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警察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
发布时间:2017-04-06 点击率:0
章 总则
条 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院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山东警察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院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尊重事实、重视证据,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等相关人员合法权益,信息有限公开等原则。
第四条 学院尊重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为学术委员会开展学风建设方面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决定或向学院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五条 学院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六条 学院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列入日常工作,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毕业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七条 学院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毕业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八条 科研活动形成的原始数据和资料应当及时保存备查,项目负责人、成果完成人等相关人员应当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学院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九条 学院提倡教学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条 学院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逐步探索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开展并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学院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学院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学院学术道德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科研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学术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术道德委员会应当召开主任会议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第十三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学院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可以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举报材料1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在收到举报材料15日内作出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交由学术道德委员会办事机构按照本细则组织开展初步调查。
学术道德委员会办事机构可以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由主任会议作出是否进行正式调查的决定。是否进行正式调查的决定应当在受理后15日作出。
第十六条 决定不进行正式调查的,应当在15日内将不进行正式调查的决定和作出决定的依据书面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5日内提出异议,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学术道德委员会办事机构审查确定举报人有新的证据的,异议成立,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会议应当在收到异议后15日内决定是否进行正式调查。
第十七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进行正式调查的,应当在5日内将进行正式调查的决定通知被举报人,并书面告知被举报人作出决定的依据。被举报人有异议的,不影响调查的进行。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八条 决定进行正式调查的,由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会议在5日内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由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会议授权学术道德委员会办事机构在作出进行正式调查的决定5日内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院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十九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二十二条 学院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三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或由于必要的实验验证周期过长等原因无法在规定的调查期限内作出结论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或验证结果明确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组应当在成立后60日内,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并提交学术道德委员会。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四章 认定
第二十六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应当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原则上,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
在收到调查组调查报告15日内,学术道德委员会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明确的认定结论,并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学术委员会在收到学术道德委员会认定结论后15日内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院作出相应处理。
学术委员会建议学院作出相应处理的,建议中应当包括明确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学院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学术不端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学院可以根据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警告、记过;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在规定期限内,取消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资格;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三十条 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学院可以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降低岗位等级;
(二)撤职。
第三十一条 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学院可以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解聘;
(二)辞退;
(三)开除。
第三十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院在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院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学院应当在接到学术委员会处理决定或建议后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或作出处理决定。法律法规有不同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提出审核意见或作出处理决定15日内,应当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
处理决定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在学院公布。必要时,处理决定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决定开展正式调查时,可以由有关职能部门作出被举报人停职接受调查的决定。此决定需要向社会公开的,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六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院应当在作出调查认定后30日内采取适当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被学术委员会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的,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院人员的,学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院人员的,学院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七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 复核
第三十八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院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术委员会应当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并在60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
复核决定作出后,应当在15日内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
复核决定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在学院公布。必要时,复核决定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
第四十一条 学院按年度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有关部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查处不力的,学院可以直接组织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学院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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