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戏剧学院学术道德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07 点击率:0
每年对于毕业生的论文设计和写作都需要进行论文相似度检测工作,为了让全校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发生有规可依,并响应教育部对高等学校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意见,结合中央戏剧学院实际情况,该校将继续使用知网论文检测系统等软件对学生和教师的论文进行检测,由于每年对论文检测系统软件采购方面有所变化,每年用什么软件查重还请关注当年的学校公告。以下是本站就处理办法做的整理,仅供参考,具体公告文件还请到该校官网查看。
(中戏院〔2007〕28号)
章总 则
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教社政函[2004]34号)和《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教社科[2006]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院学术研究以及创作工作,加强学风建设和职业道德修养,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学术积累与学术创新,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制度环境,努力建设一支热爱祖国、具有强烈使命感和责任感、学术作风严谨、理论功底扎实、富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学术及创作队伍,不断推动我院学术研究及创作向更高目标和更高层次发展,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我院教师、科研人员、研究生、本科生及相关人员、相关管理部门的一切学术研究及创作活动。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成员
第三条 成立中央戏剧学院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对我院的学术道德建设活动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及成员组成。
第三章管理要求及办法
第五条 对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中“基本规范”、“学术引文规范”、“学术成果规范”、“学术评价规范”、“学术批评规范”的要求,在全院师生及学术研究及创作相关人员中,以灵活多变的方式,不断进行广泛、多层次、多角度的宣传教育工作,以遵守学术道德、坚持学术诚信、自律自强为荣,以学术风气不正、学术道德失范为耻。
第六条 坚持严肃认真、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不得虚报教育教学成果,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躁作风和行为。
第七条 树立法制观念,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权益。严格依照学术规范,按照有关法律及规定引用和应用他人研究及创作成果,不得剽窃、抄袭他人成果,不得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反对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个人私利的行为。
第八条 坚持学术活动和学术评价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第九条 教师要为人师表,率先垂范,言传身教,向学生积极传播良好的学术作风和科学研究方法,有责任和义务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帮助学生养成恪守学术规范的习惯。
第十条 坚持不断完善院级科研课题立项、学生毕业论文、创作演出、院属报刊文章发表等评审制度以及评审结果公示制度。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各类院级科研课题立项、学术奖励、优秀毕业论文等评审工作结束后,必须通过各种方式进行至少一周的公示,并在公示期内认真接待和处理相关质询及举报。
第十一条 建立学术失范举报机制。对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研究及创作发明等成果、学术评价不公正、对学术批评者压制或报复、考试作弊等种种学术失范行为,我院每位教师和学生都有举报的权利,可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向学院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直接举报。学院保护举报人的权益,被举报人有申诉的权利。学院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负责对举报及申诉内容进行审查核实,查实后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如发现恶意举报,将对举报人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积极支持每位师生的学术研究、学术发展以及创作发明等活动。对学术研究及创作发明成果显著者,将给与奖励表彰。在评选先进、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职务晋升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对学术作风不正、学术道德失范的行为和个人,本着爱护与惩戒的原则,视情况程度采取相应的批评教育以及惩罚措施,具体如下:
一、教师及相关人员
1、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定中,如被认定为剽窃他人科研成果、虚报科研成果、直接或间接游说评审人员为本人投票或说情者,将取消其申报资格。
2、被认定为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虚报科研成果者,不予或暂停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3、被认定以行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各级各类研究课题或学术奖项者,学校将公开发布声明,取消其课题立项或获奖资格,并在两年之内不允许其申报科研课题和学术奖项。
4、被认定为科研课题重复申报(各级各类科研课题申请书中2/3以上研究内容相同)者,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在两年之内不允许其申报级别的科研课题。
5、被认定为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虚报科研成果的硕士研究生和(或)博士研究生导师,将取消或暂停其导师资格。
6、对在创作及发明等活动中涉嫌剽窃、抄袭等他人成果的不道德学术行为,将视情况给与相应的批评及惩罚。
二、学生
对于学生发生学风问题的处理,按照学院相关违纪学生处理办法办理。
三、学术失范惩罚措施实施程序
1、教师及相关人员
根据被举报人所涉及的专业,由学院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负责组成专门的专家组进行核实、认定工作,根据认定情况以及学院相关规定对被举报人进行处罚。如学术失范情节十分严重、涉及面较广,学院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可视情况请纪检监察部门介入调查。
2、研究生
研究生的学术失范的调查、认定及处分由研究生部负责。
3、本科生
本科生的学术失范的调查、认定及处分由教务处负责。
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央戏剧学院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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