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09 点击率:0
章 总则
条 为了有效防治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保证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树立良好学风,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学术准则、损害学术公正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的;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的;
(四)伪造注释的;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的,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学术成果的;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的;
(八)对学术批评者进行压制、打击或者报复的;
(九)其他违反学术准则、损害学术公正的行为。
第二章 审查和认定
第三条 长春工业大学各学院、研究生学院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对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审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别依据各自的权限,负责对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四条 对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审查,可以采用如下方法:
(一)实行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即学位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姓名对评阅专家保密,评阅专家也实行匿名评审);
(三)交叉使用或者同时使用前述两种方法。
第五条 准备答辩的、已经答辩的或者已经取得学位者的学位论文,被举报(匿名或者实名)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各学院及研究生学院应当进行认真审查。
第六条 各学院应当采取事前审查的办法,在答辩前二个月开始对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初查,在答辩前进行复查,并公示通过审查的学位论文作者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允许其进入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程序。
第七条 研究生学院抽查已经完成答辩人员的学位论文。
各学院应当在收到研究生学院通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拟抽查的学位论文文本和与文本一致的电子文档提交研究生学院。研究生学院抽查发现学位论文具有学术不端行为嫌疑的,应当将该学位论文退回学院审查或独立处理。
第八条 学院应当对研究生学院退回的具有学术不端行为嫌疑的论文进行严格审查。如有异议,学院应当制作《学位论文异议审核意见书》。
《学位论文异议审核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异议审核的论文题目及作者、指导教师;
(二)异议审核的专家组成;
(三)异议的主要内容和依据;
(四)结论;
(五)其他与异议审核相关的事项。
《学位论文异议审核意见书》由院长签字并加盖公章,连同论文一并提交研究生学院
第九条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应主要依靠同行专家的评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在初查和复查中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认定。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在抽查中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认定。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责任和处理
第十条 学位论文在答辩前的初查中被认定为具有抄袭、剽窃等行为的,取消学位论文评优资格、取消指导教师评优资格,在学位论文修改后申请进行复查。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在答辩前的复查中被认定为具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及在答辩前的学位论文评阅过程中被认定为具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该行为的性质与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
(一)暂缓答辩,论文修改后,推迟三个月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二)延期答辩,论文全面修改后,推迟一年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在通过答辩后、授予学位前被认定为具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该行为的性质与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
(一)答辩无效,暂缓授予学位。全面修改论文,推迟一年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修改后的学位论文经认定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取消学位申请人申请学位资格。
(二)答辩无效,不授予学位。
第十三条 已经获得长春工业大学硕士学位的人员,经认定在学位论文中确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撤消已授予学位的处理。
第十四条 指导教师对学生的学位论文负有指导责任。学生在撰写学位论文中被认定为具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指导教师作出相应的处理。
根据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轻重与性质,对指导教师的处理分为:诫勉谈话;暂停研究生导师资格;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第十五条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当在学院范围内公示对在答辩前复查中被认定为有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的处理决定。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在学校范围内公示对在答辩后被认定为有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及其导师的处理决定。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第四章 申诉与复议
第十六条 公示期内,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学院或研究生学院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起复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校学位委员会应当对申诉内容进行复核,并在收到申诉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十七条 复议结果应当在学院范围内或学校范围内公布。经复议确认不属于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为当事人消除不利影响。
第十八条 学生本人提出申诉申请的,应当附带其指导教师的异议申请;学生本人没有申诉请求的,其指导教师也可以单独提出异议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长春工业大学硕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专业硕士和以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以及已经获得长春工业大学硕士学位的人员。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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