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与处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06 点击率:0
(西大学位字〔2010〕9号)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和《广西大学学术道德规范》(西大科字〔2009〕35号)等文件精神,维护科学研究的严肃性,确保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精神,决定采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简称“TMLC”) 作为检测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辅助工具和学位授予质量的监控手段之一,并对学位论文中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整治,特制定本办法。
一、检测要求
(一)论文提交
由学院统一审核后提交研究生学位论文电子版。提交检测的学位论文电子版符合以下要求:
1、提交检测的学位论文文本与申请学位的论文文本必须一致。
2、必须是符合规范要求并经导师审核认定的终稿文本。
3、论文电子文档应采取MS Word、PDF等格式,按要求命名。
(二)检测
检测工作由研究生处和学院组织专人进行。
二、检测结果审查认定和处理
《检测报告单》反馈给相关学院进行审查,并填写《TMLC检测结果审查及处理意见》。对论文的“重要结果”或“重要结论”部分,章节的“文字复制比”高于或等于5%,或者“总文字复制比”高于或等于20%的(除参考文献),初步认定为复查论文。
对认定为复查的论文,由学院组织专家组审查,根据审查情况作出书面处理意见,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一步审核认定,终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结论。
(一)认定程序
1、学院审查
学院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查认定,并经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共同审议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工作委员会”提交认定结果、处理意见的书面报告,其中涉及学位问题处理的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投票表决,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工作委员会”。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工作委员会”核查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工作委员会”,对学院提交的书面报告进行核查,然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和处理意见。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工作委员会的书面报告和处理意见,对论文学术行为性质作出结论,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二)申诉、复议
1、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处理决定告知当事人。如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
2、学校按照认定程序进行复议,并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复议决定,此决定为终裁定结果,当事人不得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再复议的要求。
(三)处理
经确认,有严重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论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七条,《广西大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西大学位字〔2007〕68号)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取消论文作者毕业资格和已授予的学位。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工作委员会”的组成
依据《广西大学学术道德规范》( 西大科字〔2009〕35号)第五章第四十八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相应的“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工作委员会(简称“工作委员会”)”,分别由相应的人文社科、自然科学按姓氏排序的前7名委员组成,并取前3名设组长1名和副组长2名,具体负责相应学科的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与协调。每处理完1件事件,更换前3名成员,并实行回避制。
四、本办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并于2010年4月1日起实施,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TMLC检测结果审查及处理意见
广西大学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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