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学院论文查重标准总则
发布时间:2017-04-09 点击率:0
章 总 则
条 为切实维护学术道德,恪守学术诚信,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张家口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人员。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内容
第三条 在从事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四条 发表学术成果应实事求是地陈述研究者本人的工作;成果中对他人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资料的引用须按规定注明原始文献出处;不得以引用的方式将他人成果作为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或实质部分;不得使用未亲自阅读的二次文献,转引的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
第五条 学术成果的署名应真实,署名者须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法律责任及道义责任。合作成果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未参与工作者不得署名。所有署名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其中署名作者和通讯作者应对整篇论文或著作负责。学生为作者而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应负主要责任。因合作研究需要以合作单位名义发表、发布的成果须征得我校同意。
第六条 公开研究成果、统计数据等必须实事求是、完整准确,保证实验记录和数据的完整、真实和,以备考查;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出现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方式公开承认。
第七条 各类研究项目的研究成果发表、发布时应如实全名标注。研究人员应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各种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按期完成合同中规定的任务。
第八条 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规范。
第三章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九条 研究成果中存在虚假信息,伪造或篡改实验数据、调查结果以及文献资料等,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或学术思想。
第十条 伪造学术经历。如在填写个人学术信息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反映本人学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署名作伪。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撰写文章,或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未参加实际研究、未参加论著编纂而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
第十三条 将研究成果归功于没有贡献者,而将有实质贡献者排除在作者外,或无理要求著者(合著者)身份等。
第十四条 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应经而未经学术界内部评议的科研成果私自向媒体公布。
第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或以不正当行为封锁资料、信息,妨碍正常学术交流。
第十六条 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四章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
第十七条 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的人员须在《张家口学院学术道德行为规范自律书》上签字,由本人所属部门盖章,负责监督,科研处审核备案。若发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学校将视情节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受理学术问题的署名投诉,主持对学术问题的专项调查与仲裁,并根据调查仲裁结论向学校提出处理意见。
(一)校学术委员会接到举报后,应尽快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查询,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程序。
(二)对列入正式调查的举报,校学术委员会成立调查组,必要时可聘请校外专家组成调查组进行独立调查。
(三)参与调查的人员不能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亲属等密切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四)调查组有权要求学校相关部门提供证据,有权要求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
(五)调查组一般应于6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校学术委员会。
(六)校学术委员会对调查组提交的书面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审定,并将审定结果书面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审议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审议结果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术委员会提出重新审定请求。校学术委员会重新裁定结果则为终裁定结果。
(七)校学术委员会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在学校做出处分或组织处理决定前,除公开听证会外,一切程序和资料均需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一)校学术委员会经过深入调查、认真审核,做出事实认定与处理意见。处理意见须以无记名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赞同方可通过。
(二)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确有学术不端行为,学校根据学术委员会提交的处理意见对当事人给予处理。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教职工在三年内涉及职称晋升、项目审批等事项时,实行一票否决,并暂停或终止当事人所从事的科研项目,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学校可视其行为和情节,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开除等行政处分。因其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而获得的学术奖励、学术荣誉等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提请学校或建议相关部门予以撤消。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涉及法律纠纷并进入法律程序的,学校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在校生,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取消学位授予资格、开除学籍等处分。
(三)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被举报人不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因举报人的举报对其造成了不良影响,学校应责成举报人向被举报人公开道歉。若系恶意举报给被举报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术委员会可建议学校给予恶意举报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解聘或开除处分。
(四)行政处分决定须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处分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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