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套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7-04-14 点击率:0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贯彻落实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第40号令)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实施细适用于河套学院在编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正式注册的在校学生及已毕业学生在校期间的学术行为等。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对学术不端行为坚持以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学院建立了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领导小组(院发〔2014〕57号)。学院各部门、学术委员会协同配合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系部负责人主要承担本系部学风建设工作的领导责任,落实关于学风建设的总体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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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制定全校学风建设相关政策;组织开展学风建设;受理学风问题举报并对重大学风问题组织调查核实,对调查结果进行终裁决;组织开展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研究及宣传教育等。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职责
起草全校学风建设相关政策;定期开展学风建设活动;定期检查学风建设工作;接受学术不端行为的署名举报;受理当事人的异议投诉;协助领导小组对学术不端行为和异议投诉组织甄别和鉴定,上传下达;公开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
第六条 预防、受理、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等具体工作由学风建设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与学术委员会共同履行。
第七条 学院设立学风建设专项经费,为开展学术不端行为的预防、查处和学风建设工作提供坚实的经费保障。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八条 学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第九条 学院制定了《河套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和《河套学院师德师风建设实施细则》等管理制度,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内容,作为教师入职培训和学生入学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学生公开发表学术成果、学位论文的研究和撰写过程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指导、审核。
第十条 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十一条 建立科研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按档案管理制度期限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按管理制度规定进行科研项目等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进行公开。
第十二条 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三条 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调查与认定
第十四条 受理。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是负责受理学院师生学术不端行为举报的部门,接到本院师生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投诉后,组织上报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由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决定是否正式开展调查。决定进行正式调查的,组建临时调查小组开展调查。决定不进行正式调查的,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程序。
第十五条 调查。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组建临时调查小组(由科研管理部门、当事人所在部门、同行专家等3人以上组成)开展调查。
调查小组在30个工作日内对调查的内容和结论做出书面调查报告。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有特殊情况的,可向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申请延长调查时间,并提供延长调查时间的书面说明。
调查报告上报学风建设领导小组。
第十六条 审查。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将临时调查小组提交的调查报告交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学术委员会应召开专门会议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查;有疑义时,可以听取调查组的当面汇报。
第十七条 认定。学术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对处理办法提出建议,提交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有关材料及评价的书面意见报送至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由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做出终裁决。
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裁定结果通报相关当事人所在部门及当事人。
第十八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同一作品重复发表;
(八)其他违背《河套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条 学院根据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的终裁决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做出如下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撤销学术奖励、荣誉称号,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警告、记过;
(四)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
(五)开除或解聘;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应当对责任人给予第(四)项或第(五)项规定的处理。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需要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可以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指导教师对被认定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学生学位论文有过错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暂停指导教师资格;
(三)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做出的处理决定,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申诉途径和期限。
第二十二条 处理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拒绝签收或无法送达的,学院在学风建设专栏上公告处理决定书,公告期为15日,公告期届满视为送达。
第二十三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院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认定为恶意举报。对于恶意举报人,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学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五章 申诉与复核
第二十五条 申诉。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10个自然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异议或申诉。小组办公室上报学风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织学术委员会进行甄别和鉴定,并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复核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复核。决定复核的,学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可以另行组织调查小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复核的,书面通知异议人或申诉人。
第二十七条 异议人或申诉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有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院按年度在学风建设专栏上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组织和个人均可向学风建设领导小组举报本院师生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七章 考核
第三十条 学院将学术不端行为纳入年度考核。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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