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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电力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09  点击率:0

章  总    则

条  为进一步弘扬我校“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良好校风,引导全校师生员工遵守学术道德推动学校科学研究健康、繁荣和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范及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范及管理办法适用于东北电力大学全体在编教职员工和在籍各类学生以及以东北电力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各类非在编人员。

第二章  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规范适用人员在从事科学研究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成果,追求真理,诚实守信,客观公正,严谨治学,自觉遵守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尊重他人研究成果;引用他人成果时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时,注明转引出处。

(二)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合作成果应按照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所有署名人对研究成果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三)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做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四)资助项目应如实全名标注,不得随意改变项目级别。

(五)进修人员与访问学者利用我校提供的条件或在我校教师指导下进行学术研究,其成果署名和使用应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

(六)应经而未经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得向媒体公布。

第四条  规范适用人员在从事科学研究的过程中,不得有下述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剽窃、侵吞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调查结果,违反职业道德利用他人重要的学术认识、假设、学说或者研究计划等行为。

(二)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故意做出虚假的陈述,捏造、拼凑、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注释,改动原始文字记录和图片等行为。

(三)伪造学术经历: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资历评定及申报科技项目等,在填写有关个人简历信息及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个人简历、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四)一稿多投与变相发表: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出版或提交多个出版物发表,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发表。

(五)未如实反映科研成果:虚报科研成果,或重复申报同级同类奖项,或随意提高成果的学术档次,在出版成果时不如实注明著、编著、编、译著、编译等行为。

(六)不当或滥用署名:未参加科学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等成果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行为;在科研成果的署名位次上高于自己的实际贡献的行为;未经被署名人允许的随意代签、冒签;损害他人著作权,侵犯他人的署名权,将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

(七)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未按照有关规定或学科管理惯例经过有关专家严格论证,或未经相关组织机构的学术论证,擅自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炒作研究成果,谋取个人或单位的不正当利益。

(八)其它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包括授意(或指导教师默许其指导对象)、指使、协助他人进行有违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在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骗取经费、装备和其它支持条件等科研资源;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研究活动等行为。

第三章  处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东北电力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我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负责有关规范的制定、违反规范的认定和查处,并有权建议各院(系)、相关职能部门工作机构对违反本规范的行为人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六条  学校的各院(系)、相关职能部门在维护学术道德与诚信方面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学术道德规范的实施细则,对相关人员开展宣传教育

(二)把学术道德规范作为教师的重要内容(新教师岗前培训必修内容),纳入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教育教学之中,作为教师考评、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形成学术道德规范教育的长效机制。

(三)在人事录用、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成果评审、项目立项、考核评估等工作中,充分发挥校、院(系)两级学术委员会的作用,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情况,发现有违背学术道德或损害学校权益和声誉的问题,实行一票否决。

(四)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人员进行严肃调查,对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五)及时通报违反学术道德人员处理情况。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和认定

第七条  在教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职务晋升、著作出版、论文发表、成果奖励等过程中,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针对学术不端行为,校内外个人和组织可直接向相关院(系)、职能部门举报。认为相关院(系)、职能部门处理不当,可向校学术委员会举报。

(一)在接到举报或已发现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问题时,校学术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对于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正式委托被举报人或当事人所属学科专家或所在院(系)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3人)共同调查。如被调查对象涉及院(系)负责人或学术委员会委员,校学术委员会将指定专门人员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

(二)参与调查的人员(包括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学科专家、院(系)学术委员会委员)如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特殊利益关系的,应实行回避原则。被调查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参与调查人员与自己有特殊利益关系的,可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要求相关人士回避。

(三)对列入调查的事件,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校学术委员会。报告的结论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特殊情况,调查组可向校学术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四)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收到书面调查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可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

(五)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5人)在以上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开会审议,做出事实认定与处理意见,结论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三分之二通过有效。

(六)参与调查的所有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五章  处理与申诉

第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原则

(一)相关部门妥善保存举报资料和相关材料,深入细致开展调查,实事求是公正处理。

(二)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接到举报后,在未做出调查结论之前,学校保障被举报人的正常教学、科研活动和相关利益。

(三)保护公众利益、举报人利益和被举报人的申诉权利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

(四)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坚决给予严肃处理,以教育大多数和当事人。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个人可视其行为和情节,做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一)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或专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民法通则》和《专利法》等有关法律中的条款,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对于违背职业道德,违反本规范的教师及相关科研人员,将依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处理方式包括:

1.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2.暂缓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及硕导、博导岗位;

3.取消今后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及硕导、博导岗位的资格;

4.取消已有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和硕导、博导岗位的聘任资格以及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按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岗位发放工资、岗位津贴和其它福利待遇;

5.撤消当事人行政职务;

6.对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撤销其因学术不端行为而获得的有关学术奖励、学术荣誉及其它资格;

7.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者,给予当事人解聘、开除等处分;

8.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

9.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

(三)对于违反本规范的在校学生,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处理方式包括:

1.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2.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或其它资格;

3.取消参加各类奖励评定的资格;

4.取消申请获得相关学位的资格;

5.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

6.对于在读期间违反本规范的已毕业学生,将依照问题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追加处分,直至撤销其所获学位,并通报其所在工作单位;

7.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

(四)对违反本规范教职员工的处分期限,一般为2-4年。在处分期限内,无申请及获得相关学位资格,无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资格,无晋升工资资格,无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处分察看期满,经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和有关职能部门审查,确认其在受处分期限内能够认识到其学术不端行为,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行动,且未发现有新的违规行为,可获得正常聘任资格,并恢复其申请获得相关学位、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资格。在处分期限内如再次出现学术不端行为,将依规从严处理。

(五)校长办公会根据学术委员会提出的处理建议,正式决定处理意见,处分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和举报人。

第十一条 受到处分或处理的教职工或学生对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和法律程序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条  对恶意诬告者,经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参照第十条做出相应处理或向有关机构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  有关院系、各级管理部门及相关负责人有意掩盖事实真相、拖延不加处理,应受到相应组织处理和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查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全校师生员工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发布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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