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师范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04-12 点击率: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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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总 则
条 为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管理,推进良好学风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及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学校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以下统称为“学位论文”)。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行为。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行为。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行为。在学位论文撰写过程中,原封不动或基本原封不动复制他人学术成果;将他人的学术观点作为自己学位论文的核心观点或主要观点;将他人的学术成果作为自己学位论文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等行为。
(四)伪造数据的行为。在学位论文撰写过程中,用作伪的手段按自己的期望随意改动或捏造、任意取舍原始数据或实验数据,使得研究结果符合自己的研究结论、支持自己论点等行为。
第二章 相关人员和部门职责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并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具体要求为:
(一)在学位申请人入学时,对其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培养学位申请人严谨求实的学术精神;
(二)认真审阅学位申请人的开题报告,确保开题工作质量,把握开题报告进度;
(三)对学位论文进行中期检查,对未按时完成研究内容和未按时取得阶段性研究成果的论文,要进行重点指导;
(四)对学位申请人的论文进行认真审阅,没有达到博士(硕士)学位水平的论文,不予推荐其申请学位。
第六条 各培养单位在防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方面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执行教育部关于《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并对本单位师生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
(二)明确责任、规范程序,严格审核本培养单位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和原创性,在学位论文的评审与答辩环节中严格把关;
(三)发现有关人员存在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行为,可能造成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应及时采取适当措施。
第七条 研究生院、教务处在防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方面应履行下列职责:
(二)做好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和学位论文评审与答辩环节的抽查与监督工作;
(三)接受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检举,并及时对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举报人予以保密;
(四)在校内通报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情况。
第三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第八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或剽窃、伪造数据等严重作假情形的,学校可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可撤销其学位,注销其学位证书,并将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 年内,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存在上述作假行为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学校可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或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为在职人员的,学校给予其纪律处分,并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第九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在读学生的,学校可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属我校教职员工的,可给予其开除处分或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可给予其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一条 学校将把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培养单位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且影响恶劣的培养单位,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学校将核减其相应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并对该培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给予该培养单位负责人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程序
(一)研究生院和教务处分别负责受理研究生、本科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初审。发现涉嫌作假的学位论文,研究生院或教务处分别将学位论文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调查核实。
(二) 校学术委员会对学位论文是否存在作假行为及其严重程度进行认定,并给出调查结论。
(三)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接到书面调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应针对报告内容以书面形式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反馈意见,未反馈意见的视为认同。
(四)校学术委员会对调查报告和反馈意见进行审议,形成事实认定意见,并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相应的学术处理意见,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有关学位的处理决定,并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理。
(五)作假行为处理认定须填写《内蒙古师范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及处理意见书》,给出书面认定结果。
第十三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学校将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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