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工程职业学院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查处细则(修订)
发布时间:2017-04-06 点击率:0
条 为了发扬良好的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促进和保障我院学术活动的健康开展,规范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有效保护师生的合法学术权益,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下列行为:
(二)伪造或者篡改实验数据、实验记录与图片、文献引用证明、注释,捏造事实;
(三)伪造、篡改学术经历、学术能力、学术成果;
(四)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五)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对学术批评者进行压制、打击或者报复;
(九)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
(十)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条 学院成立院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本院学风建设工作,并设立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处理相关日常工作。院学术委员会(或学风委员会)负责本院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认定工作。
第四条 对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材料,受理部门应当予以登记并将举报材料及时移交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移交手续。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向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报告,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作出是否由院学术委员会(或学风委员会)调查处理的决定。对于实名举报件,在作出是否调查处理的决定后,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通知举报人。
第五条 对于决定调查处理的举报件,院学术委员会(或学风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听证的程序和具体规定,由学院制订。调查结束后,院学术委员会(或学风委员会)应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 在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中,院学术委员会(或学风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被举报人;
(二)与被举报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
(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七条 学院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对院学术委员会(或学风委员会)的调查情况及处理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并作出处理,处理决定应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由有关机关给予党纪政纪、组织等处理的,应及时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诉,学院应当组织复查,必要时可以聘请校外专家组成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认定,并及时作出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第九条当事人对学院复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申诉人。
第十条 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者捏造歪曲事实、以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学院对上级部门要求查办、其他单位移送查办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学术不端行为,应依照本规程规定的程序认真调查处理。第十二条本规程由江西工程职业学院学风建设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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