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联合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07 点击率:0
每年对于毕业生的论文设计和写作都需要进行论文相似度检测工作,为了让全校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发生有规可依,并响应教育部对高等学校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意见,结合北京联合大学实际情况,该校将继续使用中国知网查重等软件对学生和教师的论文进行检测,由于每年对论文检测系统软件采购方面有所变化,每年用什么软件查重还请关注当年的学校公告。以下是本站就处理办法做的整理,仅供参考,具体公告文件还请到该校官网查看。
总则
条 为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道德,惩治学术不端行为,树立良好的学术风气,进一步提高我校学术水平,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以及《北京联合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京联科〔2006〕3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员工、学生以及以北京联合大学名义进行学术活动的兼聘人员、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等。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主要包括: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学术论文;
(八)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成绩单等证明材料;
(十)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四条 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术不端行为的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学术委员会下设校学术诚信调查评判委员会,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或投诉,校学术诚信调查评判委员会根据实际工作和专业领域需要,在与调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益关系的学术委员中推选3—5人,与校学术诚信调查评判委员会主任及秘书长组成评判专家组调查评判事件,必要时可以吸纳校外专家参与评判。
第六条 校学术诚信调查评判委员会负责对举报内容进行查实,形成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学术不端行为影响重大的,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七条 所有调查评判活动必须有校纪检监察办公室、工会负责人参与监督。
第八条 校学术诚信调查评判委员会对学术不端行为做出评判意见前,应当听取学术不端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校学术诚信调查评判委员会的调查意见,对学术不端行为做出评判,提交校长办公会。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依据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的评判意见,对学术不端行为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
第十一条 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后,若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有异议,可以在10个工作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校学术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书后组织复核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复审结果通知当事人。
第十二条 调查评判过程中应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调查机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公开有关情况。未经鉴定专家同意不得透露鉴定专家的信息,保护鉴定专家的隐私权。
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教师个人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将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不承认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同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 书面警告;
(二) 内部通报批评;
(三) 行政处分;
(四) 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术不端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销奖励、延缓答辩、退学、取消学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理。
第十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减轻处理:
(一)一般过失性违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第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
(三)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五)其他影响恶劣的。
第十七条 对经查证核实,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不正当举报或投诉的人员,要采取措施加以澄清、正名。对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其他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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