把优良学术风气内化为自觉行动。
(二)将科学道德、学术规范方面的知识纳入教师岗位培训范畴、职业培训体系和行政管理人员学习范畴。
(三)加强教师的科研诚信教育。对教师进行每年一轮的科研诚信教育,在教师年度考核中增加科研诚信的内容,建立科研诚信档案。
第五条 加强科学研究的过程管理。
(一)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强化申报信息公开、异议材料复核、网上公示和接受投诉等制度,增加科研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二)提倡同行监督,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发现或有正当理由怀疑他人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有责任进行投诉。
(三)定期对本单位的学术风气建设进行自查自纠,一旦发现学术不端行为,要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和隐瞒。
四、规范学术道德,严禁学术不端行为
第六条 在科学研究、学术活动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
(二)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三)合作作品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并根据本人自愿原则依顺序署名,或遵从学科署名惯例。
(四)在对自己或他人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
(五)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六)在教学、科研及相关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信息、健康等方面的规定。
第七条 在科学研究、学术活动中严禁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二)伪造或者篡改实验数据、实验记录与图片、文献引用证明、注释,捏造事实;
(三)伪造、篡改学术经历、学术能力、学术成果;
(四)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五)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六)违反正当程序或者放弃学术标准,进行不当学术评价;
(七)对学术批评者进行压制、打击或者报复;
(九)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发表;
(十)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
(十一)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撰写文章;
(十二)滥用科研经费和其它科研资源;
(十三)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五、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 学校科研处是学校学术风气建设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学术风气建设相关政策,指导检查学术风气建设工作,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组成专家组调查处理。各院(系)是预防与调查学术不端行为的基层组织,负责贯彻落实学术风气建设的各项规定。
第九条 鼓励举报人以实名或据证举报。
第十条 调查处理程序:
(一)接到举报后,应进行登记。被举报的行为属于本细则规定的学术不端行为,且事实清楚,应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应书面通知实名举报人。
(二)成立由5名专家组成的调查小组展开调查。专家组成员或调查人员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三)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专家组与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公开有关情况;确需公开的,应严格控制公开范围。
(四)调查小组成立后即由专家组从学术角度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提出调查意见,并向当事人公开。收集分析相关材料,与被举报人和其他知情人面谈。被调查的组织、机构和个人有义务协助提供必要证据,说明事情真相。
(五)在规定期限内(调查开始后60天)形成初步调查意见,听取被调查的组织、机构和个人的陈述和申辩;
(六)调查小组完成调查工作后,向科研处提交书面调查报告。科研处据此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学校行政办公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审议决议作出处理决定。
(七)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后15日内提出申诉,要求科研处重新调查。
六、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
第十一条 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 对于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销项目,取消申报项目资格,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解除职务聘任,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组织、机构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不配合调查工作,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同时涉及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其他应从重处罚的情节。
第十三条 对经查实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组织、机构和个人,要加以澄清、正名;对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举报人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在学校网站学术风气建设专栏,公开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处理结果保留3个月以上。
七、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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