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
发布时间:2017-04-06 点击率:0
章 总则
条 为弘扬优良学风,维护学术诚信,规范学术行
为,鼓励学术创新,建立健全学术评价机制,促进教学科研
和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
为,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武汉大学师生员工和所有以武
汉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单位和人员。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在各类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学术规范;在各类学术活动中,应遵守相应
的规范和惯例。
(一)在进行学术评价时,遵循公正、客观、全面、准
确的原则。
(二)学术研究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引用他人成果
时应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
分或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注明转引出处。
(三)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
所有署名人对研究成果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对研究成果
负主要责任。
(四)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
果,须在论证完成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新闻媒
体公布。
(五)在教学、科研及相关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和维护
国家、信息、生态、健康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专门的学术道德建设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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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
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第五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
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被举报人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举报人有客观的论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
的,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认为必要的,也可以受理。
第六条 对于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
织主动披露的涉及学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由学术道德建
设委员会依据职权主动进行处理。
第七条 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
的,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
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学术不端行为受理后,由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
组织开展调查。
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
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
查的决定。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
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第九条 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
当通知被举报人。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应在调查取
得确定意见后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条 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应当组成调查组,负责对
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
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学术
道德建设委员会确定。
调查组应当由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成,其中同行专家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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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含纪委办公室、监察部指派的工作人
员。
第十一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
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关系的,应予回避。
调查组组成人员姓名和单位信息应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
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认为存在前款规定的情形时,可以提
出异议。
异议成立的,应当更换调查组相关人员。
第十二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
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
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
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十三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
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论据进行核实;认为必
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十四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
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
询问,配合调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
假信息。
第十五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法律
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
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十六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
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
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
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十七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
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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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认定与处理
第十八条 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应当对调查组提交的调
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
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
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
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
应当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九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
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
文章无新意,将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
查结果据为己有且不标明出处等行为;
(二)伪造与篡改: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
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学术经历: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告时,
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
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
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四)不当署名: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
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或者多
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学术贡献;
(五)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
对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向媒体公布等行为;
(六)买卖论文、代写论文等其他严重违反公认的学术
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根据相关学术组织或学校制定
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二十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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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学校相关单位应该根据学术道德建设委员
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
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或提出
处理建议: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撤销相关学术奖
励、荣誉称号,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警告、记过;
(四)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
政职务;
(五)开除或解聘;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应当对责任人给予
第(四)项或第(五)项规定的处理。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
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
关联的,可以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
位等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
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申诉途径和期限。
第二十三条 处理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
事人拒绝签收或无法送达的,在学校网站或者有关媒体上公
告处理决定书,公告期为15日,公告期届满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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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
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
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恶意举报。对于恶意举报人,属于学
校人员的,学校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学校人员的,
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
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
处理。
第五章 申诉与复查
第二十六条 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
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异议或
申诉。
异议和申诉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收到异议或申诉后,应当交由学术道
德建设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30日内作出是否复核的决定。
决定复核的,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
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复核的,应当书面通知异议人或申诉人。
第二十八条 异议人或申诉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
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武汉大学党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6 年 12 月 15 日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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