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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职业学院关于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04-06  点击率:0

  总则

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0号令),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推动学校学术道德学风建设,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荆门职业学院从事教学科研和学术活动的教职工和学生

第三条 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术不端行为的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学术委员会决定是否实施调查。

第二章 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五条 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六条 发表学术成果应实事求是地陈述研究者本人的工作;成果中对他人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程序的引用须按规定注明原始文献出处;不得以引用的方式将他人成果作为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不使用未经亲自阅读过的二次文献;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者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第七条 成果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原则上按照对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所有署名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

第八条 在对自己和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客观、公正、准确,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做出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

第九条 各类资助项目应如实标注,不得随意改变项目级别。科研项目和学术成果的对外宣传应客观公正,不得故意夸大学术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

第十条 不参加与本人专业领域不相干的成果鉴定,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学术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进行交流与合作时,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认定

第十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篡改他人学术成果,论文与论著引用他人成果不加注明;

(二)伪造或者篡改数据、记录资料、文献引用证明、注释及捏造事实;

(三)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四)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五)伪造、篡改学术经历、学术能力、学术成果;

(六)通过新闻媒体以及其他非学术途径传播不真实的研究成果;

(七)违反正当程序或者放弃学术标准,进行不当学术评价;

(八)对他人的学术思想和研究成果恶意诋毁;对正常学术批评采取不正当的报复行为;

(九)论文与论著一稿多投或者重复发表;

(十)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发表;

(十一)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十二)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并组建专家组进行调查。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举报人以实名或据证举报。学校在受理举报和调查、处理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调查处理程序:

(一)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接到举报后进行登记。被举报的行为属于本细则规定的学术不端行为,且事实清楚、应予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应书面通知实名举报人。

(二)成立调查组。调查组成员由5名专家组成,其中同行专家不少于2人。调查组成员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

(三)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调查组不得公开有关情况,确需公开的,应严格控制公开范围。

(四)调查组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和现场调查。对特定调查事项需要经过技术鉴定的,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调查。

(五)调查组在15个工作日内客观公正地提出调查意见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等。如有特殊情况,可向学术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六)学术委员会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审议,提出处理建议,同时,应视情况将处理建议通知举报人与被举报人,并听取举报人、被举报人的意见。根据学校相关管理办法,责令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七)当事人对学术委员会的处理建议有异议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学术委员会反映,学术委员会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八)参与调查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应就调查和处理情况严格保密。

第五章 对学术不端行为处罚

第十七条 学校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对于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销项目、取消申报项目资格、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解除职务聘任。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并用。触犯法律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对教职工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学校视情况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

(二)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以及造成影响程度,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在人员录用环节,对曾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一般不予录用;对提供虚假材料而获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一经发现并查实,直接解聘。

在职务(职称)晋升、岗位评聘、评优评先、考核评估等环节,有关部门应认真审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并视情节轻重,决定停止其一次直至申报资格;对已获得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职务(职称)资格或荣誉予以取消或建议取消。

在科研项目申报、科技成果奖励、科研荣誉奖励等环节,对已认定的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视情节和后果严重程度,决定取消今后一至三年科研项目、成果奖励或荣誉奖励的申报资格,并对已获得的项目、奖励等予以取消或建议取消。

第十九条 对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一)对学生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应视情节和后果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除上款处分外,附加下列处理:在校期间,本学年内不得参与各类奖励评选;已获基本奖助学金者,停止发放基本奖助学金。毕业离校后被发现的,依情节给予相应的追加处分,并视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弟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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