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职业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发布时间:2017-04-06 点击率:0
章 总 则
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预防学术腐败,进一步发展和繁荣我院教学和科学研究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进步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三条 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遵守规范性法律文件、社会公德,并自觉遵守以下学术规范:
(一)学术研究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引证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时,应注明转引出处。
(二)合作研究成果的署名和责任认定。合作研究成果应按照参与者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合同约定的除外;合作研究的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均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三)客观公正地评价研究成果。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全面掌握国内外资料、数据基础上,进行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四)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应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五)对于在国家相关部门立项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新闻媒体等公开公布。
(六)在科研及相关活动中牢固树立保密意识,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信息、生态、健康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学院教师要自觉接受学院学术规范的监督检查,每年如实汇报各项学术成果,不得有虚假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一)抄袭、剽窃、篡改他人作品或学术成果;
(二)未参加研究或创作工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三)未经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四)伪造或篡改数据、图表、文献或注释等;
(五)购买或由他人代写学术、学位论文;
(六)重复、变相重复发表学术成果或提供虚假学术成果发表证明;
(七)伪造或涂改鉴定意见、评阅意见或其它有关个人学术证明材料;
(八)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九)其它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
(一)学院收到举报材料后,统一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调查。
(二)学院学术委员会接到学术举报材料后,应当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并给出调查结论。
(三)学院应在专家组给出调查结论后的5个法定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公布专家组的调查结论。
(四)当事人如对学院调查结论存在异议,可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提出异议投诉。
(五)学院学术委员会对持有异议的投诉材料,将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如不存在异议,维持原调查意见;如存在异议,将再次组织专家进行调查。
(六)调查结论将在学院网站上分别公示1个月。投诉材料和调查结论保存在3个月以上。
(七)认真填写《大兴安岭职业学院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备案表》,在公开调查结论后的5个法定工作日内报学院学术委员会。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一)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学校将不接受其相关成果的统计和奖励申报、不接受其相关科研项目的申报;撤消其相关研究项目并追回研究经费;撤消其相关成果所获荣誉称号。同时,当年内在教师聘任、职务晋升、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遴选,以及评优、评先等事项中,实行一票否决。
(二)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较重,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人员,根据情况分别给予降低岗位聘任等级、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同时,三年内在教师聘任、职务晋升、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遴选,以及评优、评先等事项中,实行一票否决。
(三)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人员,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解除岗位聘任、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
(四)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结果,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对于有人检举揭发,经过查实并无违反学术规范的当事人,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恶意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本机制解释权归大兴安岭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
第七章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兴安岭职业学院
2016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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