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查重标准总则
发布时间:2017-04-09 点击率:0
为有效实施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质量监控,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学术道德建设,培养研究生的学术诚信,防止论文写作及学位授予中的学术不端行为,保证我校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及学校相关精神,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条学位论文是研究生学术水平与科研能力的综合体现,其原创性及创新点是反映和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关键。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是培养研究生创新精神,促使其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并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工作。
第二条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的产生采取自律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各培养单位要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教育,提高研究生自律意识;学位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严防抄袭、剽窃、伪造、篡改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发生。
第三条研究生导师要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及学术规范的具体指导,切实履行研究生学位论文审查职责,培养研究生良好的学术品质,避免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对因失察而出现所指导的学位论文有学术不端行为者,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导师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条学校采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所有在我校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均须按本试行办法的规定,接受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第五条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工作由学校研究生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对象为除目录、致谢、参考文献之外的学位论文主体部分。
第七条检测结果的认定与处理由研究生学院负责。以检测报告中“全文文字复制比”项比值为主要依据对检测结果进行处理。
第八条检测结果的认定与处理
1、“全文文字复制比”在30%以下者:视为学位论文中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程度较轻,可按期参加答辩。
2、“全文文字复制比”在30%~50%之间者:学位论文中存在一定或相当程度的学术不端行为,经研究生学院对学位论文中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类型进行认定后,做出限期修改并进行二次检测的处理意见。
3、终检测结果的“全文文字复制比”在50%以上者:学位论文中存在严重学术不端行为,取消当年答辩资格;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九条检测时间:每年3月上旬集中进行检测,不能按时提交论文进行检测者,视为放弃论文答辩资格。
第十条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决定由所属培养单位及时告知学位申请人。学位申请人对处理决定持有异议的,可向研究生学院提出申诉,并由研究生学院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终决定。
第十一条对已获学位的学位论文所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按《吉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吉林财经大学接受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研究生学院
二〇一〇年三月
知网查重检测系统:https://cnkicheck.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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