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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华南商贸职业学院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细则

发布时间:2017-04-06  点击率:0

章  总则

  为加强学风建设,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道德强化学术自律意识,促进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教社政函〔2004〕34号)、《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师科研人员从事学术研究、科技开发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软件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学术研究规律,遵守学术研究的基本规范,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劳动成果和技术权益,维护学术道德、学术诚信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广州华南商贸职业学院在编在岗的教学科研人员、正式注册的在校学生和已毕业的学生。以广州华南商贸职业学院名义从事学术研究、科技开发的人员也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为实名举报,举报人应直接向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举报;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二章 处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本院学术不端行为的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 作为学院学术道德、学风建设的常设职能机构。

第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投诉;

(二)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临时工作小组或委托相关系、所专家,开展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鉴定;

(三)根据调查情况、鉴定意见,提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认定以及处理的初步建议。

第七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认定的整个过程,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应严格保密。

第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与被举报人有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或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应主动回避。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型

第九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学术研究、科技开发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他人(包括境外学者)已公开发表或未公开发表的著作、实验数据、图片。

(二)在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和其他研究成果中引用或参考他人成果时,不注明其来源(包括作者姓名、论有名、发表时间及具体页码等)。

(三)伪造、篡改实验数据;伪造注释、图片;伪造专家鉴定、证书

(四)未参加论著写作或实际研究,且未经原作者同意,而在别人发表的论著中署名;未经合作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的研究成果当做自己单独完成的成果发表;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的。

(五)在学术成果统计和申报中,虚构、虚报本人的研究成果。

(六)由他人代写或代他人撰写论文。

(七)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认定

第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接到本院教师、科研人员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实名举报后,均应将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登记备案,同时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报告。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及时开会对举报情况进行讨论,决定是否实施调查。待作出决定后,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决定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如决定实施调查,可委托相关系、所进行,或成立由3—5名专家组成的小组进行。举报人、被举报人有义务配合调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可申请相关利害关系人回避。

第十一条 相关系、所或调查小组应在25个工作日内对初步调查的情况作出书面报告,调查报告应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调查报告应告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应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经初步调查认为确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应在15个工作日内开始正式调查。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应向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以及其他知情者了解情况,收集并核查相关证据,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查报告,并书面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特殊情况的,经院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可适当延长调查时间。

第十三条 正式调查结束后,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应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并附上证据、被举报人的书面陈述及申辩等材料。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在收到调查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就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情节程度等作出结论,并对处理办法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将处理建议以及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的调查报告一并提交院务委员会,由院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或异议。学院学术委员会应组织讨论,并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复核的决定。决定复核的,学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可另行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复核的,应当以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六条 调查过程须严格保密。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调查组与参与调查的其他人员不得公开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所涉及的人员,不得故意隐匿、歪曲、篡改相关证据,否则将追究被调查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的申请,学院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教师、科研人员,应视情节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撤销或终止相关的科研项目并追回已下拨的资助经费,撤销学术奖励,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科研项目的资格;

(三)警告、记过;

(四)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

(五)开除或解聘;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二十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并包含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意见以及依据;

(四)被举报人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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